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16 15:18   湖北  


12月16日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1.宜都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宜都市某车行销售的规格为TDR3114Z,1663×700×1072(mm),整车质量55kg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6400元。

2.宜都市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宜都市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的规格为TDT6088Z,1710×740×1050(mm),整车质量54kg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5960元。

3.当阳市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阳市某商贸公司销售的规格为TDT23327Z,整车质量86.6kg,鞍座长度540mm;规格为TDT23316Z,整车质量73.0kg,鞍座长度580mm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TDT23327Z型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脚踏骑行能力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TDT23316Z型电动自行车号牌安装位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617.2元。 

4.当阳市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当阳市某商贸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48V20/23AH,标注的执行标准/技术文件为T/TCDZ 0001-2019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T/TCDZ 0001-2019S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80元。

5.远安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远安县某摩托车行销售的规格型号为型号TDR3241Z和TDT2190Z的2款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6.枝江市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枝江市某摩托车经营部从枝江汽摩城购进某品牌电动自行车1辆,自行改装后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该产品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700元。

7.陈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陈某自枝江市某车行购进某品牌电动自行车3台,后自行为3台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和后备箱。上述产品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300元。

8.伍家岗区某车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宜昌市伍家岗区某车行向消费者销售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1元,并处罚款5000元。

9.秭归县某摩托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秭归县某摩托车修理部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R2997Z,整车编码为779422322651694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2850元。

10.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某车行销售的规格为TDT740-4Z(1720mm×685mm×1095mm)、TDT774Z(1720mm×750mm×1090mm)、TDT750Z(1580mm×685mm×1070mm)、TDT6110Z(1545mm×695mm×1025mm),整车质量分别是55kg、55kg、55kg、52kg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4辆,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检验,整车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5096元。



来源宜昌市场监管

编辑丨好儿             编审丨龙怡洲

转载须注明来源 

宜昌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官方发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