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助1000万元!《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图解

学术   2024-11-07 20:03   四川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布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省科技厅制定了《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27日



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布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是指产品或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产品大规模量产前或技术成果大规模应用前,为提升技术成熟度而开展的一定规模的试验;本办法所称中试平台是指企事业单位基于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依托一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自主建设、为特定技术成果提供中试服务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中试平台建设发展,组织开展中试平台申报、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择优支持中试平台建设发展。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中试平台的培育,配合省科技厅开展中试平台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中试平台,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现有科研仪器设备,联合共建的须明确牵头单位。


第五条  申报中试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企业须在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一年),诚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具有必要的中试设施设备、场地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特定行业或领域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特定行业或领域中试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拥有与中试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人才团队,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能力。


(四)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和我省安全、环保要求,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五)内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开展中试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含商业秘密)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中试平台申报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发布中试平台申报通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向省科技厅推荐。建设单位为中央在黔和省属单位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审核论证。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通过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的,省科技厅按决策程序提出拟纳入管理的中试平台名单。


(三)公示。省科技厅对拟纳入管理的中试平台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纳入管理名单。


第七条  申报中试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中试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建设单位设施设备清单、场所条件、管理制度和人才团队等材料。


第八条  中试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纳入管理的中试平台,重点围绕其服务绩效、设施设备、制度规范、人才团队情况等方面,以两年为周期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不再纳入管理名单。


第十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省科技厅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纳入管理的中试平台填报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1.自评报告。


2.服务绩效、设施设备、制度规范、人才团队情况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中试平台管理名单:


(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二)存在较大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三)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四)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五)建设单位存在其它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纳入管理的中试平台,给予以下支持:


(一)按实现中试平台功能必备的仪器设备(不含场地、厂房等建筑物投入)投资额现值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已获得其他财政经费支持建设中试平台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三)支持省内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向中试平台建设单位购买中试服务,中试服务合同视为技术开发合同享受创新券政策。

(四)对中试平台承接的中试项目,按程序纳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中试平台发生服务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等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在事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联盟
四川省科技评价有关事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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