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开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受理了一件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可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却变成了探望权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两年前因感情不合调解离婚,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随即母亲将孩子带至省外生活。
原告本次起诉的原因一是听说被告要到国外定居,二是之前原告想要和孩子视频多次受阻,双方发生过不愉快,作为父亲的原告情急之下诉至法院。
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后发现其并没有出国定居的打算,仅仅是办理了旅游签证在国外旅行,不存在不能继续抚养的理由,且双方家庭状况、经济水平并没有明显变化,故双方争议的焦点由变更抚养权变为了探望权。
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耐心沟通,劝导二人放下芥蒂,为孩子营造一个相对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这对昔日夫妻逐渐卸下了心防,最终就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本次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说法
虽然夫妻离婚之后婚姻关系终止,但是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会终止。父母多探望孩子,能够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父母不应该因为双方之间的矛盾而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也应互谅互让,选择合理、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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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经开区人民法院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