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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CPA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制度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注协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制度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组织和管理,内容、形式与学时,确认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属地原则。
中注协负责组织实施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地方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二)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三)经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所在单位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四)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九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定。其中,地方注协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地方注协批准,当年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之后新入会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二条 中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地方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根据委托培训机构提供的学时情况、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第十五条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 转会的非执业会员,转出地方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注协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由所属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3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地方注协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02 CPA非执业会员未完成继续教育有何影响?
今年6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关于开展2024年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明确:
“3.年检不予通过。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2)未按时交纳会费;
(3)《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财政部会计司联合中国会计报等有关单位开展的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设置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奖励,一起来看看吧!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的通知
财办会〔202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会计法宣传学习与贯彻实施,促进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了解掌握会计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文件,推动有关各方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财政部会计司联合中国会计学会,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报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本次活动由财政部会计司主办,中国会计学会,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报协办。
二、答题规则
(一)答题时间。
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
(二)答题途径。
活动采用网络答题方式进行,参与途径如下:
一是访问财政部门户网站、财政部会计司子站,进入“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栏目注册答题。二是访问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网站或关注“i上国会”微信公众号,根据相关提示注册答题。三是访问中国会计学会网站或关注其微信公众号,根据相关提示注册答题。四是关注中国会计报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会计答题”注册答题。
参与者注册答题时,须按界面要求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
(三)出题范围。
试题的出题范围主要包括: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
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通过财会字〔1996〕19号文件发布、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修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及应用指引,《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
(四)试题类型。
试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种题型。每份试题共100道题目,满分为100分,其中:单选题60道(每题1分)、多选题20道(每题1分)、判断题20道(每题1分)。题目由答题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五)成绩评定。
答题不受时间限制,答题完毕后,系统自动评定并即时显示答题成绩。参与者在选择生成成绩单前可多次答题;生成成绩单后将不能再答题,成绩单将以历史最高答题分数作为最终成绩。
(六)答题奖励。
答题活动设置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奖励。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奖励:答题成绩在90—100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40学分;答题成绩在80—89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30学分。需要记录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须确保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上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活动结束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将根据会计人员答题成绩,自动记录继续教育学分。
2.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奖励:答题成绩在90—100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面授培训15个学时;答题成绩在80—89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面授培训10个学时。需要记录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须在注册答题界面填写注册会计师编号。活动结束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根据答题成绩对应个人编号,统一记录继续教育学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答题活动,动员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积极参与,通过相关媒体和平台加强对网络答题的宣传,切实达到普法效果。
(二)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邮箱:kjszhc@mof.gov.cn)反映;技术性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电话:021-69760099)咨询反馈,咨询时间为08:00—18:00。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财政部会计司。
四、活动链接
(一)网站。
财政部:www.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kjs.mof.gov.cn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www.nai.edu.cn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www.snai.edu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www.xnai.edu.cn
中国会计学会:www.asc.net.cn
(二)微信公众号。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4日
答题资料请点击:会计法律法规答题资料合集
编辑:陈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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