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出台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下大气力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油烟、恶臭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甘肃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防治噪声污染方面的工作要求,及时总结提炼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实践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对推进甘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11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月介绍。
按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立法顾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省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征求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0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天水、平凉两市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若干规定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草案二次审议稿。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法规重点内容的修改向省委作了书面汇报。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规定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二十四条,坚持不重复、有特色、真管用,采取‘简易体例结构,有几条定几条’的原则,聚焦噪声污染突出问题、总结成熟经验,是‘小快灵’立法模式的生动体现和有效实践。”李月说。
着眼法规高效实施,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若干规定细化相关部门在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等四类噪声污染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中高考期间和夜间施工作业等噪声污染防治中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予以明确。
着眼法规务实管用,细化上位法规定。若干规定补充完善了声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和对声环境质量检测站(点)设置的相关内容;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和先房后路噪声污染防治等作出规范,同时,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行为作出规范。
着眼维护群众利益,有效规范突出问题。若干规定对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锅炉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行为作出规范;明确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活动、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等,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防止和避免干扰他人,同时,对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装修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常委会分组审议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的内容,明确了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特别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加了常见设备和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文本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若干规定出台后,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进一步提升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记者:祁永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