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推进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教育综合测评分,其中,思想提升与品德修养(简称德育)占30%;学科创新与才智发展(简称智育)占30%;身心素质与体育竞技(简称体育)占10%;人文素养与艺术审美(简称美育)占10%;社会实践与公益劳动(简称劳育)占20%,下称“五育”评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是优秀生评选、奖学金评定及评优入党、毕业鉴定、择优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思想提升与品德修养
第四条 思想提升与品德修养包含内容:
学生入党、入团情况,学生参加党校、团校培训、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经历,参加思想引领类主题团日活动、主题班会全勤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等。
第五条 管理部门包括:
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团委,各二级学院党委、学工办、团委。
第六条 思想提升与品德修养积分要求:
学年积分:1学年满分为30分。大于等于27分为优秀;大于等于24分为良好;大于等于21分为中等;大于等于18分为及格。
第七条 思想提升与品德修养加分项目: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学校党务部门组织举办的党、团、学思政教育讲座、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活动、比赛、竞赛等每次加1分,二级学院党务部门组织举办的每次加0.5分,以上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参加各类思政教育培训班顺利结业加2分,获优秀学员称号的学生再加1分。
(二)积极协助学校管理、教育、服务全校师生,担任服务学校和各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兴趣学生组织(社团)工作人员(学生骨干),参考服务年限和岗位职责,按照以下四类情况加分(考核不合格不加分,服务多个学生组织的,仅按照最高职务加分):
1.学校主要学生骨干,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加8分。包括:校学生团委常委团成员、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社团管理部常委团成员等。
2.担任学生骨干满二年的各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加6分。包括:校级学生组织常委团成员、学院学生组织常委团成员、校级、学院挂靠组织常委团成员。各班长、团支书任职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加6分。
3.服务学生组织满两年的各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加4分,包括:校级、学院及挂靠组织的部门负责人。
4.任职满一年各级学生组织的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加3分,包括:校级、学院及其挂靠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各班副班长、副书记、班团委员、纪律委员、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心理委员、双创委员、反诈安全员等。另外,办公室助理、宿舍长、宿舍心理委员、新生助理班主任等当学年考核合格者加1分。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地遵纪守法,道德高尚,无私奉献,自律自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获得各单位、部门、政府、组织表彰的,按以下规定加分:获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表彰者加3分,通报表扬的加1分;获学生处、教务处、党委办公室、团委等学生管理部门表彰者加5分,通报表扬者加2分;获学校或广州市政府(含增城区政府)表彰者加10 分,通报表扬的加5分;获省部级以上表彰者加15分,通报表扬者加7分。
(四)获学校“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和“先进基层党支部”的每人分别加2分。
第三章 学科创新与才智发展
第八条 学科创新与才智发展包含内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科研训练课题、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学术报告、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及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的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取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包装设计专利等。
第九条 管理部门包括:
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创新创业学院、实验教学与网络技术管理中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各二级学院党委、学工办、团委。
第十条 学科创新与才智发展积分要求:
学年积分:1学年满分为30分。大于等于27分为优秀;大于等于24分为良好;大于等于21分为中等;大于等于18分为及格。
第十一条 学科创新与才智发展加分项目: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提升、创新创业等,有如下表现者,加分如下:
(一)科研活动:
1.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且要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加分如下:在本校学报或其它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3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5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8分,以上发表行为中第二、三作者,或增刊、会议论文参照本款约按1/2加分。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各类发表在报刊上的文化作品、书画作品在人文素养及艺术审美模块加分。
2.获得学校年度科研立项后按时结项者,项目主持人加3分,位列前四名参与者各加1分;参加多个科研项目者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被授权专利(在测评学年度有效),按如下加分:
注:①以上各类专利如果被转让使用,按双倍加分。
②同一著作、学术论文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
③获得专利,又将专利成果发表论文,不累加得分。
3.发表论文或作品、获得专利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学科竞赛及专业技能竞赛
1.参加学院学科竞赛、活动者每次加0.5分,参加校级学科竞赛者每次加1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者,每次加2分。
2.在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加分参照《广州华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华商院〔2023〕16号),按照竞赛类别(国家 级A1/A2、省级B、厅级C、校级D、院级E) 给予相应的加分,详情请参考附表1:广州华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加分明细表。
3.获得国家教育部、人社部、工信部颁发的各专业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书等加4分;获省教育厅、人社厅、 科技厅加2分;其他部门颁发证书加分不得超过2分。
4.参加二级学院专业技能竞赛者每次加0.5分,参加校级专业技能竞赛者每次加1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者,每次加 2分。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学院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0.5分。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其他名次及 优秀奖加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分、5分、 4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2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分、7分、6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3分。
(三)创新创业等综合素质
1.参加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举办的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学生,获得校级立项的所有参与者加3分,获得省级项目立项的加5分,获得国家级项目立项的加7分。
2.参加二级学院创新创业等综合类比赛者每次加0.5分,参加校级比赛者每次加1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者,每次加 2分。在创新创业等综合类比赛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学院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0.5分。获 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 分、5分、4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2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8分、6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3分。
(四)其他要求:
1.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等综合类比赛的,参加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赛事级别以盖章单位为准,参赛时间以奖状或证书注明时间为准。
2.参加国际国内重要比赛、竞赛、会议、活动中获奖且在上文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类加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加分不超过12分。
参加各级各类学科创新与才智发展比赛、活动、讲座的观众一律加0.5分;学生评委、裁判、志愿者按校外志愿公益活动加1分,主办单位学生组织工作人员一般不加分。
第四章 身心素质与体育竞技
第十二条 身心素质与体育竞技包含内容:
学生获得有关心理健康建设方面的个人荣誉表彰、奖学金,参加知识讲座以及获得各级各类体育活动、体育类传统文化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包括:体育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团委,各二级学院党委、学工办、团委。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与体育竞技积分情况:
学年积分:1学年满分10分。大于等于9分为优秀;大于等于8分为良好;大于等于7分为中等;大于等于6分为及格。
第十五条 身心素质与体育竞技加分项目:
(一)在心理漫画、心康征文、心理短剧比赛等心理健康建设方面竞赛中,参加二级学院比赛者每次加0.5分,参加校级比赛者每次加1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者,每次加2分。获奖者加分如下:获学院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名)分别加3分、2 分、1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0.5分。获学校或市(厅)级一、 二、三等奖(名)者分别加4分、3分、2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 加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名)分别加6分、5分、 4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2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 加10分、8分、6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3分。
(二)在学校心理健康建设方面作出长久付出或突出贡献的各级各类心康骨干、关注小组成员、立功学生、热心群众等,受到学校心康中心通报表彰的加4分,受到二级学院心康工作室通报表彰的加2分。
(三)参加各类体育运动比赛者(含学院选拔赛),每人每次每项加1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4分、3分、2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分。参加校级各类体育运动比赛者,每人每次每项加2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4分、3分、2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分。
(四)参加省级高校体育运动比赛者,每人每次每项加3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8分、6分、4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2分。三大球类比赛的队员每次比赛另加2分。
(五)参加国家级高校体育运动比赛者,每人每次每项加5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其他名 次及优秀奖加5分。参加田径、游泳等比赛并破校、省高校、全国 大学生纪录者,每人每次每项分别再加8分、15分、25分。
以上“每次”是指一个赛季、赛段结束并评奖,“每项”是指比赛、表演单项结束并评奖;参加各级各类心康、体育方面趣味性 比赛、活动、讲座的选手、观众一律加0.5分;学生评委、裁判、志愿者按校外志愿公益活动加1分,主办单位学生组织干部一般不加分。
第五章 人文素养与艺术审美
学生获得的个人荣誉表彰、奖学金,参加传统文化活动、知识讲座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
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团委,各二级学院党委、学工办、团委。
第十八条 人文素养与艺术审美积分要求:
学年积分:1学年满分10分。大于等于9分为优秀;大于等于8分为良好;大于等于7分为中等;大于等于6分为及格。
第十九条 人文素养与艺术审美加分情况:
(一)向校内各类官方广播、网站、微信、微博等网媒投稿并被录用的第一作者,每篇加1分;向校内各类官方杂志、刊物、报纸等纸媒投稿并被刊用的第一作者,每篇加2分;向省级和国家级各类官方杂志、刊物、报纸等网媒、纸媒投稿并被刊用的第一作者,每篇分别加3分和5分,属自身工作职责的加分减半;转载、转发、 改编、摘抄等非原创的不加分。
(二)参加各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征文比赛、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摄影作品比赛、短视频竞赛、海报设计比赛、吉祥物(广告词)设计比赛等提升学生人文素质的比赛,每人每次每项加1分,获各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0.5分;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 者分别加4分、3分、2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分;获省(部) 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 2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其他名 次及优秀奖加2分。
(三)参加各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文艺演出、主持人比赛、声乐器比赛、音乐舞蹈比赛、纸艺陶艺比赛等提升学生艺术审美的比赛、演出,每人每次每项加1分,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 加3分、2分、1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0.5分;获学校或市(厅) 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2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2分。
(四)参加图书馆举办的各类阅读推广活动获奖的学生,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优秀读者等加0.5分。每学年纸质图书借阅量全校排名靠前的学生,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获优秀奖的加0.5分。
参加各级各类人文素养与艺术审美比赛、活动、讲座的不论选手、观众一律加0.5分;学生评委、裁判、志愿者按校外志愿公益活动加1分,主办单位学生组织工作人员一般不加分。
第六章 社会实践与公益劳动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与公益劳动包含内容:
学生参与寒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国(境)内外学习交流、岗位见习、社会公益、无偿献血、赛会服务及其他实践活动、志愿服务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包括:
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团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各二级学院党委、学工办、团委。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实践与公益劳动积分要求:
学年积分:1学年满分20分。大于等于18分为优秀;大于等于16分为良好;大于等于14分为中等;大于等于12分为及格。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实践与公益劳动加分项目: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志愿公益活动每次加1分;参加校外志愿公益活动以 “i志愿”记录认定,每次加2分。非学校组织的由学生处、团委一起认定。本项总计加分不超过15分。
(二)由学校选拔参加省内重大赛事、活动、庆典(如省运会、全运会)志愿者等(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三天)每次加3分,参加国内活动等的志愿者每次加5分。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回访母校”活动每期加3分。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三下乡”活动加分如下表:
以上项目分数不叠加,如以上团队获奖可进行相关等级表彰加分。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内学习交流活动每次加2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每次加4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三支一扶”工作(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五天)的每次加6 分。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无偿献血者第一次加2分,第二次加4分。
(七)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等行为并获得各单位、部门、政府、组织表彰的,按以下规定加分:获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表彰者加3分,通报表扬的加1分;获学生处、教务处、党委办公室、团委等学生管理部门表彰者加5分,通报表扬者加2分;获学校或广州市政府(含增城区政府)表彰者加7分,通报表扬的加3分;获省部级表彰者加9分,通报表扬者 加4分;获国家级表彰者加11分,通报表扬者加5分。
第七章 减分项目规定
第二十四条减分项目: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扣2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30分;受记过处分扣40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二)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扣10 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扣20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扣30分;受党内、团内撤职处分者扣40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扣5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60分。
(三)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赛事、讲座论坛和其他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 5分。未能完成义务劳动等规定任务者,每次扣2分。
(四)上课迟到一次扣3分,旷课一节扣6分。
(五)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之一者,一次扣20分,扣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学校和各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活动而不参加者,每次扣 5分。
(七)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其他竞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者,每次扣10分。
(八)体育未能达标者扣5分,无故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5 分。
(九)所有类型的代课、代做志愿服务活动、代考(如入团积极分子结业考试)等,每次每人扣6分。
以上扣分项目是在前文“五育”评分合计分数的基础上扣分。
第八章 综合测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每位学生必须实事求是地按照上一学年在华商E家程序中提交审核并通过了的综合测评的五大项分数与内容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并按统一表格填写各基本分、加分、减分、成 绩分,然后交评定组讨论并做好讨论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班在班主任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由上任、现任班长团支书及普通学生代表等共5-9人(单数)组成的一级测评组。主要任务是:收集每位学生的奖惩材料,逐一核对每位同学的考试成绩,核准基本分、加分、减分。算出各位同学综合测评总分。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年级主任或老辅导员、系级学生干部组成的二级测评组,负责核定各班级测评结果并报系主任审核,向全体学生公榜。第一榜允许学生在3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第二榜,如仍有疑问,可以在3天内提出,核实更正后公布第三榜,并报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 属同一件事,同一项比赛或同一篇论文等同时获得多项加分或多项减分的,以最高加分或减分计算,不累计加分或减分;活动举办方的学生干部不得因该活动加分、获奖,特殊情况应在活动结束后说明、公示、接受咨询。
第二十九条 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测评成绩一式两份,一份由各二级学院保存,一份送交学生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综合测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举办本职范围内讲座、比赛、活动应在“华商E家”的有关程序中提前创建,由学生处负责审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在活动结束后马上为参加活动的学生系统上加分。涉及综合测评加分的,但在以上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商定、核准加分规则,校内外活动主办方仅有义务为参加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得自行制定、公布加分规定;
其他校外比赛活动加分的,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每年的7月1日前报二级学院审核上传,学生处统一制定全校的加减分细则,完成学生加分程序。
第九章 评奖程序、条件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优秀生、优秀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是我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社会、关心集体、关心他人,刻苦学习,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先进个人典型,凡符合参评条件的在校学生,均有参加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向广大学生传授学习经验和帮助同学提升学生能力的义务,在学习生活中应主动承担各项工作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表明公平正义立场、旗帜鲜明的向不 文明、不安全、不守纪现象作斗争。
第三十四条 优秀生评奖程序、条件及其他
(一)在校学习满一学年,无补考、个人原因缓考、重修记录,在参评学年没有不良表现,无违反校规校纪,没有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其他任何处分。
(二)当学年绩点3.0及以上、学年“五育”评分80分以上且各单项均合格以上。
(三)参加学校各类优秀学生称号评选的,须完成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三本以上,并完成图书馆借阅图书的其他要求。
(四)参加学校各类优秀学生称号评选的,须当年体测成绩合格(不含补测),参加校级以上各类优秀学生称号评选的,须体测成绩良好以上。
(五)按总分进行排名评奖,总分排名=(绩点×10+50)+“五育”评分得分。取不超过各年级老生人数的3%为一等奖;6%为二等奖;12%为三等奖;合计21%。各等奖小数点名额累积到三等奖再四舍五入。
(六)优秀生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1000元。在评奖后有严重违纪违法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七)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也获得校优秀生奖学金者,按最高一级的奖学金发放。
第三十五条 优秀生干部评奖程序、条件及其他
(一)当学年绩点2.5以上,当学年“五育”评分80分以上且各单项均合格以上。
(二)取不超过各年级各专业老生人数的5%为优秀学生干部。
(三)在校学习满一学年,无补考、个人原因缓考、重修记录,在参评学年没有不良表现,无违反校规校纪,没有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其他任何处分。
(四)须完成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三本以上,并完成图书馆借阅图书的其他要求。
(五)须当年体测成绩合格(不含补测)。
(六)评选比例与程序:
1.优秀干部名额分配:校级学生组织50%,院系学生组织50%。
2.在管理部门指导下各学生组织以会议形式开展评选活动,按照充分酝酿、评议推荐、投票选举、征求意见等民主程序进行,提出初步名单,经学生所在班级、系部审核后,汇总学生处,报学院审批。
3.同时在学院和各二级学院任职的学生干部,只能在一个系列内参加评选。
4.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学金1000元。优秀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不能同时获评。在评奖后有严重违纪违法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第三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程序、条件及其他
(一)优秀毕业生获奖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生一等奖”。
2.在校期间曾担任学生骨干职务满两年或担任班长团支书满一年(专升本学生需担任学生骨干从入学开始至毕业前)。
3.总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被评为良好及以上,“五育”评分240分(专升本80分)及以上且各单项均合格以上。
4.在校期间无补考、个人原因缓考、重修记录,在校期间没有不良表现,无违反校规校纪,没有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其他任何处分。
5.须完成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三本以上,并完成图书馆借阅图书的其他要求。
6.须当年体测成绩合格(不含补测)。
7.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申请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提名,学生处审核确认,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获奖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毕业生总数的3%,报党政联席会批准。
(三)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优秀毕业生”获得者每人奖励1000元。在评奖后有严重违纪违法的报党政联席会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最终解释、指导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一)以上内容为学校《广州华商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和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正式文件,传播与传媒学院后续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根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学院具体评选办法。学院具体实施办法原则上不能低于《广州华商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 和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标准,可高于以上文件标准。
(二)附件1为学校总体学科竞赛加分明细表,部分赛事和传播与传媒学院专业发展关联系不大,学院不认可部分赛事为传播与传媒学院学科竞赛。具体认可细目请关注后续学院相关文件,最终以学校核准认定为准。
排版、初审 | 辛佳娜
复审 | 王 洁
终审 | 谢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