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16 15:18
湖北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1.宜都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宜都市某车行销售的规格为TDR3114Z,1663×700×1072(mm),整车质量55kg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6400元。2.宜都市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宜都市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的规格为TDT6088Z,1710×740×1050(mm),整车质量54kg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5960元。3.当阳市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阳市某商贸公司销售的规格为TDT23327Z,整车质量86.6kg,鞍座长度540mm;规格为TDT23316Z,整车质量73.0kg,鞍座长度580mm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TDT23327Z型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脚踏骑行能力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TDT23316Z型电动自行车号牌安装位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617.2元。 4.当阳市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当阳市某商贸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48V20/23AH,标注的执行标准/技术文件为T/TCDZ 0001-2019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T/TCDZ 0001-2019S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80元。5.远安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远安县某摩托车行销售的规格型号为型号TDR3241Z和TDT2190Z的2款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6.枝江市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枝江市某摩托车经营部从枝江汽摩城购进某品牌电动自行车1辆,自行改装后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该产品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700元。7.陈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陈某自枝江市某车行购进某品牌电动自行车3台,后自行为3台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和后备箱。上述产品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300元。8.伍家岗区某车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宜昌市伍家岗区某车行向消费者销售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1元,并处罚款5000元。9.秭归县某摩托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秭归县某摩托车修理部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R2997Z,整车编码为779422322651694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2850元。10.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某车行销售的规格为TDT740-4Z(1720mm×685mm×1095mm)、TDT774Z(1720mm×750mm×1090mm)、TDT750Z(1580mm×685mm×1070mm)、TDT6110Z(1545mm×695mm×1025mm),整车质量分别是55kg、55kg、55kg、52kg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4辆,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检验,整车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5096元。
来源丨宜昌市场监管
编辑丨好儿 编审丨龙怡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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