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观察 | 从法律视角看金融大势(2024年8月刊)

学术   2024-09-10 17:47   上海  

本期编委会

责任编辑:沈航 

编委:赵芸

审稿:蔡宗秀

海华永泰金融委月刊

金融法律观察

(2024年8月刊)

01  海华金融委动态

Financial Committee News


1.1 海华动态|聚谋发展、向善致远,上海政法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领导一行莅临海华永泰交流共建


近期,上海政法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暨“愿景、价值与路径——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研讨会”在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顺利开展。海华永泰执行主任欧阳群,海华永泰全国协调管理委员会主席冯加庆,海华永泰全国协调管理委员会联席主席张健,海华永泰管委会成员张洪波,监委会成员严洁红,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盖晓萍,高级合伙人(有限权益)金毓、钱倩、王波共同出席本次研讨会。


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1.2 【典型案例】海华永泰律所:金融仓储质权人与监管人的义务界定与责任承担


近期,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董杰律师团队代理监管人参与《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引发的诉讼案件,说服法庭认可律师团队关于有偿的监管期限和义务的监管期间等说法,成功帮助监管人取得胜诉判决,使其免于承担2000万元的还款责任。


来源: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海华永泰律所:金融仓储质权人与监管人的义务界定与责任承担”文



02  金融法律动态

Financial Legal Dynamics


2.1《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2024年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及项目公司业务实施清单制管理,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以下简称鼓励清单)、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三项附件。《通知》正文明确了相关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和与时俱进更新调整机制,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清单完善内部准入要求,调整业务规划,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并定期报送清单落实情况等。



2.2《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建设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时隔15年,《建设条例》迎来首次修订,《建设条例》共六十五条,《建设条例》提出,上海将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并且进一步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建设条例》总则第八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增强金融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实施金融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2.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旨在全面提升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水平。《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二是合规管理职责。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五是附则。《办法》将在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03  金融行业资讯

Financial Industry Information


3.1总览篇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启动“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

2024年9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启动了2024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本次活动以“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为主题,以教育活动为切入点、以金融为民为出发点,汇聚金融全行业力量,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完善金融惠民利民举措,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推动金融行业更好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2024年8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首次在中央层面系统部署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工作。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念,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成为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行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香港跨境支付互联互通的谅解备忘录》

2024年8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会见来访的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李达志,双方就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加快推动快速支付系统互联互通等共同关心的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关于开展内地—香港跨境支付互联互通的谅解备忘录》。


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实施五大专项行动,强调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支持涉农企业发行融资工具,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资金投入。加强产业、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畅通政银企融资对接服务链条。各金融机构要持续优化服务机制,实现资源向县域倾斜,更好满足各类涉农主体多元化金融需求。


3.2保险篇


1.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搭建保险保障能力等评价体系

2024年8月21日,国新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司长尹江鳌在会上表示,将搭建保险保障能力等评价体系,完善灾害事故分级应对机制。尹江鳌表示,下一步,在完善制度上,将搭建保险保障能力等评价体系,完善灾害事故分级应对机制。在探索试点上,将在今年初扩大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总结河北、湖北、北京门头沟等地的做法,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在深化改革上,将扩大农险的供给;同时完善共保机制,提升对重大项目等的风险保障。在强化监管上,将优化承保理赔的标准,提升保险服务的质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

2024年8月1日《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加强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办法》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为手段,搭建“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的反欺诈工作框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行业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行刑衔接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协作,加强反欺诈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建设行业内外协同推进的反欺诈工作模式。


3.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为加快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业功能作用,支持金融强国建设,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给予机构准入政策支持。支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法人或分支机构,允许境内再保险公司、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再保险运营中心。二是落实跨境再保险保费统计发布规则。通过登记交易中心开展的跨境再保险分入保费,按照境内新增和不重复计算原则开展统计并进行发布。三是推动信息统一登记。四是稳妥有序发展再保险市场。以拓展增量再保险业务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控、稳健运营”原则,在登记交易中心稳步探索“线上+线下”交易,逐步实现再保险业务集中交易。五是提升重点领域再保险保障能力。聚焦“走出去”、航空航天、绿色航运、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在临港新片区探索开展保险共同体等风险分散机制试点。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提升重点领域再保险有效供给能力。


4. 上海黄浦区法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为促进私募基金领域稳健发展,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8月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涉私募投资基金案件审判白皮书以及黄浦区人民法院私募投资基金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5条。



3.3银行篇


1. 杭州银行因报送错误数据、EAST数据质量问题等被罚110万元

2024年8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杭州银行因“违规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投资同业理财产品风险资产权重计量不审慎且向监管部门报送错误数据;部分EAST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等3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110万元。张璇(时任杭州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发展四部总经理助理)、傅百三(时任杭州银行建德支行客户经理)、万里(时任杭州银行西湖支行客户经理)、孙雷雷(时任杭州银行彭埠支行行长)等四人因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均受到警告处分。


2.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2024年8月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为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修订《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批复显示,清算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和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进行审计,自停止经营活动9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提交审计报告。清算组应按规定要求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报送销户情况明细、贷款情况明细、贷款回收、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等情况报表和报告,直至清算终止。


3. 中国农业银行:养老金融AI数字人来了

近日,作为农业银行养老金融售价试点行农行上海分行高度重视养老金融业务发展在辖内农行上海曲阳支行率先推出养老金融AI数字人这款数字人利用先进的AI驱动技术实现自然流畅的内容播报和字幕气泡显示在3D立体屏幕上展示AI数字人效果为客户提供沉浸式观看体验客户可通过点击3D立体屏上的不同功能按钮或者通过语言指令与数字人进行互动或观看养老金融业务介绍。 


4. 上海银行:落地业内首单“保科贷” 

近日,上海银行落地首单“保科贷”,这是业内首单全流程线上办理的担保基金贷款,上海银行率先成为同业中支持客户全流程线上办理担保基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保科贷”是上海银行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合作,推出的担保基金项下科技类企业自动审批贷款产品。该产品利用科技赋能,从贷款申请到授信审批,从开立实体账户到签约放款,全流程线上操作。



3.4信托篇


1. 多家信托公司转让公募基金股权

2024年8月23日,北京产权交易所预披露了宝盈基金25%股权的产权转让信息,转让方为外贸信托。今年5月,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了关于嘉合基金8181.82万股的股份转让信息,转让方为中航信托。中小型基金公司股权频频遭受股东转让,深究背后原因,既有原始股东考虑股权变现、落袋为安的因素存在,也有公募基金行业竞争加剧、行业吸引力大不如前的因素。


2.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因数据安全、治理等问题被罚120万元

2024年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罚120万元。交银国际信托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违规对风险项目进行刚性兑付;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托贷款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粗放存在风险隐患;数据治理体系不健全,监管报送数据存在漏报和错报。


3. 标品信托成立规模大涨 创下2024年单月成立新高

7月标品信托成立大幅上行,创2024年单月成立规模新高。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8月5日,7月标品信托产品成立数量1255款,环比增加7.64%,成立规模288.21亿元,环比增加34.59%。业界观察人士表示,目前标品信托产品以固收类业务为主,资金募集受债市走势影响较大。7月债市高歌猛进,债牛行情再度上演,带动债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成立规模明显上升,同时股票投资类产品成立规模大幅增加。


4. 第三方代销叫停 信托公司加快自建销售渠道

近日有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口头通知,被要求停止第三方代销业务。天津信托、西藏信托、国民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相继声明,否认开展第三方产品代销活动。在信托第三方代销全面叫停的背景下,部分信托公司正在加紧“招兵买马”,打造直销渠道体系。


5.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升温 信托公司竞相入局

近日,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公告称,为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中电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推进,拟公开招募信托计划受托人。近年来,随着风险处置业务市场持续扩容,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规模也随之上升。据悉,年内已有中诚信托、重庆信托、山东国信等多家信托公司公布了相关业务进展,并表态积极探索相关业务布局。同时,根据记者梳理,截至8月26日,年内已有7家风险公司公开招募信托计划受托人。


6. 今年以来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企业ABS近二百款

在政策支持和行业转型等因素影响下,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热情不减。W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今年以来,外贸信托、华能信托、中航信托等15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企业ABS产品198款,规模累计达1369.1亿元。其中外贸信托、华能信托、中航信托参与的产品数量位居前三,分别为46款、40款和40款。在资产证券化业务链条上,信托公司通常担任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中介机构等角色。上述198款产品中,由信托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的企业ABS产品达到176款,产品规模合计达到1205.8亿元,涉及的信托公司共有15家。有21款企业ABS产品由信托公司以中介机构形式参与其中,涉及的信托公司均在上述15家信托公司名单内,产品规模达到153.3亿元。另外,华能信托还曾以管理人身份发行了一款10亿元规模的企业ABS产品。从基础资产分布情况来看,上述198款产品中,信托公司参与的企业ABS项目涉及基础资产多集中在消费/信用卡贷款、小额贷款、微小企业贷款等消费金融领域。其中,涉及消费/信用卡贷款产品89款,涉及小额贷款产品48款,涉及微小企业贷款15款。上述三项合计达到152款,占比达76.8%。



3.5融资租赁篇


1. 融资租赁行业债券融资总额突破千亿,创历史新高

2024年8月,融资租赁行业债权融资工具的融资总额首次突破千亿,为1037.16亿元,同比增长33.57%,环比增长37.42%。8月,融资租赁债券的发行规模大幅上升主要得益于ABS发行规模的激增(较7月增长了152.83%),其中,只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就发行了293.86亿元的ABS,占ABS总额的50%以上。从债券类别来看,ABS共发行33笔,融资总额566.57亿元,占比54.63%,是8月占比最高的债权融资工具;其次为CP(含SCP),共发行23笔,融资总额171.00亿元,占比16.49%;排名第三的是公司债,共发行16笔,融资总额115.00亿元,占比11.09%。此外,ABN发行7笔,融资总额81.38亿元,占比7.85%;MTN发行10笔,融资总额57.20亿元,占比5.52%;金融债发行2笔,融资总额35.00亿元,占比3.37%;PPN发行3笔,融资总额11.00亿元,占比1.06%。


2.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CL100-2024》。

2024年8月7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CL100-2024》。本报告勾勒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前的整体发展状况,并对100家代表性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力求准确反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动向。同时,本报告还对国内行业热点问题及全球租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介绍。截至2023年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总资产达到83071亿元,比2022年底的77409亿元增长了5662亿元,增速约为7.31%。



3.6互联网金融篇


《人民法治》发布互联网金融“伪创新”风险防范可视化路径探究——以金融稳定法草案为视角

2024年6月28日,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草案内容本身可以看出,金融稳定是这部法律的核心要义,相比一审稿,二审稿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三是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首要的是“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安全包括互联网金融安全,重在防范。


信息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在金融领域异军突起,服务更具多样性,集中表现为以线上模式开展投融资、理财、支付等服务,仅需借助终端与网络,便可保证金融交易的高效性。互联网金融有如下特征:一是高透明度,相较于常规金融交易模式,互联网金融无需实体机构参与监管,直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高效获取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信息,金融业务操作更为透明;二是业务流程更为简约,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实际运营中省去现场审批环节,极大简化贷款、理财等业务流程,不仅可突破时空限制,随时随地办理金融业务,更能为金融业节省大量人力成本;三是金融服务更高效率,在不断发展中,互联网金融更为成熟,传统金融服务信息不对称情况得到明显改善,线上操作模式也更为直接、便利,显著提升资金流通效率。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人民法院报、上海证券报等



04  金融典型案例

Typical Financial Cases


4.1 全国首例:上海金融法院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因违反向投资者履行公平分配的受托义务


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审结投资者余某与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基金管理公司赔偿余某分配款损失及利息损失。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1日,余某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认购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委托资金1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投资方向是受让案外人承建工程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投资期限为18个月。在后续收益分配中,余某发现就案涉基金的收益款项,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份额占比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行为,部分投资者甚至获得全部本金及收益的分配,但同样作为投资者的余某却并未获得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计算的分配金额。余某以基金管理公司未履行公平分配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从基金份额分类看,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享有同等分配权,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案涉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种类别的主要区别在于根据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但收益分配的顺序并无不同。其次,从基金运作方式看,案涉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投资方向单一,投资者退出时间应为一致。再次,从基金分配次序看,案涉基金各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时间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之间,认购资金也全部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如按基金管理公司所述根据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则意味着就同一个封闭式基金,先认购的投资者有可能分配到全部本金和收益,而后认购的投资者则本金全失,这显然有违《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公平分配的原则。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在查明基金管理公司已分配基金收益的具体情况下,判决基金管理公司赔偿余某应分配收益损失及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个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公平分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收益分配作出安排,但投资者之间的差异化处理应当具有充足的合理理由,不能任意为之。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依法充分保护了投资者权益,有利于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私募投资领域形成良好的合规环境。



4.2 上海金融法院首例提级管辖案件:树立破产重整与票据追索“并行”之下的具体裁判规则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一审的四川某农商行诉天津某贸易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后生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3日,原告四川某农商行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转贴现买入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的票面金额2,000万元,出票人为天津某汽贸集团,承兑人为某商业银行,收票人为被告天津某贸易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7月13日。该票据经多次转让,现持票人为原告四川某农商行,票据流转阶段为“提示付款已确认拒付”。2019年5月,相关部门对承兑人某商业银行实行接管。同年7月,原告收到承兑人某商业银行支付的案涉票据项下1,600万元款项。2019年9月,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整案受理中院)裁定受理天津某汽贸集团重整案。原告进行了债权申报,重整案受理中院裁定确认原告债权400万元(普通债权)。后天津某汽贸集团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据此,原告可获偿50万元现金,另350万元债权以转股方式清偿。管理人按重整计划将原告受偿资金和股票提存,但原告未受领。原告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未果,故诉请被告天津某贸易公司、被告湖南某农商行、被告山西某银行连带支付原告未获兑付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款4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不因此丧失票据追索的权利。但在重整程序已经终结,管理人已将原告受偿财产提存的情况下,原告不能拒绝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理由在于:从法律规定看,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告向前手追索的范围应限于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从制度安排看,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拒绝受领偿债财产,有违重整制度的安排。从实践操作看,因提存财产有受领期限,如被告先全额清偿再转付提存财产,经过层层追索后提存的财产可能已不复存在。从利益衡量看,如原告不受领即不发生清偿效果,被告只能被动承受抵债股票的价格波动风险及不断扩大的利息损失,有失公平。天津某汽贸集团重整计划规定原告债权清偿比例100%,但抵债股票的价格未经专业机构评估,故原告仍可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部分进行追索。同时,法律对票据拆分追索并未明确禁止、亦无明文冲突,故持票人有权在获得某商业银行部分承兑的情况下,就剩余票款进行追索。根据《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原告放弃了对被告山西某银行的追索权。一审据此判决被告天津某贸易公司、湖南某农商行向原告连带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657,189.6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天津某贸易公司、湖南某农商行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上海金融法院首例提级管辖案件,认定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可向其他前手追索,树立了破产重整与票据追索“并行”之下的具体裁判规则,对类案裁判提供了有益的审理思路。本案的处理解决了票据权利与破产程序衔接司法难题,并顺应了电子票据改革实践,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公众号“上海金融法院”



05  金融法律专业研究

Professional Research


海华研究 | 合伙型基金纳税常见问题及优惠政策申请条件


由于合伙企业介于个人和公司之间的法律特性,以及国家为支持科技创新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合伙型基金的法律适用和税收处理都有其特殊之处。其被视为税法上的透明体,不直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等普遍规则,而是穿透至合伙人层面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实践中,除了复杂结构穿透后的税款定性问题,目前争议比较大的主要是最终投资人退出时,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还是可以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文章认为在没有新文件出台的情况下,对文件交叉规定的征税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后出台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



与新公司法同行 | 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及避免管理僵局的建议


司法解散作为公司强制解散的方式之一,相较于因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等自愿解散方式,股东在提起司法解散诉讼前,公司内部矛盾往往已进入白热化阶段。部分股东通过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诉讼、股东知情权诉讼等,仍然无法达到参与经营、管理、收益或监督公司的目的,遂寄希望于通过解散、清算公司,达到对公司过往经营情况全盘了解、发现问题,从而挽回其投资损失。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通过强制手段介入公司的存续也会秉持谨慎态度。因为一旦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将可能直接阻碍债权人、员工、股东等多方利益的实现,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本文通过查询、借鉴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结合近些年处理类案的经验,对司法解散的法律构成要件做出分析,同时对公司股权架构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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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航

海华永泰律师


专业领域:金融、争议解决、公司商事

沈航律师为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公司商事、私募资管、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沈律师曾为诸多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知名集团公司提供公司合规、法律顾问、争议解决等各类法律服务,并承办过多起大标的疑难复杂案件。

联系方式:shenhang@hiwayslaw.com

电话号码:18705518166



赵芸

海华永泰律师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税务、劳动

赵芸律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目前主要工作领域为公司法、税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联系方式:zhaoyun@hiwayslaw.com

电话号码:15026698206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领先、高度专业化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海华永泰立足上海、享誉中国、连接全球,在全球设立37家办公室,拥有律师和专业人员2000余人,被国内外各级权威机构认可并排名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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