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更换电梯钢丝绳,维保工坠落底坑身亡

百科   2024-12-20 00:03   安徽  

2024 年 7 月 4 日下午 14 时许,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杜*根、吴*程、曹*明、匡*根到达泰和县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对酒店右边电梯更换钢丝绳。吴*程是现场负责人,当时分工是杜*根和曹*明在电梯井道脚手架第三层负责对重反绳轮轮槽安装钢丝绳、吴*程在轿厢顶部操作、匡*根负责在电梯机房打杂。
15 时许吴*程叫曹*明上机房帮忙,15时 4 分杜*根进入电梯井道作业,15 时24 分曹*明下来以后发现脚手架上没有人,在井道底坑发现杜*根躺在地上,然后打微信语音电话给吴*程,说不好出事了,15 时27分吴*程就立刻从轿厢顶部下来后叫杜*根的名字,杜*根没有反映,杜*根当时躺在井道底坑的右手侧,发现杜*根头部出了血,曹*明拨打 120 医院急救电话,吴*程立刻拨打公司维保部经理钟*斌电话,汇报现场情况就在现场等待救护车。
15时 42 分救护车赶到现场。15 时57 分,经现场医护人员抢救,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

一、事故原因
(一)有关因素排除
事故发生后,经泰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澄江派出所民警前期调查取证,已排除人为致死因素。
(二)直接原因
死者(杜*根)在电梯更换钢丝绳作业过程中,在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未系安全绳,进入电梯井道内的脚手架作业,未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关于钢丝绳更换的有关要求,其违章作业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间接原因
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落实电梯修理施工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施工现场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装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死者及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死者(杜*根)。安全生产风险意识淡漠、风险辨识不准确,在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未系安全绳,进入电梯井道内的脚手架作业,未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关于钢丝绳更换的有关要求,进行违章作业。
2.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在电梯维保过程中,进行危险作业时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监督、教育电梯维保人员按照有关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保证维保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电梯维保人员存在风险作业的严重失察;维保作业过程中对登高等环节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死者有关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杜*根,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肖*荣,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将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到班组,导致对维保人员有效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生产作业过程中对登高等环节风险管控不到位,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泰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电梯维保过程中,进行危险作业时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未监督、教育电梯维保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保证维保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电梯维保人员存在风险作业的严重失察;维保作业过程中对登高等环节风险管控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泰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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