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情形新旧透视

财富   2024-09-29 07:0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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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总局颁布实施《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本次《通知》将尽职免责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减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

从实务中看,为鼓励做小做散,一些银行对小微信贷尽职免责的尺度己不亚于甚至超过本次《通知》规定。有的银行甚至提出只要客户经理与客户没有利益往来皆可免责。从逻辑上说,免责的前提是尽职,尽职的标准要与时俱进。不尽职而免责那是瞎胡闹,到头来终是一地鸡毛。同时,2004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需要立刻马上尽快修订了。20年太久,只争朝夕!

针对银行广大信贷人员关心的《通知》中列举的747情形(七项应免责情形、四项可减免责情形、七类不得免责情形),在此对比前述同时废止的56号文,重点看看前后变化情况。

A  哪七类情形应免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形成不良,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

备注:和前述56号文相比,本次《通知》在“采取措施”前删除了“第一时间”,表明对采取措施的时限要求宽容度增加。

2、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

备注:此项和56号文表述无实质区别,银行需要在自身制度中明确“少量欠息”的具体标准,因为借款人的欠息可以分为正常利息、逾期利息、挪用利息、复利等多种情形,还有“少量”是按比例还是绝对金额,都需要银行在制度中明确。

3、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贷业务,移交前风险已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风险未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备注:和56号文相比,此项将“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修改为“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这就意味着,对后续接管人员而言,只要及时采取措施即可,并且如果风险暴露未扩大或恶化,就可以理解为措施“有效”。

4、参与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

备注:此项无实质变化。

5、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

备注:和56号文相比,此项将“上级决策后”中的“上级”予以删除。此处的“决策”主要指的是信贷全流程中的“授信审批”,贷前调查与审查审批人员分工不同,通常也不完全是上下级关系。

此项后半部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歧义,因为违法违规而提出反对意见还算清晰(抛开相关规定因未及时清理而万千条不谈);因为业务有风险而警示在实践中把握有难度,因为100%无风险的普惠信贷只是“水中月”,有的“相关人员”为了事后免责考虑,可能每笔业务都警示风险。

6、对于标准化授信审批的贷款,相关人员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标准化操作要求完成相关操作。

备注:相较于56号文中“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本次《通知》有明显扩展,增加了“标准化授信审批的贷款”。此类贷款大概率指的是互联网等在线贷款,以及根据流贷新规、个贷新规采取简化尽职调查的贷款等情形

7、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应免责情形。

备注:除了本通知及废止的56号文外,监管、央行等此前还发布了众多的小微尽职免责规定,基本上是散见于相关文件中,法询收集部分文件见下图:


B 哪四类情形可减责、免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可对相关人员视情况减责、免责。

1、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经办贷款的不良率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

3、仅存在非主观恶意的轻微过失,未造成较大损失。

4、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可减责、免责情形。

备注:前述四种情形基本上为本次《通知》新增内容,从字面理解,不属于A的应予免责,而是视情形可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共性点是“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这些情形也需要银行在自身制度中予以明确或具体化。

C 哪七类失职、违规情节不得免责?

1、弄虚作假,与借款人、中介等内外勾结,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

备注:与56号文相比,此项增加了“中介”,“包装伪造材料”。这是顺应当下打击非法贷款中介之必须,遇此情形当然要依法依规追责。

2、明知借款人存在无实际经营、借款用途违规等重大问题,仍办理贷款。

备注:与56号文相比,此项为新增加,顺应当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经营贷款要真正用于经营,贷款用途要明确、合规”等监管重点。

3、在信贷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风险因素。

备注:与56号文的“在授信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本次《通知》表述相对模糊,定位于“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风险因素”

4、在授信过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经济利益。

备注:是可忍孰不可忍,遇此情形不但要内部追责,监管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也在所难免。

5、存在主观恶意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借款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备注:此项为新增,因为是“主观恶意”且有损银行或借款人利益,肯定要追责。

6、接受尽职评议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备注:此项为新增。根据《通知》规定,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等环节。因此,“尽职评议”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7、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免责情形。

此外,《通知》删除了56号文中“借用小微企业业务流程、产品为大中型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存量小微企业自然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除外)”这一不得免责的情形。此情形从性质上相当于变相越权办理业务,监管将其删除可能是因为其压根不属于普惠信贷,而是张冠李戴。遇此情形银行内部该追责还是要追责,不能会错监管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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