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可以,但应注明是实验室检出限。
方法标准给出的是方法检出限,实验室方法验证时,得到的是实验室检出限。
当实验室检出限≤方法检出限时,说明该项能力,实验室可以满足方法要求;当实验室检出限>方法检出限时,说明该项能力,无法满足方法要求。在某些情况仍需使用该方法时,能力受到限制,应报实验室检出限。
环境监测工作中,大家习惯上报出的是方法检出限,但有时候根据实际需要,也有报出实验室检出限的情况,有时候还要两个检出限同时报出。
方法标准给出的方法检出限,是综合多家实验室方法验证结果后,给出的最大值,而各实验室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检出限能力可能达到比方法检出限更低的情况。
实际工作中,如果标准方法的方法检出限高于排放标准限值时,该方法就不符合使用要求,因为使用排放标准的方法,其方法检出限应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此种情况的要求同样适用质量标准等评价标准。
但是因为没有其他可用方法,在实验室检出限低于排放限值的条件下,可使用实验室的检出限,报出监测结果,同时注明实验室检出限,必要时,还注明方法检出限。如此处理,是为了报出一个可以进行评价的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