在互联网平台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赔礼道歉

时事   2024-11-19 18:01   云南  



在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网络空间虽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场所,但并非法外之地。肆意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起,我不该擅自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你的照片,我真诚向你道歉。”“因我一时冲动发表的那些诋毁性言语,给你造成了深深的伤害,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得到你的原谅。”


这一幕发生在一起利用互联网发布他人照片及不当言论引发名誉权纠纷的庭审现场。经调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今年7月,王某某、徐某某未经任某某同意,在快手平台个人账号发布的视频中,用任某某的头像进行评论,并用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不当言论对任某某进行攻击。事后王某某、徐某某虽删除了相关内容,但此事对任某某的心理、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因此任某某将两人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公开在视频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何为名誉权,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表贬损性言语的行为将会影响对方的社会评价,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给每个人提供了更多自我表达的机会,但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每个人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保持言论的客观和表达的理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戴函晋

二审:刀一波

三审:高 明

往期回顾



联合专题报道丨五华法院开启“五法直通车”,让司法服务驶上快车道


戴耀廷、黄之锋等45名反中乱港分子被判刑


十一届省委第九轮巡视名单公布



树立法律信仰

培育法治精神

扫码关注云南法制报



云南法制报
树立法律信仰 培育法治精神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