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编委会
责任编辑:孙傲 李玉英
编委:严洁红
审稿:蔡宗秀
海华永泰金融委月刊
金融法律观察
(2024年9月刊)
01 海华金融委动态
Financial Committee News
1.1 海华动态|促进大健康领域发展,海华永泰助力希润医疗完成数千万元Pre-A轮融资
日前,软体康复机器人企业宁波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润医疗”)宣布完成数千万元Pre-A轮融资。本次融资由宁波复创创业投资基金和宁波天使基金共同投资。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作为希润医疗的专项及常年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配合投资方完成法律尽职调查、修改及谈判交易文件、主导项目交割等,亦为希润医疗提供了包括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业务合作、劳动人事、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等事项在内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本项目由高级合伙人张兴德律师牵头,合伙人郑恒驰律师负责。
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1.2 海华动态|数商视野下,海华永泰助力企业“点数成金”
经上海数据交易所授牌,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数交所认证“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创新的服务模式,助力企业在数字经济浪潮中扬帆远航、行稳致远,为数字经济领域的高质量合规发展奉献海华力量。
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02 金融法律动态
Financial Legal Dynamics
2.1《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2.2《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2024年9月10日,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增加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草案二审稿还在有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应行为的责任。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金融机构应当关注、评估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2.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03 金融行业资讯
Financial Industry Information
3.1总览篇
1.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2024年9月3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防非打非工作全链条治理。会议要求,要前移风险防范关口,严把市场准入,及时阻断非法金融活动传播路径,加强宣传教育。要全面加强风险监测,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协同开展预警研判,强化金融机构前哨作用。要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及时开展认定处置,强化重点案件攻坚,深入推进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2024年9月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2024年9月1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从四方面提出18条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统筹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明确移动应用管理牵头部门、建立移动应用台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控制移动应用数量;二是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规范移动应用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验证、上架发布、监控运行等环节,强化移动应用与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适配性管理;三是落实风险管理责任,要求金融机构落实移动应用备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外包管理、业务连续性及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要求;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加强移动应用监管工作。
4. 上海发布《上海高质量推进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行动方案》
2024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高质量推进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行动方案》。在强化对金融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方面,方案提出,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直接投融资支持。研究设立上海金融科技产业专项基金,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加大金融科技领域投资力度。鼓励大型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等在沪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形成覆盖金融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推进“浦江之光”行动升级,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等。
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2024年9月2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二是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三是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四是优化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贷款办理续期时,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五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
发布实施《通知》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的重要举措,将对企业畅通产供销循环、维持正常经营、扩大经营规模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续贷政策的落实落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6.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9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介绍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会上宣布了下述几项政策:第一,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和政策利率,并带动市场基准利率下行。第二,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并统一房贷的最低首付比例。第三,创设新的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
7.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的通知
2024年9月24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中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的适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24〕8号)中有关政策有适用期限的,将适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
2024年9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苏州等18个城市。
9.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视频会议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全力推进金融增量政策举措加快落地
2024年9月26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系统视频会议,学习贯彻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全力推进近期金融增量政策举措加快落地见效。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深刻分析,对下一步经济工作作出明确部署,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要迅速行动,全力以赴,全面贯彻落实。要加快出台金融增量政策举措文件,逐项抓好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要强化部门协调,组建有关工作专班,全系统协同发力,有力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金融高质量发展。
3.2保险篇
1.《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年09月11日,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并提出以下意见: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协同。
2.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2024年9月6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统计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报送要求等。从统计范围和口径看,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分险种和分渠道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满期给付、退保金、保险金额、签单数量、承保人次以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和从业人员等。
3.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2023年度交强险经营情况
2024年8月3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社会发布2023年度交强险经营情况。2023年交强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功能持续加强,服务质效继续提升,充分体现“保民生、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助力更好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作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交强险保费收入2602.4亿元,同比增长5.6%。承保机动车数量3.57亿辆,同比增长5.9%。保障金额71.3万亿,同比增长6%。车均保费760.1元,同比下降0.4%。赔付成本2027.3亿元,同比增长9.9%。承保亏损107.8亿元,分摊的投资收益43.7亿元。提取救助基金12亿元,累计提取291亿元。
4. 关爱新市民,护航新业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3号)要求“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新市民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相应的新就业形态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近年来,中央和监管机构都对加强新市民新业态人员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国人保围绕保障新市民“安居、乐业、安康”三大主题场景,已开发新市民系列专属产品20余款,重点服务快递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家政服务员、建筑工人等新市民灵活就业人群,持续扩大丰富、优化升级“场景+行业+客群”专属产品供给,逐步搭建行业领先的全场景、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市民专属产品体系,全力为新市民奋斗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3.3银行篇
1. 深圳就支持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2024年9月11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就《深圳市关于支持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创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不断丰富应用场景、扩大试点规模,完善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基于数据资产的金融创新。依托深圳数据交易所开展基于数据资产的金融创新应用,支持金融机构与深圳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产品孵化、“数据+金融”产业服务等合作。
2. 央行:截至6月末数字人民币累计交易金额达7万亿元
2024年9月5日,央行副行长陆磊在国新办“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截至今年6月末,数字人民币累计交易金额达7万亿元。他表示,目前数字人民币已经在17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在批发零售、餐饮文旅、教育医疗等领域持续探索,形成了一批涵盖线上线下、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方案,在拉动居民消费、推动绿色转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中国人民银行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加大货币政策调控强度,提高货币政策调控精准性,为中国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9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6.6%。
4.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2023年度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
2024年9月2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2023年度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已是协会连续第13年发布该报告。《报告》以“银行业以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全面深入地反映了2022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举措与成效,同时从多维度、多层面对中国银行业2022年以来的经营发展和改革转型进行了全景式梳理和总结,并围绕当前银行业转型发展中的若干热点问题展开阐述。
3.4信托篇
1. 五矿信托落地首单预付类物业社区信托账户业务
2024年9月5日,五矿信托在北京举行“五矿信托—五好家庭社区账户服务信托”(下称“五好家庭项目”)项目合作签约仪式,标志着首单预付类物业社区信托账户业务实现业务落地。
五好家庭项目核心功能立足于发挥信托破产隔离制度优势和信托公司专业服务能力,为社区业主客户提供社区周边商户日常消费及预付类消费的服务及权益保障,并涵盖物业缴费、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多样化的便民服务以及子女教育、社区慈善信托等。
2. 华融信托更名兴宝信托 开启转型发展新篇章
近日,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疆监管局批准,华融信托正式更名为“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融信托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地在新疆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2022年12月,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挥信托行业风险化解和维护行业稳定作用,使用信托保障基金对华融信托股权进行收购重组,成为华融信托新控股股东。
在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支持下,华融信托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管理,按照“三分类”要求加快推动业务发展。重组以来,经营基础不断夯实,监管评级实现明显提升,业务开展取得积极成效,整体发展持续向好。金融街中心(碳中和)CMBS项目被授予2023年度“金萃奖-年度最佳CMBS产品”,提升了公司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与中信信托合作开展信托公司受托服务,标志着受托管理及资产处置服务能力得到市场认可;去年以来累计成立10只公益慈善信托,实现了践行社会责任与发挥信托牌照优势的有益结合。
此次更名,标志着公司将以崭新形象开启转型发展新篇章。未来,兴宝信托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信托“三分类”监管要求,扎实做好金融发展“五篇大文章”,积极探索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发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标品信托、家族家庭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等业务,用专业特长打造拳头产品,持续增强盈利能力,更好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着力打造一条特色化、专业化、高质量的发展之路。
3. 中国信托业2024消费者教育活动成功举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教育宣传月”工作部署,普及信托知识,宣传信托文化,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倡导理性投资,增强消费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市场环境,2024年9月20日,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办、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承办的“秉持于信、不负重托”——中国信托业2024消费者教育活动在南京成功举办。协会党委书记、专职副会长(常务)刘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非银机构监管处处长朱明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李祥俊,江苏省国信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翟军,江苏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胡军,江苏信托总经理严珊等出席了活动。活动还邀请了行业专家、新闻媒体和投资者代表共120余人。
4. 首单落地 长安信托锚定城投“点心债”
海外债在进入2024年后,热度依然未减,截至2024年上半年,城投点心债已发行585.23亿元,延续火热势头。面对“点心债”不断扩大的市场,长安信托顺势成立首单自主管理的以“城投点心债”(政府平台在海外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资产)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信托计划——“长安信托-城投海外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长安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公司首单专注投资城投海外债产品,将聚焦核心区域,优选核心主体,分散投资于存在较宽信用利差的点心债,为投资者挖掘稳健收益。”从公司展业角度看,这也是长安信托继完成境内固收全期限产品线布局后,向境外主动管理投资迈出的重要一步。在境内债券市场利率持续下行的大背景下,将视野扩大至海外固收资产,对于信托公司“基本盘”的稳定有积极意义。
5. 定位中低波动 建元信托发布主动管理标品体系
2024年9月13日,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信托”)在与上海证券报社联合主办的“大资管格局下资产管理行业探索与创新”论坛上发布了主动管理标品体系。据介绍,建元信托本次发布的主动管理标品体系将分为两条主线:一是基于对境内外债市研究搭建的固定收益产品线,二是基于对宏观市场研究搭建的资产配置产品线。前者根据客户持有的期限设置对应的产品,可分为现金类(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短期固收产品(7-30天持有周期)、中长周期定开产品(季度、半年、年度持有周期)及特色产品(养老逐月分红等)。后者主要为组合投资类FOF产品,基于投研团队对市场情况的分析研究,结合信托客户的实际需求和研究团队的投资积累,根据不同客户可以承担的风险偏好分为:稳健低回撤的固收类、固收+FOF,平衡风险收益的混合类FOF和相对偏高波动高收益的权益型FOF。力争在风险回撤可控的前提下为客户获取更可观的收益。
3.5融资租赁篇
1. 11家融资租赁企业2024上半年投放超1900亿 聚焦绿色能源等四大领域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国银金租、民生金租、交银金租、海通恒信、兴业金租、农银金租、越秀租赁、仲利国际、中信金租、海尔租赁、中船租赁等11家融资租赁企业2024上半年合计实现租赁业务投放超1900亿元;整体来看,绿色能源、高端设备、交通物流、普惠金融四大领域是上述企业的主要业务投向。
2. 无锡虹桥医院骗保被查实,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或踩雷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医保局通报称,媒体报道的无锡虹桥医院骗保情况基本查实。据报道,多家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无锡虹桥医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有存续近10笔租赁融资登记;以其股东上海美迪亚医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关联方为融资主体进行查询,则多达50余笔租赁融资登记。
3.6互联网金融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有序规范建设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下称“移动应用”)。
《通知》指出,金融机构应当重视移动应用管理工作,将移动应用建设纳入数字化转型整体规划,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强化统筹管理,加强业务与科技协同,压实各方管理职责,规划建设功能全面、安全合规的移动应用。
《通知》从四方面提出18条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统筹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明确移动应用管理牵头部门、建立移动应用台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控制移动应用数量;二是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规范移动应用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验证、上架发布、监控运行等环节,强化移动应用与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适配性管理;三是落实风险管理责任,要求金融机构落实移动应用备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外包管理、业务连续性及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要求;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加强移动应用监管工作。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信托业行业协会官网、保险业行业协会官网、上海证券报等
04 金融典型案例
Typical Financial Cases
4.1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信托专项账户的认定及保全异议审查
H建设公司与A信托公司、L投资公司信托账户保全执行异议案,上海金融法院认为,A信托公司以L投资公司已被保全的账款系信托财产为由,请求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且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故难以支持,据此裁定驳回A信托公司的异议请求。
基本案情
异议人:A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信托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H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建设公司)
第三人:上海L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投资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原告H建设公司与被告A信托公司、高某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H建设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沪74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A信托公司、高某国等银行存款共计340,273,1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H建设公司就财产保全事宜提供了A信托公司的财产线索,其中包含“七、A信托公司对外应收账款”即为A信托公司对L投资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020年7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冻结了A信托公司在L投资公司的应收账款账户。根据保全结果反馈表显示,上海金融法院实际保全了A信托公司在L投资公司3亿元的债权,协助执行单位为L投资公司,具体数额以该公司与A信托公司实际结算为准。
A信托公司对保全L投资公司账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L投资公司处的财产为信托财产,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相关复议裁定生效后,涉案账户被解封。后该案经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后重审。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除法定的特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而对于被查封的财产是否系信托财产,则应当按照针对该财产的相关合同、财产来源、财产使用目的等内容综合进行判断。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L投资公司与A信托公司之间除信托合同法律关系外,A信托公司与L投资公司之间还签订《最高额贷款合同》,并依照该《最高额贷款合同》向L投资公司实际发放了借款,根据《最高额贷款合同》载明的内容,该借款均为A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而非信托资金,A信托公司已经依约向L投资公司发放了贷款。L投资公司已经在2020年12月案涉财产解封后,全额归还了所欠A信托公司的借款本息,A信托公司也向L投资公司出具了贷款清偿完毕的《结清证明》。上述事实表明,在A信托公司与L投资公司之间存在收益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的同时,双方之间还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依据H建设公司所提交的财产线索,对L投资公司处的A信托公司应收账款账户进行保全并无不当。此外,虽然在保全该应收账款之时,该贷款尚未届满清偿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故将L投资公司处A信托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A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无不当。而A信托公司明知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L投资公司实际发放了贷款,但在原执行异议程序及复议程序中,均未如实披露上述事实,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信托专项账户的认定及保全异议审查规则,针对异议人主张其名下的账户系信托财产专用账户,不应被诉讼保全这一异议请求,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遵循“外观—账户资金状况—严格实质判断”三个层次且逐步深入的审查路径予以审查判断。首先是外观判断,根据信托合同或资金托管合同确定被保全账户与约定的专户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初步判断。其次,在系争账户资金进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审查系争账户的资金来源以及支付去向,判断被保全账户是否为专用账户。最后,在被保全账户性质仍然存在争议,且账户主体涉及资管合同之外多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更进一步采用实质性审查方式,将有关当事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参加执行异议程序,视情况采用听证等方式查明被保全账户的性质,进而最终判断案涉账户是否属于信托财产。
4.2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上层私募基金投资人对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
2021年5月,周某起诉请求依据《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对约定部分的下层基金底层资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欲以此实现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自行对外清收。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甲资产管理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以B基金的资金受让乙公司对外债权的收益权,乙公司则按期支付债权收益权的回购价款。后因乙公司违约,甲资产管理公司遂于2020年8月起诉乙公司支付债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获得胜诉判决,但相应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未有执行到位金额。2020年11月,甲资产管理公司发布A基金延期兑付公告。2021年1月,周某与甲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约定将下层B基金的底层资产(即对第三方的应收账款)按周某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部分出质于周某。《应收账款质押协议》未获得A基金与B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的一致同意。2022年9月,甲资产管理公司发布A基金正式启动清算程序的公告,且尚未完成清算与分配。2021年5月,周某起诉请求依据《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对约定部分的下层基金底层资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欲以此实现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自行对外清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双层证券私募基金均符合《信托法》第二条关于信托的定义,应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双重规制。双层基金相互独立,其底层资产属于信托财产。甲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双层基金的共同管理人,未经双层基金的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与上层基金的投资人周某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将部分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出质,不属于履行有效管理义务的范畴,不符合基金之信托目的及全体受益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违反《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属无权处分。假使周某基于《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的优先权得以实现,甲资产管理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致使基金的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则基金的任一位委托人均有权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无权处分行为,并要求甲资产管理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周某亦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作为合同本身于周某、甲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有效,但也不具备可履行性。即便甲资产管理公司对周某负有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以甲资产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承担,而不能以基金财产承担上述责任。《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据此,即便法院支持了周某依据《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对基金底层资产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相应判决也不得强制执行。《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的实质是跳过基金清算分配程序,以针对底层资产直接行使优先权的方式,夺取管理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合法管理权,并打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既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亦违反法律规定,该质押协议若得履行,则必然侵害双层基金项下未签订该质押协议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信托受益权”。综上,在未得双层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上层证券私募基金投资人不能通过与管理人订立质押合同的方式,对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周某不能依据《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实现其诉请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双层基金构架中,上层基金的部分投资人欲通过与管理人订立质押合同的方式,跳过基金清算分配程序,直接对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双层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均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双重规制,其底层资产属于信托财产。管理人未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将部分基金底层资产出质给上层基金的部分投资人,打破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若得履行必然侵害双层基金项下未签订该质押合同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托受益权,故违反《信托法》的规定。二审认定涉案双层基金应适用《信托法》,明确在未得双层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上层证券私募基金投资人不能通过与管理人订立质押合同的方式,实现对下层基金底层资产的优先受偿,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公众号“上海金融法院”
05 金融法律专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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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海华研究 | 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分析
2024年9月,海华永泰主办地方政府基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拟组建基金管理规模5亿元的子基金,笔者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的合规要求,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本文通过分析笔者主办的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的处理,对募新规实施后,管理人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出实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