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拒绝网络谣言,从我做起

政务   2024-10-20 08:00   陕西  

拒绝网络谣言

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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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下面将通过对一些案事例的剖析,提高公众对网络谣言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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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

基本案情:李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则关于某学校发生校园暴力的虚假信息,并配以夸大其词的描述和图片。该信息迅速引发公众关注,导致学校声誉受损,师生情绪受到了严重影响。

法律后果:李某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并责令其删除相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

警示:散布谣言不仅损害他人名誉和利益,更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案例二:

利用谣言进行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王某利用社交媒体散布关于某企业存在质量问题的谣言,并以此要挟该企业支付“封口费”。该企业为维护声誉,被迫向王某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款”。

法律后果:王某因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其散布的谣言被及时澄清,企业声誉得到恢复。

警示:利用谣言进行敲诈勒索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类似情况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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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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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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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谣言”,

我们该怎么做?

理性上网不造谣

严格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在生活中、工作中,坚决不在未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据个人猜测、道听途说,通过网络编辑散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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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辨是非不信谣

面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保持理性、不盲目跟风,通过官方等正规渠道核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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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法度不传谣

坚守法律法规底线,自觉抵制网上不科学、不文明的言论。对身边出现的谣言,积极劝解,对网络平台上没有权威和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信息,做到不评论、不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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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谣言速举报

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公民的共同努力。大家要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或各专业辟谣平台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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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是社会的毒瘤,必须依法惩治。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共同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和侵害。让我们携手共建一个健康、有序、清朗的网络环境!

来源: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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