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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贯彻实施新会计法 弘扬会计文化”主题研讨会在浙江绍兴举行
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一则重要提示
全文如下:
全市各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其维持生活、支撑家庭的基本保障,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为推进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以下事项进行提醒:
一、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和方式,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无故延迟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用实物或其他非货币形式冲抵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能顺延。
二、明确工资构成和支付标准。对工资构成进行清晰明确的核算,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类津贴补贴以及奖金等项目,均应按照既定的标准和实际的劳动情况进行准确计算。特别是对于岁末的绩效奖金、年终福利等,若有约定,应如实兑现,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付出的回报。
三、落实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用人单位应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且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四、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权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如在江门辖区内
遇到被拖欠工资的情况
可以通过“邑码维权”江门市劳动权益保护平台
进行举报投诉。
全国部分地方工资发放时间标准
北京市
北京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上海市
上海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深圳市
深圳市: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时间期限。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天津市
天津市: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广东省
广东省:最长三十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规定:
第十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四川省
四川省: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山东省
山东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徽省
安徽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
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
浙江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江苏省
江苏省: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江西省
江西省: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河北省
河北省: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辽宁省
辽宁省: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以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动者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
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即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②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不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③明确离职原因,保障其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用人单位确实因为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所引起的客观情况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① 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主要告知无法按时发放的正当理由,就延迟发放工资取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谅解。
② 协商延期的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商定延期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
③ 商定的延长支付工资期限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劳动者,这也是确保了劳动者的知情权。
这3种发工资方式,违法!
1.通过个人账户发工资,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以这种方式来规避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逃避责任。
除此之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提醒: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诉讼过程中,公司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只是股东或资金往来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劳动者就很难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多发工资不缴社保,违法!
在求职过程中,有一些人发现缴纳社保后,每月到手的钱会少。有的用人单位会以此为由,说服劳动者不缴社保、多发工资,而有的劳动者也愿意到手的钱多一些。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单位不给缴社保,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员工有权要求补缴社保,企业100%补缴。
未缴纳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必须承担责任。注: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变为由公司支付。
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的法律风险。
3.用人单位任性扣工资,违法!
有的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会扣下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留到年底再发。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全部工资。
来源:综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人社部门网站、央视网微信公众号、51社保网、中国普法等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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