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余庆公布7起“两品一械”违法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15 18:02   贵州  

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示如下:       

01


黄某某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的“雪肤娇蓝密集焕百明星美颜套装”化妆品,当事人不能说明备案情况、不能提供备案说明。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17盒予以销毁;3.处罚款4850元;4.没收违法所得8元。
02


余庆县某某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九连山”感冒清片、“白云山”克必力头孢拉定颗粒等4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查扣的药品予以销毁;2.处罚款15000元。
03


龙溪镇某某卫生室未按规定储存药品案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药房未见控温设备、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存储环境温度26℃,储存药品连花清瘟颗粒包装标示温度:不超过20℃),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余市监责﹝2024﹞7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前改正,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了余庆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其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罚款5000元。
04


梁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及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摊位上有萘敏维滴眼液、阿昔洛韦乳膏等2种药品及“姚本仁”藏药蛇骨膏、虫草拔毒王等2种医疗器械(共33盒,均已超过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5盒、过期医疗器械33盒;2.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元;3.对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为处罚款5000元。
05


余庆县某某美业店经营超过限期使用及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墨韵碟羽双效雨衣睫毛膏”、“畅绘魅黑眼线液笔”等7种129盒(支)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其中,“彩喷”14瓶无中文标签。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予以销毁;2.对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3.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1000元。
06


余庆县某某药房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桂龍藥膏贴、云南中药百痛膏、医用棉签等3种共17盒(袋)医疗器械已超过包装标识的有效期。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予以销毁(具体见没收物品凭证);2.对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3.对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为处罚款5000元。
07


余庆县某某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5盒、海丽恩软性亲水接触镜1片,当事人未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罚如下:1.没收“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5盒;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处罚款5400元。

来源: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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