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关于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
为加快推动青羊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文旅产业体系,重点鼓励文博艺术、音乐影视、创意设计、文化旅游等关键领域创新发展,按照产业建圈强链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企业引育和重点项目建设
第一条 鼓励优质企业引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纽约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文旅企业、六类“500强”文旅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省级以上国有文旅企业等在青羊区新落户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落地补贴。如上述企业在我区设立市级及以上区域结算总部的,则一次性落地补贴可提高至8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
第二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区稳定经营、依法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的文旅企业,视其经营情况,每年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专项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改善办公条件。新办企业租购房补贴。对在青羊区新办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文旅企业,在青羊区购买或租赁楼宇载体自用办公的,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支持。其中,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租赁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二选一,不叠加享受。存量企业租购房补贴。在青羊区持续经营五年以上且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文旅企业,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区内新租购办公用房的,给予租购房补贴支持。其中,自购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租赁办公用房两年(含)以上的,每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补贴,补贴期限三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不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享受一次。
第四条 鼓励重点项目建设。采取社会化投资,新建或改建文旅产业项目载体,固定投资1亿元(含)以上、被纳入市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库的文旅项目,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用的,按照国家、省、市级认定的重点项目,分别给予投资企业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榜”。被市级以上政府、权威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如六类“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都市文创企业百强榜等)的文旅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梯度培育企业壮大。支持企业入库纳统。对青羊区首次纳入成都市文创产业统计的标上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支持企业上台阶。自政策印发当年开始计算,文体娱乐业规上企业当年1—11月营业收入每增长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60万元;连续2年保持增长,第2年营业收入每增长5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最高80万元;连续3年保持增长,第3年及以上营业收入每增长5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自政策印发当年开始计算,住宿业限上企业全年营业额每增长2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50万元;连续2年保持增长,第2年营业额每增长2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最高80万元;连续3年及以上保持增长,营业额每增长2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夯实产业载体
第七条 支持老旧建筑改造提升。采取社会化投资,升级改造使用面积达到1000㎡(含)以上的我区老旧建筑为文旅产业项目载体且正常运营的,按更新改造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投资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支持园区评定、考核。支持园区评定。促进文旅产业集聚发展,被新评定为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按照国家、省、市、区级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园区考核。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后续运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按照考核等次给予运营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的运营补贴。
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支持文博艺术产业发展
第九条 激励文化作品创先争优。文学类、艺术类等文化作品(产品)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比赛中(不含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获奖的,根据举办层级及获奖类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促进演艺市场繁荣发展。鼓励优秀原创文艺作品生产。原创文艺作品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单个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30场且在青羊区年度结算总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从首演之日起2年内,每年按照该作品年度票房收入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贴。鼓励优秀文艺作品引进。引进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艺作品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单个文艺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4场次且在青羊区单场结算总票房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该作品年度票房收入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演艺场馆运营。区内演艺场馆年度演出不低于150场且在青羊区结算的年度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票房收入的5%给予场馆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的补贴。鼓励营业性演出活动开展。企业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青羊区结算的年度票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度票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文体旅行业协会开办运营。对新成立的文化体育旅游重点行业协会,给予该协会每年5万元的开办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鼓励文博非遗传承发展。鼓励非遗传承发展。已列入青羊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新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项目申报主体10万元、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博物馆品牌建设。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评定的一、二、三级证书,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支持音乐影视产业发展支持音乐产业发展第十三条 激励原创音乐作品创先争优。原创音乐作品获得国际性音乐组织认可的国际权威音乐主要奖项,或者在国家部委、省级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的比赛中获奖的,根据举办层级及获奖类别,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优质原创音乐作品生产。单个合法原创音乐作品在一个发行年度内,在主流平台点击量累计达到1000万次、3000万次、5000万次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制作单位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反映青羊特色、宣传青羊文化、提升青羊形象,有助于提升青羊知名度和带动旅游的音乐作品,上浮20%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音乐奖项活动举办。在青羊区举办的国际级和国家级音乐榜、音乐奖和音乐颁奖典礼等重大音乐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支持影视动漫(含综艺)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鼓励影视动漫作品(含综艺)立项。对区内企业以第一出品方申报,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并公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等,对审查立项时确立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立项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七条鼓励影视作品播映。(1)鼓励优秀电影播映。由区内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六套首播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鼓励优秀电视剧播映。由区内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视剧,在央视一套或八套首播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在国内有影响力的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鼓励优秀动画片播映。由区内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动画作品在央视十四套首播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其他有影响力的少儿频道首播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鼓励优秀纪录片播映。由区内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纪录片在央视一套、九套首播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旅游卫视等其他旅游专业卫星电视频道首播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5)鼓励优秀综艺作品播映。由区内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综艺作品,在央视或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6)鼓励优秀网络影视作品播映。由区内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网络电影、网络剧、综艺节目、动画作品、微短剧等互联网影视作品在国内有影响力的视频网站首播的,且单部作品自首播之日起两年内累计票房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单部作品票房分账所得金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八条鼓励影视作品创先争优。(1)影视作品获奖奖励。区内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主要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内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视剧,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白玉兰奖等主要奖项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白玉兰奖等主要奖项提名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票房贡献补贴。区内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含动画电影)在国内院线公映,分得的票房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出品影视企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九条鼓励优质本土影视作品生产。上述播出、获奖的影视作品体现青羊题材,或主线讲述青羊人物故事,或正面展示青羊城市形象(电影作品在青羊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5分钟(含)以上、电视连续剧作品在青羊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超过总片长的5%(含)以上,且含有拍摄取景点名称和鸣谢青羊企事业单位的),综艺作品以青羊区为主要拍摄地(1集及以上),在播出或获奖的补贴标准上再追加50%的补贴。(三)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优秀创意设计作品创先争优。文化创意设计作品在市级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比赛中(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主办比赛)获奖的,根据举办层级及获奖类别,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国际比赛中获奖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优秀创意设计作品生产。单个原创设计作品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博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研发具有青羊特色的文创产品并投入销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品年度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能级旅游品牌建设。鼓励争创高能级旅游景区。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高能级旅游品牌体系。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饭店”“国家四星级饭店”的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国家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酒店,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鼓励体育场地建设。对在青羊区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示范性和公益性较强的体育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建成营运1年后,按照审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总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体育场地建成营运1年内自主引进国际国内知名赛事的,补贴比例提高到10%,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支持重大国际体育赛事举办。主导引进或创办由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主办的重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引进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世界或亚洲锦标赛、世界或亚洲杯赛等赛事活动,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经审定后实际支出费用50%的办赛补贴,单次赛事活动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支持影响力较强的国际赛事举办。主导引进或创办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其他国际体育赛事,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经审定后实际支出费用30%的办赛补贴,单次赛事活动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支持高水平全国赛事举办。主导举办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等全国赛事,给予企业单次赛事50万元的办赛补贴。主导举办1项全国公开赛、邀请赛、其他级别职业联赛,给予企业单次赛事30万元的办赛补贴。
第二十五条 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参加国际高水平职业联赛和全国顶级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排球和赛车职业俱乐部,按照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赛事规模、赛事影响力、实际投入和参赛成绩、俱乐部建设情况等,给予每赛季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支持文旅场景打造。打造具有创意特色,发展文创、体育、旅游、非遗等新兴业态且经政府新评定的市级以上产业示范空间、示范消费场景、文创集市、主题旅游目的地、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等新场景,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支持办会参展。支持办会办展。对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文旅节会、论坛、展览、赛事、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文旅创新活动的企业,按照企业经审计的实际支出(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参会参展。经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文旅会展活动的文旅企业和文旅行业组织,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总支出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前述二项补贴可叠加享受。
第二十八条鼓励文体旅场地开发建设。对在青羊区内新投资建设的文体旅综合空间项目,固定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自项目建成营运1年后,按照固定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九条支持数字文创产业发展。鼓励文旅企业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实施文旅项目,综合其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项目年度销售额超过2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实施主体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经审定后项目中数字技术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条支持文旅产业公共平台建设。重点扶持为文旅产业发展提供版权交易、技术服务、数字开发、资源共享、艺术拍卖等的综合型公共平台,综合其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对年度提供对外服务性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或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按照不超过经审定后对外服务收入或交易额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
五、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经营,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文旅企业及文旅行业组织。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青羊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青羊区同类性质政策申报主体可就高不就低选择申报,不可叠加享受;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三)本政策由青羊区文体旅局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青羊区关于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青文体旅〔2022〕55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