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间种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等国家、自治区关于林间种植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全市森林资源禀赋、生态承载容量等客观实际,现就林间种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在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科学利用林地资源,适量、适度、合理开展林间种植。
(二)坚持科学发展。根据区域自然条件、林地资源等状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以营造林为主,因地制宜选择林间种植模式。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格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健全林间种植管理机制,有序开展林间种植,发挥林地资源综合效益。
二、林间种植规范
(一)允许利用的林地
在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只允许利用商品林成林地适度开展林间种植。
(二)禁止利用的林地
1. 禁止利用公益林地、天然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开展林间种植;
2. 禁止利用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开展林间种植;
3. 禁止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间种植;
4. 禁止利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开展林间种植;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开展林间种植的林地。
(三)种植模式
1. 全面停止“林粮”间作模式,原则上只允许开展“林药”“林草”“林菌”“林菜”“林间育树苗”等复合经营模式,种植品种原则上应选择多年生经济作物。
2. 严禁种植任何粮油作物,包括豆类、谷类等。
3. 严禁种植易造成水土流失、风蚀沙化的经济作物,如:花生、西瓜等。
4. 严禁种植影响树木通风采光的高杆作物,如:青贮作物、向日葵等。
5. 严禁种植需深翻深耕,破坏林地和林木根系的经济作物。
6. 严禁种植有损生态环境安全的有害物种。
(四)其他要求
1. 造林地块经验收达到成林标准的前提下,株数保存率达到65%以上(经济林85%以上),且乔木郁闭度达到0.2以上、灌木覆盖度达到40%以上,方可按本意见要求有序适度开展林间种植。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和未成林造林地一律不得开垦耕种、以耕代抚。
2. 采伐迹地当年或次年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DB15/T389-2021)等相关技术标准。采用行列式等方形配置更新造林的地块,乔木造林行间距不得大于6米、灌木造林行间距不得大于4米。
3. 林带两侧必须各保留1米以上的保护带,保护带内不允许种植任何作物,1米以外种植作物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且常年保持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不得过度修剪树木,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
4. 更新造林时不得擅自改变森林类别和林地类型。比如,不得擅自将公益林变更为商品林、乔木林变更为灌木林等。
5. 开展林间种植要积极推广多年生抗旱品种和节水措施,已成林地不得新打机电井,未成林地新打水源井需要经过水务部门审批。
6. 禁止使用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除草剂、农药等,不得造成林地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管理责任。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规范林间种植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林间种植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并结合本指导意见制定出台本地区林间种植行为的细则办法以及林间种植品种负面清单。压实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林长监管责任,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网格员制度,整合镇村工作力量,明确各片区网格员林间种植行为的监督管护责任。
(二)规范种植程序。地块符合林间种植政策、且有耕种意愿的承包户,要向发包主体提交耕种申请,明确种植作物种类,并承诺在耕种期间不破坏林木正常生长。发包主体接到申请后,同意承包方耕种的,要将辖区林间种植地块向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林长办报备。
(三)加强日常监管。在林间种植过程中,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两委”以及发包方要切实担负起日常监管责任,组织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基层护林员、网格员等加强日常巡查,对林木生长状况及保存率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及时将破坏林草湿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坚决避免实际耕种作物种类与承诺不符,对不按本指导意见和旗县市区细则办法开展林间种植的,树木保存率及冠幅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停止林间种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发包方依法依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开垦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并将出台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市林草局备案审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