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思丨秦腔中的 “善恶报应” 法律价值观

文摘   2025-01-14 22:12   甘肃  
陈思思,1986年生,陝西西安人。西安建築科技大學文學院講師,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法律史、法律文化研究。先後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項目、陝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陝西省教育廳項目,並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在《當代戲劇》《小說評論》《河北法學》《學術探索》《人民論壇》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出版專著3部。研究成果先後獲得西安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陝西省法學優秀成果獎等。








在中国人的法律价值观中,“善恶”是标准,“报应”是结果,“善”对应的是好报,“恶”对应的是坏报。这种法律价值观,在阳界以一种情理的形态表现在司法运作之中,在阴间与天界则完全成为法律本身,甚至是唯一的判案依据。秦腔深受“关学”之滋养,并曾作为“国剧”流播于全国,其中独特的“善恶报应”法律价值观,深刻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法律审美。

以“心”为标准的善恶

关于“善”与“恶”,张载在“性恶论”“性善论”与“善恶混”等学说的基础上建构起了双重人性论,对心与性、性与情、心与情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性”是指人作为有形之物所固有的性质,“情”是指人的情绪表达与表现。张载认为有“性”者必然有“情”,其中“性”为体为未发,“情”为用为已发。而这种表达出来的情绪行为有所谓善恶,判断依据在于“中节”。《张子语录》道:“皆中节谓之和,不中节则为恶”。“中节”的关键在于“心”,“心”具有统摄“性”与“情”的价值,即“心统性情者也”。“心”直接决定着人们的法律行为,只有有了适当之“心”,才能有遵礼法、守礼法与敬礼法等行为。因此,“关学”重视对“心”的培养,一是要以“大其心”的方式实现社会“视天下无一物非我”的普世价值观;二是要以“仁义礼智”之四德来善其心,使人人“性情皆善”。

在秦腔中,以上四德具体表现为“忠诚”“仁义”“孝义”。忠诚有三种形式。一是臣子对君主的忠诚。“忠君”是对于古代官吏的最基本要求,忠君之臣即为“忠良”,不忠之臣即为“奸臣”。在具体叙事中,《八义图》中的赵盾为忠良,最终冤情大白;屠岸贾为奸臣,最终被赵盾之孙亲手所斩。二是夫妻间的忠诚。不忠的丈夫与妻子,往往会受到“清官”的审判与惩罚,如《贩马记》中清官对于通奸之妇杨氏的制裁。三是仆人对于主人的忠诚。如《滚钉板》中的忠仆马义,为替主伸冤,忍受钉板之刑,最终不仅冤情大白,还与主人结拜为兄弟,摆脱了奴籍。而恶仆往往落得惨淡收场,如《玉龙钗》中的恶仆,杀死主人,冒名成亲,最终被“清官”判以“万剐凌迟”。

仁义在秦腔中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继母对于子女的仁义。在具体叙事中,要么通过“清官”的治罪、要么通过“鬼神”的恶报来树立“仁义”的法律价值观。如《玉虎坠》中继母田氏为侵占家产,陷害先房子冯彦杀人,最后真相大白,被判死刑;《七人贤》中,继母杨氏为谋家产,谋杀继子,最终被雷殛而死。二是对陌生人的仁义。在秦腔叙事中,往往对于无故杀害陌生人的恶人给予严厉的刑罚。如《黑驴告状》中的李保夫妻,见财起意,杀害借宿的屈申,最终被包公判处死刑,而主谋李保妻子,更是处以凌迟之刑。这种刑罚要比以往包公的铡刑更为严厉,以表现对这种“不仁不义”的批判态度。而对于“仁义”之人,往往在审判中给予奖励。如《八件衣》中的乞丐救下几乎被屈打致死的张成愚,并助其伸冤。包公判其获得奸商马鸿全部财产。

在秦腔中,孝义主要是子女对于父母的态度。一是对自己生身父母的“孝义”。为尽“孝义”,即便违法也是可以宽恕的。如《阴阳镜》中曹公成为解重病老母思肉食之念,杀子烹肉奉母,最终获得皇帝封赏。二是对继母的“孝义”。在秦腔叙事中,尽管继母常常表现出不仁义,但作为子女,仍要对继母尽孝。如《玉虎坠》中冯彦遭继母贺氏诬告上堂,但为避免贺氏受刑,便立即向县官认下杀人之罪。而这种“孝义”不仅使其冤情大白,还获得了来自皇帝的册封。三是专指媳妇对于公婆的“孝义”。如《窦娥冤》本被诬陷受审的是窦娥的婆婆,但不忍婆婆受审讯之苦,窦娥认罪服刑而死。她最终获得来自父亲的平冤,这样的设定要比一般清官的平冤更让人们痛快。

以“和”为标准的报应

张载在《正蒙·太和篇》中言道:“太和所谓道,中涵浮沉、升降、动静、相感之性,是生絪缊、相荡、胜负、屈伸之始。”“太和”是“和谐”的一种最高级状态,也是“关学”追求的最理想社会境界。这种追求是对传统儒学中“和为贵”的继承与发展。张载言:“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在张载看来,大多数人难以“中节”自己的“情”,而在社会相处之中,又往往为了利益而相互争夺。但“和”是宇宙最终的归宿,“太和”是解决社会中对立、矛盾与纠纷真正有效的方法。因此,人们不仅需要通过各自遵守礼法来完成自身之“太和”,而且要在与人交往中以相互谦让、理解、包容为原则,来最终达到社会层面之“太和”。而对于统治阶级,则要求以和谐为最终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目标。

“和”的报应在秦腔叙事中,表现为“团圆”“美满”“和谐”。团圆是秦腔中第一个层次的“好报”。团圆被破坏,是秦腔叙事中犯罪所带来的最大恶果。如《法门寺》中,宋巧姣的弟弟被乡约杀害,反被诬陷偷盗潜逃,致使其弟死亡与父亲坐牢,一家三口支离破碎。既然“不团圆”是一种“不和”的状态,那么人们最先想通过法律来实现的,就是恢复“团圆”的结果。如《贩马记》中,李泰高中,亲自为父亲伸冤,其目的不是报仇雪恨,而是一家的团圆。《玉堂春》中,按照当时大明的法律,苏三作为“乐户”,是不能与作为官吏的王金龙成为夫妻的。但是,为了让有情人得以团圆,增加了金哥假做苏三哥哥,以感谢王金龙洗冤为名,将苏三许其为妾的情节,最终实现了“团圆”的结局。再如《八件衣》中,平反冤案后,秀英还阳复活与张成愚有情人终成眷属,也是一种“团圆”的好报。

美满,是秦腔中第二个层次的“好报”。在具体叙事中,主要以婚姻的方式来表达。在秦腔中,法官的判决除了有对罪者惩罚、为冤者平冤外,还存在对冤者婚姻问题的解决。相爱之人缔结婚姻是一种“太和”的表现,也是一种“好报”,这也成为秦腔叙事中每一个“清官”判决的必备内容。在传统社会中,婚姻不仅仅是一个情感问题或者法律问题,它的成立以“父权”的许可为前提,即婚姻要建立在“父母之命”上的。法官所拥有的司法权力则来源于“君权”,具有超越“父权”的能力。因此,就可以通过法官裁判来促成两情相悦的婚姻,即“太和之婚姻”。如《八件衣》中的张成愚与杜秀英、《法门寺》中的傅朋与孙玉姣、《一笔画》中秦观与黄秋桂等。这也成为了老百姓最为喜爱的叙事情节之一。

和谐,是秦腔中第三个层次的“好报”,也是“太和之境”的终极追求。在具体叙事中,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要体现对于犯罪的惩罚,更要实现一种社会永续性;不仅解决个案中的法律问题,还要从根本上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家庭与社会问题。如《十五贯》的判决中,宣布熊氏兄弟与尤、苏二女无罪,堂上开释;诬告熊友蕙的冯益五由于儿子不幸死亡,老来无子,从宽免究;陶五公给予“见义勇为”匾额,以昭激劝;苏女与尤女穷无所归,令冯益五认苏女为义女,许配给熊友蕙,为冯益五养老送终,尤女认陶五公为义父,许配给熊友兰,侍奉其终老;杀人真凶陆亚夫判处死刑,原审官员罢免官职;另赐熊氏兄弟川资五十两,双双赴京赶考。在这样的判决中,除了法律问题得到了解决,家庭问题与社会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从而塑造了“善有善报”的法律价值观。同时,那些“不忠”“不孝”“不仁”之人,如《八义图》中的屠岸贾、《鸳鸯误》中的石亨、《铡美案》中的陈世美、《玉堂春》中的皮氏等,得到了“不团圆”“不美满”“不和谐”的恶果,从而塑造了“恶有恶报”的法律价值观。最终,法律、家庭、社会等问题都得到了解决,潜在的恶行得到了预防,有助于让人们向“善”而行,并使社会呈现出“和谐”景象。





文章来源  

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07月26日第A07版。特此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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