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
林策发〔2006〕9号
黑龙江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滥伐经济林造成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黑林函〔2005〕296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国家尚没有滥伐的经济林木价值的统一认定办法和标准,你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经济林木未经处罚的,可以累计其滥伐经济林木的数量;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黑龙江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滥伐经济林造成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黑林函〔2005〕296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国家尚没有滥伐的经济林木价值的统一认定办法和标准,你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经济林木未经处罚的,可以累计其滥伐经济林木的数量;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