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2012-2023,十一年优秀案例评选弹指一挥间。
在时光的长河中,十一年或许只是一瞥,但对海华永泰而言,却是一段经典案例频出的成长之路。每一个案例都是海华永泰专业实力的见证,每一份代理都凝聚着律师团队的智慧与汗水。
一个精品案例就是一张律师“名片”。《案例头条》,旨在呈现获奖律师对自己承办案件的精雕细琢和精益求精,其中,每个案例都详述了律师的工作过程和诉讼策略,对律师办理同类案件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导 语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贩卖海洛因共计约5000克。2019年8月26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最高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某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参与了本案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重审一审全过程,积极对案件进行抽丝剥茧式的细致分析,从证据、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多方面向各审理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使某中院做出改判。
一、基本信息
1、案件名称: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2、案件时间:2018年4月至2023年1月29日
3、承办律师:郑海华律师
4、案件亮点:
(1)本案贩卖毒品数量远超当地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有很多贩卖毒品案件,数量比本案低的都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所以一审、二审法院都坚持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在此环境下,辩护人并没有在数量上多做文章,而是从证据链条存在薄弱之处、上下游犯罪量刑不平衡、毒品含量低、毒品实物基本上没有查获等其他理由,力图让法院动摇对本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内心确信,放过当事人一命。本案的成功也启发我们,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找辩点的时候不要执着于数量,要把目光放到其他能够影响法官内心确信的情节上去。
(2)近几年刑事案件的辩护难度呈阶梯式上升,基层法院乃至省高院困于案多人少、刑事政策不断变化、绩效考核等多种因素,对案件缺乏深层次的思考,容易硬套当地已判案例。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的就是坚持,利用法律规定的所有途径和手段,向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展现自己的观点。本案办理过程长达6年,当事人成为了看守所内关押时间最长的一位被告人,但当事人和律师都没有放弃,最后案件的改判离不开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坚持。
(3)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次努力,二审法院对毒品含量做了鉴定并调取了本案上下游所有被告人的判决书。通过对所有被告人所处贩毒环节、贩毒数量、量刑情节、判决结果的梳理和分析,辩护律师发现上下游量刑并不平衡,并推测分案也是造成不平衡的原因之一。这给我们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也提供了一个思路。
二、案件详解
1、案情概要
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合伙贩卖海洛因约4600克,合伙方式为由李某某提供毒品货源及放置毒品,张某某在外地与购毒人员电话联系并收到购毒款后将李某某放置毒品的地点告知购毒人员。其中,2016年12月31日,二人以此方式共贩卖海洛因2次。
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谢某1(另案处理)合伙贩卖海洛因约198克,合伙方式同上。其中2016年6月12日,6月16日,二人以此方式共贩卖2次海洛因(经鉴定,重0.9克、0.9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给叶某。
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谢某2合伙贩卖海洛因共约335克,合伙方式同上。其中,2016年12月30日,二人以此方式共贩卖海洛因2次。
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从李某1指派的程某某处购得250克海洛因。
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从胡某1指派的胡某2处购得5包海洛因(每包重约340克)。
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暂住处被抓获,并被查获毒品283小包。经称量、鉴定,共计重234.3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综合本案的证据、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以及李某某归案后的表现等,是否应当对李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处理思路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本案一审、二审阶段,认真地查阅了本案卷宗,对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瑕疵、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部分,并以此为基础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此外,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多次沟通,为全面分析案情、积极提出辩护作出了全面努力。在本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积极向最高院提交辩护意见,成功使最高院认定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最后,在本案重审一审阶段,辩护律师继续就证据问题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综合全案材料分析,本案认定毒品数量的证据尚未达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证明标准,并结合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及其归案后多次检举的表现,对李某某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被查获的毒品含量很低
本案二审期间,经辩护人要求对本案查获的毒品进行了含量鉴定,含量在10.2-27.4%之间,远低于其上家胡某1、胡某2(均被判死缓,共计购毒1000克+已贩卖给李某某2000克+查获2000克,查获毒品含量40-50%,如果按照比例换算,相当于贩卖李某某所持毒品1吨以上)所贩卖毒品的含量。2008年12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案毒品含量极低,且被掺假之后数量才达到死刑数量标准,故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本案上下游之间的量刑并不平衡
与李某某贩卖毒品行为相关的张某某、谢某1、谢某2、胡某1、胡某2均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仅仅是放置毒品行为的李某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毒品上下游犯罪量刑平衡角度而言,判处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恰当的。
(3)本案认定毒品数量并没有查获实物,仅凭贩卖毒品的起止时间进行推论,且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本案毒品数量根据在张某某处查获的记载有时间、毒资数额和克数的笔记本、在李某某处查获的用于收取毒资的银行卡明细,结合张某某关于与李某某合伙贩毒的开始时间的相关供述来统计所出,并没有查获相关实物。
辩护人认为,本案记载有时间、毒资数额和克数的笔记本系在张某某处查获,虽起记载内容和从李某某处查获的银行卡明细大致相符,但李某某辩解自己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才拿到这张卡,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该银行卡在此之前系李某某在使用,故李某某的辩解并不能被合理排除。综合本案证据,对“张某某开始贩毒的时间和数量”这一待证事实,本案证据确已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对“张某某和李某某合伙贩毒的时间和数量”这一待证事实,尚无法排除在2016年10月之前,张某某系单独或者伙同李某某之外的其他人合伙贩毒的可能性,故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4)李某某归案后有数次检举,虽因客观原因未能成立,但可以证明其努力回归社会的想法和决心
自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李某某分别向某市公检法部门、某高院、最高院多次递交过各类贩卖毒品的线索,且有初步的客观线索反应其所检举的对象(如谢某1妻子)存在贩毒嫌疑,虽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但说明李某某尚存在改造的空间,若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4、实务建议
(1)为司法机关处理类似的毒品犯罪提供一定的参考。
在此类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对毒品数量进行认定、如何对某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进行认定,都是司法机关需要慎重考量的重点。本案历经多个审判机关、经历了多个审判流程,围绕前述问题进行了长久的辩论,最终得出了结论。在此情况下,本案的处理结果对类似的毒品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为其他律师如何办理类似的毒品案件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思路。
在辩护律师办理毒品案件时,如何有效地找准辩护思路、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是许多律师比较头痛的点。本案通过对证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多方面的分析,最终实现了成功辩护,这也为其他律师在办理类似的毒品案件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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