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制定背景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性制度安排。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升人大监督效能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我省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体例更为科学、内容更为全面的备案审查条例。
条例制定过程
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委有关部门、省“一府一委两院”、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部门、省司法厅、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立法顾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省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征求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0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天水市、平凉市开展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终获通过。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六十四条,采用章节式体例结构,包括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
条例在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有件必备,完善备案工作制度,坚持有备必审,强化审查机制,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纠错刚性的同时,着眼高质量发展,加强备案审查保障和监督。
条例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法治甘肃建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条例同时规定,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以及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主要审查什么?条例对审查的重点内容予以规范。条例明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五)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六)是否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七)是否存在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情形;(八)是否存在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规定的情形。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全过程人民民主成效更加鲜活有感。条例对备案审查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进行了“特别安排”。
条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反馈意见,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民的意见,发挥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备案审查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人大代表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引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审查建议在线提交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条例对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和能力保障提出新要求,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参与备案审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条例总结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创新经验,对开展规范性文件巡回指导审查工作予以明确,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力量分片区、分行业,通过实地调研、现场审查指导、集中研究讨论等开展规范性文件巡回指导审查工作,对发现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提出指导性意见,提高基层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对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作出规定。条例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开展备案审查案例选编和交流工作,推进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条例对本省统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和完善数据库建设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入库标准等作出规定,明确数据库中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免费查询、下载等服务。
条例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建立健全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和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下一级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整体成效。
条例对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制定主体清单等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抄告机制、考评机制、通报机制等予以明确。
为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推进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条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的要求,在附则中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送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委报送备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委应当与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协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委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记者: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