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成都】中央“一揽子增量政策”背景下政府项目合规运作、专项债、超长期国债与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17号令下特许经营及融资、新型城镇化项目投融资落地实操、园区投融资与合规招商运营及“股权财政”与150号文背景下投融资平台转型实务案例解析培训班 详情链接
后续:11月22日海口,12月18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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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土地储备的主要边界
1.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实行名录制管理,每个区县限定一个土储机构。土地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包括自然资源和财政双库。通过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主要包括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平整。
2. 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地方国企不得从事。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按照自然资源部文件,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与土地储备相关政策保持衔接和一致。
3.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4.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已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其他财政资金;可用资金的孳息,隐含贷款已被禁止,债券在实操中也被禁止。
其中,土地出让收入除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需要使用的领域: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
5. 土地储备资金运用方向: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存量贷款还本付息;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
6.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土地的前期开发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实施。
7. 鼓励地方创新,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如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并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取得合理回报等。
02
土地储备的主要政策依据
03
专项债的边界与政策体系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源于2014年9月发布的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都是地方政府合规的举债方式。
04
专项债的实操要点
一、专项债券资金能否用作项目资本金
二、专项债的年限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地方债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
三、专项债的发行主体、还本付息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借新还旧)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常规的10年期以下专项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10年期及以上专项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四、专项债的种类
专项债主要分为一般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对于棚改项目一般倾向于项目处于在建阶段、项目属于实物安置、且已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对于土地储备专项债目前已禁止,专项债严禁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具体如下:
五、地方国有企业能否使用专项债
专项债的使用主体包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有机关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地方城投公司/国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权)。
按照1996年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取代之前“业主责任制”相关规定。同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范了经营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地方政府通过批复地方国有企业上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可研报告,确定国企公司的项目法人地位,以核准或备案的方式立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取得资金后,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实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即使立项主体是企业,但是政府通过投入财政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得项目可以被界定为政府投资项目,以符合专项债的使用范围。即地方国企使用专项债的路径是通畅的,也是合规的。
但是PPP、BOT以及片区开发类项目的项目公司绝大部分是没有适格的资格可以使用专项债的,原因在于:《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虽然在(发改办投资(2022)873号)文中,提到在做好科学严谨的研究论证前提下,尽快确定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等,加快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笔者认为,虽有提及核准和备案程序,但是范围仅限于地方国有企业实施的兼具公益属性和经营属性的准公益类项目,非地方国有企业的社会资本立项实施的项目要使用专项债,要建立“政府财政对于项目建设期存在权益性资金或补助类资金支付责任”的前提下,通过政企合作、分账核算的方式统筹解决。
六、专项债的资金投向
按照《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申报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09号),2022年专项债券资金继续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九大领域。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存量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1440号),在上述九大领域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和补充,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232号,在2022年基础上结合近期国家层面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标红为增加内容,需重点关注增加的后注内容和删除的内容)
七、专项债用途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
按照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专项债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调整:
(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2)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3)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4)其他需要调整的。
专项债用途调整应符合的原则:
(1)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2)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3)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4)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八、专项债发行流程和必备要件
专项债要与项目对应,专项债发行流程自然需要对应的项目的立项过程,准备项目前期资料时,除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外,以下资料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度较高:
(1)初步设计批复;
(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
(3)工程公开招标的过程文件;
(4)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5)土地使用权证书;
(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7)项目施工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成熟度越高的项目在评审时分值越高,越容易获批,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专项债资金下达后无法形成实物工作量,造成资金闲置和资源浪费。
1.项目储备。
地方政府确定需要债券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且满足债券发行条件与要求的具体项目,完善前期立项资料,形成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安排、债务限额、债务风险、地方财力承受可能等因素对各单位填报的项目开展分年度筛选审核与排序,及时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系统、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 额度申请与审批。
各县市根据项目进行专项债额度申请,申请的方式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当各地方财政局向上一级财政厅申请后,上一级的财政厅再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批后,再由自上而下的顺序分配额度。
3.债券发行。
在储备项目库经过筛选后,进入待发行库,标志着进入债券发行准备环节。专项债项目发行前,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做的文件主要有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 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文件(信用评级文件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协调编制)。债券前期准备完成后,根据发行窗口时期,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发行。
05
土地储备专项债的内在逻辑
以
成都市金牛区国宾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为例:(一)项目
实施内容
:针对国宾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成都市探索建立了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上市、统一分配的
“五统一”工作模式,经成都城投集团、成都交投集团、成都兴城集团、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金牛区政府等5家土地业主协商一致,由成都城投集团牵头组建合资公司,按毛地比例分摊开发建设成本,进行收益分成。通过拆除新建、植入新业态等方式,进行“投建营”一体化开发建设。好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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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重点省份的操作要点)
3.挖掘和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4.区分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
5.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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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基建时代融资和收益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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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定义垫资及垫资与投资的区别,如何合规操作“软垫资”“硬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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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市场化投资基建项目模式(投资人+EPC)实务案例解析
16.新政下(17号令)特许经营模式实务及融资要点解析
模块三、17号令下特许经营及融资
1.国家最新政策解析及实务操作
2.“新规”后,进入运营期的PPP项目政策要点与操作实务
3. (17号令)新机制的重点内容解读及项目运作要点
4.特许经营项目运作案例解析
5.新机制下特许经营项目运作流程及管理要点
6.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融资的运作方式及创新案例
7.特许经营项目的债务融资
模块四、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
1.我国专项债市场的发行沿革、市场规模和限额管理
2.专项债最新政策解读:募投领域和资本金适用范围的扩大化、三个优先和三个尽量等要求的灵活应用
3.新增专项债申报策略和案例分析:准备工作的关键点、自求平衡项目包装策略、一案两书的编制要点、发改和财政系统审核的关注点等
4.专项债券的审计重点、合规性分析和规范使用要点
5.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与万亿超长期特别国债的对比分析
(二)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要点及用作项目资本金投资及案例
1.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2.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分析
3.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作资本金条件和标准
4.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作项目资本金流程及退出实务
5.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三大工程”项目资本金投资
6.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作项目资本金典型案例分析
模块五、新质生产力产业园区投融资实操与合规招商运营
(一)新质生产力产业园区投融资模式与落地实操
1.做地模式:操作要点及石家庄、杭州、广州国企筹资做地的合规性、可融资性分析
2.专项债模式:两种模式介绍及相关案例分享
3.土地一二级开发分段+联合模式:长沙相关政策及操作案例分享
4.二级赎买一级模式与二级补偿一级模式:政策依据、操作要点及如何市场化融资
5.反向委托模式:如何实现一二级联动融资及案例分享
6.认购基金+施工总承包模式
7.“基金+基地”双轮驱动的产业投资模式:基金不仅投向产业园区进行土地及产业物业开发,同时还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型创新企业
(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后招商引资模式的转型
1.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招商引资的启示
2.产业基金投资以投促引和优化人才引进培育政策
3.国企市场化投资建设高标准产业园区,市场化招商服务
4.打造创新孵化平台和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5.财税奖励转化为产业发展服务费
6.“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招商引资政策
7.(定增、重组、并购、投贷联动、增减挂钩等)
(三)基金参与新质生产力招商项目的创新模式
1.定增基金+上市公司招商模式及案例
2.国资+基金+产业的运作模式及案例
3.产业园区“基地+基金”运作思路及案例
4.产业链基金+投贷联动招商模式
5.并购基金+重组招商模式
6.合肥、深圳、苏州资本招商模式分享
7.区县级资本招商模式探讨及案例分享
模块六、综合开发项目政策联动自平衡模式介绍
1.城市更新模式
2.TOD、EOD、IOD模式
3.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和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
4.什么是M0用地?什么是M9用地?有哪些支持政策?如何融资?
模块七、城中村改造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模式及难点问题解决
(一)城中村改造政策要点
1.城中村改造与棚改的区别
2.城中村改造与房地产及房地产新模式构建的关系
3.什么是低效用地再开发,171号文有哪些支持政策
4.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要点解读
5.城中村改造的流程
6.《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要点解读及再贷款等相关配套政策解读
(二)城中村改造投融资模式解析及案例分享
1.通过做地模式推动城中村改造(包括做地工作如何分工、土地如何征收、资金如何支付、人员如何安置、如何合规融资)
2.通过政府回购安置房推动城中村改造
3.通过“房票安置”推动城中村改造
4.通过一二级分段+联合开发模式推动城中村改造
5.通过低效用地一二级联动推动城中村改造
6.通过工业上楼推动城中村改造(一二级联动模式)
7.通过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城中村改造
(三)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模式
1.配售型保障房投融资的主要模式
(1)政府采购模式实务与案例解析
(2)授权模式及投资人+EPC自平衡投融资模式实务与案例解析
(3)专项债模式
(4)收购开发商的存量房或地用作配售型保障房投融资模式
2.配租型保障房投融资的主要模式
(1)住房租赁开发建设、团体购房及经营性贷款模式
(2)房地产市场“卖旧买新、以旧换新”模式及案例
(四)城中村改造及保障房项目资金来源
1.财政资金(包括中省补贴及超长特别国债)
2.专项债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3.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央行投放PSL审贷的主要条件)
4.金监局对商业银行为城中村及保障房提供贷款的要点
5.“专项债+银行贷款”收购房企存量土地
6.社会资本出资及参与模式和改造主体自筹
7.商业银行如何介入城中村改造及保障性住房项目
模块八、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实务
1.城市更新项目政策梳理及63号、30号文的应对措施
2.城市更新项目分类及操作流程分析
3.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模式分析
4.城市更新项目的收益构成及主要来源
5.城市更新项目运作的核心及要点(人产城融资)
6.城市更新项目“留改拆”的内涵和几个评判维度
7.城市更新项目中地方平台公司的角色及社会资本方的选择
8.城市更新片区级项目的策划要点(均一性)
9.城市更新项目如何实现自平衡?平衡不了如何操作
10.一级开发和无收入项目资金解决途径
11.城市更新项目资本金的解决方式
12.城市更新基金的设立及操作实务
13.城市更新项目的征地拆迁资金如何解决
14.地方政府如何筹划城市更新
15.金融机构如何开展城市更新融资(分段融资还是一二级联动)
16.建筑企业如何获取城市更新工程
17.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的投融资模式及案例解析
18.城市更新项目收并购实务及案例
模块九 、地方政府“股权财政”转型实务
1.股权财政作为土地财政下滑的补充实践
2.股权财政体现方式分析(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国资股权投资等)
3.股权财政主要运作模式及实践案例
4.股权财政投资注意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5.“拨改投”运作实务及案例分享
模块十、城投公司从“融资端”向“投资端”转型
1.城投公司产业投融资的运作模式及案例
2.城投公司产业基金的运行实务及案例解析
3.城投公司母基金运行模式及实施案例
4.城投公司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合规融资渠道
5.城投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6.城投公司跨省联合成立产业基金及案例
7.各地城投公司参与产业基金运作典型案例分享
培训费用(现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1. 个人会员A:33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电子课件、中餐(180元)、场地等)。
2. 个人会员B:4380元/(含证书、培训费、资料费、电子课件、中餐(180元)、场地等)。
时间地点
2024年11月21日-24日 成都市
2024年12月18日-21日 深圳市
2025年01月16日-19日 北京市
培训联系人
(详情联系赵老师获取具体课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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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数据官-工信部人才交流中心:数据新基建投融、国企数据资产入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法律合规确权、资产评估、数据治理 及 入表融资等
11月20-23日成都市、12月18日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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