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全国业绩补录于2024年12月31日截止
2024年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自此,由省级住建部门开始,企业、个人项目信息将被推送至全国平台。挂证、虚报材料等情况,将无处遁形!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查看全文:重磅!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全面升级!省平台3月31日前对接全国平台!大数据时代来了
编者注:文末附住建部业绩补录答疑。
招投标采购必须以“四库一平台”业绩为准!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参照本指引执行。
为贯彻落实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保持与属地工程招投标相关政策一致性:
提交类似项目业绩。
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单独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项目业绩的,应明确规定类似项目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通过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如“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自2024年6月1日起,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项目业绩证明使用。
“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应体现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主要信息详情(如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
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采购项目特征(建设规模)的80%。
编者注:
近年来,住建部等部门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
2024年
3月,财政部:4月1日起,各省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对接中央主网。
1月,住建部:由省级住建部门开始,企业、个人项目信息将被推送至全国平台。
2023年
2023年11月,住建部:自2023年11月起,决定在27个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率先实现与省级、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对接。
2023年10月,住建部:资质延续严格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注册类人员社保必须唯一!
2023年9月,住建部: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2023年8月,住建部发布:2023年底前,工程审批系统、资质审批系统、“四库一平台”3个系统互通互联!
大数据时代已势不可挡!
查看全文:财政部:4月1日起,各省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对接中央主网!“一站式”查询服务来了
各省业绩补录政策汇总
10月29日,宁夏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管理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47号)。
历史业绩补录日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起,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不再接收或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推送历史建设工程项目的补录信息。
工程业绩现场核查不少于2人,系统数据分级审核不少于2级(初审、复审或终审),现场核查需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原文链接:
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410/t20241029_4710715.html
8月14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1、加强历史数据处理
(一)对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进入“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相关企业应抓紧在“市级平台”提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对已进入“全国平台”的历史遗留D级工程项目信息,相关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积极通过“市级平台”对工程项目提出升级申请,提升自身项目等级。
2、加强信息审核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非涉密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可按要求在“市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已进入“全国平台”,但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不完整的,相关企业可据实补录完善相关信息。其中招投标信息,需经过项目所在地招投标主管部门确认。
对已进入“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其分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可补录合同登记以及竣工验收信息等。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相关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入库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入库。
原文链接:
https://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408/t20240814_13502951.html
7月23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人员信息登记时限的通知》(第865号)。
遏制不良企业违规占用他人信息、严厉打击从业人员违规挂证的行为,现对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人员信息登记时限做出以下调整:
一、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录入但未上报的,7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二、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上报但地市主管部门未审核的,30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三、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上报但地市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30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删除后的人员信息可重新在企业进行登记录入。
此前4月,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第441号)。
1、自2024年5月1日起,申请由我省核准的房建、市政、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应在全国平台为B级以上;个人业绩应在全国平台为C级以上。
2、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在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工程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查看全文:严打挂证!住建厅:四库一平台业绩录入大调整,这种情况信息将直接删除!
7月19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业绩管理系统定于2024年7月22日08:30上线使用。
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不再接收开工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工程项目信息。
4月3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凡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项目(其中,房建、市政总承包项目需有施工许可证)和原代表工程业绩审核通过但未建立项目库的项目,符合资质标准业绩认定年限范围内等条件,企业可通过“省级监管系统”补录新增工程项目信息。
2.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3.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可登录系统补录相关环节信息;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字段信息(非环节信息)的项目,需按照勘误流程进行勘误;已入库且字段和环节信息完整需提升等级的项目(仅限施工企业),可登录系统提交“等级提升”申请,由审核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实地核查提升等级。
4.企业对录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监管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增删改。
查看全文:住建厅:即日起,全省工程项目信息应录入“省级监管系统”!12月31日截止业绩补录!
去年10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其中要求建企应及时将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建企资质开展动态核查等等。
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
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4月19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省级平台增加业绩技术指标确认功能模块,实现企业业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个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功能模块上线时间以省级平台首页(https://scjg.gdcic.net)通知为准。
未录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
补录施工许可环节的业绩时,限补录2018年7月15日及以前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补录其它环节的历史业绩无此限制。2018年7月16日以后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应通过各市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方式上传省级平台。
省级平台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参建单位需要补录或更正业绩的,应抓紧在省级平台申请。
申请由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为A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为A级或B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严禁工程项目业绩审核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厅将完善省级平台的监控管理机制,及时预警业绩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发现虚假业绩录入省级平台的,应作为违法违规案件予以查处,涉及人员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3月28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2、工程项目信息一经上传省公开平台,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
3、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4、每个工程项目的数据信息原则上允许勘误一次。已报送四库一平台的A级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再进行勘误。
5、2024年4月1日起,申请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6、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发现项目业绩存在的虚构指标、“无中生有”“张冠李戴”等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予以撤销资质等处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虚假业绩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查看全文:住建厅:4月1日起,严肃查处“无中生有”“张冠李戴”工程业绩!
3月20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归集到全国平台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补录模块”录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标记为B级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录入的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查看全文:住建厅:每月对业绩“标A”项目实地核查!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或个人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通过省级平台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我厅将于2024年12月底对项目实际状态与省级平台显示状态不一致的项目进行通报。
2024年底,我厅将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全国平台清除D级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省级平台将不再显示被清除数据。
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实行诚信承诺制。
企业补录工程项目上报后发现错误,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超过24小时发现错误,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
查看全文:住建厅:4月1日起,省级平台与工改系统互联,业绩推送至全国平台
4月10日,省厅再发布了《四川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操作指南》。
附件(电子版):
1.四川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企业端)操作指南.docx
2.四川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人员端)操作指南.docx
查看《指南》全文:住建厅发布:企业和个人业绩录入系统操作指南!
住建部:补录业绩答疑!
此前,住建部政务咨询专栏的回复:涉及补录业绩数据指标方面答疑。
问题一:目前全国各省已经陆续开展企业和个人工程项目业绩补录事宜,但都是针对国内项目的业绩补录,国外项目没有补录途径,我想咨询国外项目业绩补录事宜,应该打什么电话咨询这部分事项?
答:目前,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还不具备录入境外项目业绩的条件。我们已电话联系咨询人进行了相关信息的反馈。
问题二:我司要申报房建二升一,需补录业绩,现请问以下两个问题:1.申报资质的所用业绩是否需每个环节的数据等级达到A级?2.只有基本信息这个环节无法达到A级,还能作为申报资质的业绩吗?如果可以,该补充什么资料上报呢?
答: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报,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即企业业绩技术指标应当为A级。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A级要求,则企业业绩信息应在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A级数据要求。
问题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12.29日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通知",通知附件里面个人业绩里新增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这两项信息,想请问之前已竣工并登记在四库一平台网站里的项目是否会显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如不显示,是否可以补录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
答:已竣工并登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在新增的“个人业绩技术指标”表上不会显示其相关信息,如需录入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问题四:你好,关于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第四条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中的A级和B级工程项目是否有一个界定标准?如何去界定这个AB级?2、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这个业绩指标真实性指的是哪些?还是说需要走主管部门出一个业绩证明?
答:1、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A级,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B级。
2、2024年1月1日前,可由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业绩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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