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普惠民生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月表示,省人大适应噪声污染防治新任务新要求,及时总结提炼我省噪声污染防治实践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制定我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对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月:
“《若干规定》坚持不重复、有特色、真管用,采取‘简易体例结构。有几条定几条’的原则,聚焦噪声污染突出问题、总结成熟经验,是“小块灵”立法模式的生动体现和有效实践。”
《若干规定》共二十四条,首先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李月:
“细化相关部门在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四类噪声源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对中高考期间和夜间施工作业等噪声污染防治中各监督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予以明确。”
《若干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若干规定》对群众身边的噪声污染突出问题作出有效规范。
李月:
“对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锅炉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行为作出规范;明确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活动、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等,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防止和避免干扰他人,同时,对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装修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噪声的工具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限定作业时间。
《若干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甘肃广电融媒体中心
记者: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