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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遗产的价值越来越高。据统计,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接近3亿,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许多老年人在生前未能妥善安排遗产或因没有继承人,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现象频发。近3年仅公开可查的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数量就达200余件。
为防止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导致其遗产处于缺乏妥善管理的状态,民法典规定了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制度。这是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合理处置的一种制度创新,具体指被继承人身故后,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完毕期间,按照民法典第1145条、1146条之规定产生的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维护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保障遗产依法公平处置、有序合理分配。这个制度不仅能够解决相关权利人权利无处主张的困境,避免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发生,还能确保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体现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我们认为,民政部门应当抓住“枫桥经验”的精髓要义,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站位,完善配套制度。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遗产管理人工作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的重要性,自觉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去。基层民政部门通常面临人员不足的问题,要想将遗产进行合法、全面、合理分配,确是一项挑战。对此,应立足实际,通过出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等指导性文件的方式,明确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内部具体履职机构和人员;同时,建立遗产管理工作职责清单和操作流程,保证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党的领导下的相关部门高效联动。民政部门在被确认为遗产管理人后,担负着调查、保管、分配遗产和处理相关债权债务的法定职能,需要向有关部门和机构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因此,民政部门应联合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金融监管、人民法院等部门建立遗产管理人跨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出台文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各部门积极配合,减少工作开展中的梗阻,提高工作效率。
三、要以人民为中心,畅通沟通渠道。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构建畅通沟通渠道力度,确保遗产管理工作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与期待。例如,民政部门可以单独设立遗产管理咨询窗口与电话热线,为遗产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咨询与问题解答服务,确保他们的疑问与关切能够得到及时回应。同时,民政部门还可利用现有的民政信息平台建立遗产管理人申请、公示公告通道等方式,确保信息畅通,提高遗产管理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流程公开透明。民政部门被确认为遗产管理人之后,需要采取公告措施,以平等保障继承人与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民政部门应当灵活采用多种公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在被继承人生前所居住的村(社区)公告栏上张贴通知,借助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平台,向所有可能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及公众发布遗产管理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和人员不遗漏。民政部门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时除依法履职外,还应邀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确保遗产管理过程合法合规,同时对遗产管理事项及时公开,确保遗产管理过程公开透明。
五、坚持综合施策,引入专业服务。遗产管理不仅是一项涉及家事传承的民事活动,更是一项涉及债权人、行政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的系统工作,不仅涉及法律领域,还涵盖了财务、税务、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业工作。就此,可以组建第三方中介服务专家库,建立适当的遴选、评估、案件选聘机制,在个案中选定专家库成员,借助专业的法律、财务、评估服务团队,合法、规范、高效地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保障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利,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的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例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大且涉法能力要求较高,可通过委托方式,将遗产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给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去做,使遗产管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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