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朋友、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件,给参与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保护广大师生、家长朋友们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非法集资是指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看是否承诺高额回报;三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投资时,应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法人等情况,辨析真伪,以防上当。
二、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公众一旦参与非法集资,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倡导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广大师生和家长务必要保持清醒头脑,时刻保持风险意识,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四、抵制非法集资,人人有责。若发现身边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不要参与其中,并积极劝导身边亲朋好友(特别是老年人)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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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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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条例》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承担。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或者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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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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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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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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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提高法律意识,共建和谐社会。希望广大师生及家长朋友都能明白非法集资的表现和危害,不断提高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中国普法网及其它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