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盘点!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9229起、死亡8507人,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要记牢!

教育   2024-08-30 11:28   山东  

据应急应急管理部2024年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
通报了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01
2024年上半年安全生产总结
上半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下降”,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9229起、死亡8507人,同比分别下降26.2%、19.3%,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中向好”的特点。一是重特大事故下降,上半年发生重特大事故5起、死亡94人,同比减少4起、100人。二是部分行业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化工和工贸行业未发生重特大事故,建筑业重特大事故同比减少。三是一些领域专项整治取得积极进展,燃气领域未发生重特大事故,工贸行业有限空间较大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四是大多数地区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中有29个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

尽管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中向好,但较大事故有所反弹,特别是新业态新风险突出,所以安全生产任重道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02
2024年重特大安全事故警示
案例1:2024年1月12日14时51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十二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16人死亡。1月21日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案例2:2024年1月24日15时30分许,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案例3:2024年7月17日,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九鼎百货大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此次火灾事故由施工作业引发。
案例4:2024年5月7日10时许,河北省保定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4名员工在清理造纸车间白水池时中毒晕倒。由于气温升高,该企业停产期间白水池内残浆和污水经一段时间发酵,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白水池旁通阀门打开后,有毒有害气体随污水流动扩散至泵坑内,导致泵坑内的薛某中毒晕倒。其余3名员工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相继进入泵坑内进行救援发生中毒。
案例5:2024年8月16日13时30分许,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紫云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作业人员在未进行通风、检测,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情况下,进入池内清理酸菜残渣,2人中毒晕倒后,后续救援人员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03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和事故等级划分

什么是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 火灾事故
3. 道路交通事故
4. 农机事故
5. 水上交通事故
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事故按照原因分为: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报告程序



01

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02

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03

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

接报部门



01

特别重大、重大:报告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02

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0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责任追究



0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02

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罚款<500万;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0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 10万≤罚款<20万;

(2)较大事故 20万≤罚款<50万;

(3)重大事故 50万≤罚款<200万;

(4)特别重大事故 200万≤罚款<500万。

0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

(2)较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

(3)重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

(4)特别重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

05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0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0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0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0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01

特别重大事故:30(含)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经济损失;

02

重大事故:10(含)—30死亡、或50—100人以上重伤、或5000万—1亿以上经济损失;

03

较大事故:3(含)–10人死亡、或10–50人以上重伤、或1000—5000万以上经济损失;

04

一般事故:3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

01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是指:事故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即为“事故调查”(Accident Investigation)。

02

事故调查的基本流程

事故调查主要分为五大流程阶段,其中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分析阶段、审查阶段、处理阶段。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从接报事故开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493号令),将事故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他们的对应报告级别分别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重大、特别重大),其中规定:“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接着就是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进行进一步的指示与安排,然后根据事故的相应严重情况组建调查组,在调查组内进行制定方案,并展开调查组会议。
(2)调查阶段
展开会议以后,进行现场的勘测,对现场的事故残骸进行资料的收集,方便于提取物证,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光有物证也不够,必须还要人的证词证言,在次期间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录像作为取证的方式。回到办公室后进行此次事故损失的计算与技术坚定。
(3)分析阶段
对收集到的物证、人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性质是如何的,其中重要的是对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并对此次事故提出防范措施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最后通报此类事故的认定情况与责任分析情况。
(4)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需要各路专家对此次事故进行初步的讨论,然后形成一份初步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拟定后,需要对报告内的详细内容进行审查核对,无误后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以便留存。
(5)处理阶段
处理阶段是事故调查基本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该阶段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最后一次的批复,等待批复完毕后会对报告中涉及的责任分析等相关内容进行落实处理,最后会公布此次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结果。后面就是对相关方面的人员与企业进行长时间的监督与审查。

03

事故调查的12345个特点

1(一项基本任务):调查取证、分析原因。事故调查的唯一目的。
2(二个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调查报告中都需要遵循的法律依据。
3(三个过程):事前、事中、事后。分别都要进行不同的处理措施。
4(四个重要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需要根据已有的科学理论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在调查的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保证效益。
5(五个阶段):准备——调查——分析——审查——处理
0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

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益戈V视、白水县杜康镇卫生院


班组安全
传播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知识性与趣味性并重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