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向慧 | 零和到正和:智能算法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研究

文化   2024-11-08 10:06   北京  


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理性”与智能算法“工具理性”之间并非单纯的零和博弈,而是存在正和博弈的巨大空间。智能算法在“国家—社会”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创新中有充足的路径选择。基于技术道德化视角,智能算法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从“知觉—情感”“行动—权利”“关系—分配”三个维度入手,提升社会治理各主体的主动性、责任感、获得感,从而建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受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零和到正和:智能算法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研究


董向慧

法学博士,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后

一 问题的提出
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合作和利益共享,不断完善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与渠道。在主体多元、目标多元、任务多元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的理想形态。同时,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是我国“凸显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的社会主体性地位”“释放社会力量”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社会治理提出了“价值理性”。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新时代基于中国价值、中国精神的治理方案。近十年来,以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能技术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智能算法等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治理创新,但也带来了算法歧视、算法黑箱、数字鸿沟等技术权力化、技术异化诸多问题。因而,如何平衡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理性”与智能算法“工具理性”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从零和博弈走向正和博弈,走出国家—社会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路径,这是当下尤为迫切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应采取面向实践的思路,即跳出“算法乌托邦”“算法敌托邦”的对立思维,从实际经验出发,归纳和总结智能算法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正反馈关系,从而提出可行路径。近年来,随着淄博烧烤、哈尔滨文旅、胖东来超市、贵州村BA等案例涌现,智能算法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正和博弈以及算法“人民性”也呼之欲出。上述案例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理性”与智能算法“工具理性”之间并非仅仅单纯的零和博弈,而是存在正和博弈的巨大空间。智能算法在国家—社会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创新中有充分的路径选择。本文基于技术道德化视角,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理性”内嵌于智能算法的“技术理性”,提出了智能算法赋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二 文献回顾
算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算法泛指解决问题的特定方案和计算程序,如菜谱、地铁路线图等,而狭义的算法则特指计算机科学中的算法程序,如决策树算法、协同过滤算法、神经网络算法等。美国学者罗伯特·塞奇威克(Robert Sedgewick)和凯文·韦恩(Kevin Wayne)将计算机算法定义为:描述一种有限、确定、有效的并适合用计算机程序来实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算法、数据、算力构成了人工智能技术的三要素。近年来得益于高性能计算机处理器和大数据的推动,智能算法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风靡全球的ChatGPT正是由大算力和大数据驱动的神经网络算法成功案例。
随着互联网信息和人工智能技术深度渗透现实社会,智能算法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底层逻辑与架构已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智能算法在个体与平台的信息、数据、流量中发挥着匹配和调试功能,深度介入媒介使用、数字劳动、经济决策、政治运行、社会建构等领域。智能算法正扩展和下沉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发挥着信息、数据、流量、权力和金钱“分配者”的功能,而且日常生活的媒体使用、电子支付、行动轨迹也无一不在算法的“视线”之内。
由大数据、大算力驱动的智能算法掌控者也获得了巨大的权力。近年来,智能算法广泛应用于算法行政、社会治理等领域,随之产生了各种问题,如隐私泄露、算法歧视、数据鸿沟等。温凤鸣等认为,欧美社会治理中算法嵌入社会治理有诸多伦理风险,即算法“黑箱”与社会信任危机、算法歧视与社会不平等、隐私泄露与社会监视。张爱军认为,算法治理带来了“技术利维坦”等社会风险,技术理性权威至上带来了侵犯公民权利、隐私等“算法越位”现象。张龙辉等提出,智能治理存在城市治理决策偏差、算法不正义、算法功利主义危机以及技术专制等算法失灵风险。
随着研究的深入,在技术治理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算法伦理成为算法治理的世界共识。算法伦理指的是使算法具有内在的伦理规定性,以一种伦理上的方式运行,并且给出有道德的结果。就算法伦理的价值属性,基于世界范围内84份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文件的内容分析,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透明性、公正性、无伤害性、责任性、隐私性、慈善性、自由和自主度、可信任、耐久性、尊严性、团结性依次成为人工智能伦理的核心价值。可以说,智能算法遵循人类社会的伦理规则,遵循透明、公正、无伤害性、隐私等原则,使人工智能发展促进全体人类福祉成为多数共识。实现上述目标,则需要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平台治理多方协同开展。有研究指出,聚焦关键领域算法透明与公平的“法律”、基本稳定的算法伦理“规范”,以及迈向可解释的算法“代码”,贯穿了算法治理半个世纪进程。
算法伦理关系着政府、社会、平台等多个主体,其治理和优化主要遵循由外至内和由内至外两种思路。由外至内的思路主张通过立法、伦理规范的形式消除和治理算法产生的伦理风险,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算法诱导等。譬如,中国就算法推荐专门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规范和引导推荐类算法的伦理导向。由内至外的思路则主张通过平台和算法设计者的道德责任感、算法的价值敏感性优化来改善算法伦理,以技术方案解决伦理困境。比如,有研究主张通过实验哲学方法,以“伦理旋钮”算法来解决无人驾驶中的算法困境。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升级和智能算法大模型时代的到来,智能算法的智识性、不可预测性都显著提升。算法伦理研究和实践亟须将由外至内、由内至外两种思路紧密结合起来。正如马克·考科尔伯格提出的,要使人工智能的管理政策发挥作用,需要搭建一座桥梁,将抽象的、高层次的伦理和法律原则与技术实践连接起来,采取积极伦理主导的负责任创新。近年来,欧盟、美国、中国等对管理、规制、引导人工智能技术与算法的探索都在深入推进中。在理论维度,人工智能伦理也成为学界焦点。如何使智能算法遵循人类社会的道德伦理、法律法规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社会治理领域而言,“不作恶”仅仅是算法治理的底线和“红线”。如何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理性”嵌入智能算法的“工具理性”,使两者产生正和博弈,这既是算法治理的目标,也是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发展方向。
三 智能算法的技术调节维度
正因为智能算法具有权力与权利不对称、透明度低等特性,算法批判成为重要和主要的研究视角。同时,智能算法不同于单向度的技术。智能算法的智识性、能动性使其兼具技术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算法是社会性的,它们通过既在设计和学习阶段受到人类价值体系的影响,也产生这些价值,从而与我们的价值体系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智能算法的社会性使伦理研究有重要价值。一方面,算法的社会性和价值导向性,使得算法伦理的研究具有可能性。另一方面,算法应用产生各种伦理风险,如算法偏见、算法操控、算法违规、舆论控制、品牌污染、算法黑箱等,使得算法伦理研究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为此,如何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理性与智能算法的社会性高度契合,使得两者由零和博弈转向正和博弈,这成为算法伦理研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荷兰学者维贝克的“技术道德化”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行的理论视角。
(一)技术的调节作用与拓展
维贝克在广泛借鉴福柯的微观权力物理学、“巴黎学派”行动者网络理论以及唐·伊德技术现象学基础上,提出了“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将技术视为有道德意蕴的社会存在。譬如,公路上的“减速带”便是安全驾驶理念的技术道德化。在维贝克看来,技术通过知觉调节、行动调节两种方式发挥着道德意蕴作用。在知觉调节维度,技术呈现意向性,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发挥着主动性作用。B超、核磁技术是知觉调节的例子,通过上述技术可以增强对疾病的认知,从而提升人的福祉。“技术的诠释作用具有重要的伦理结果,因为这意味着技术能积极主动地促成人类做出道德决定。”在行动调节维度,技术是调节人类行动的“脚本”,某些行动得到“邀请”,而某些行动得到“抑制”。譬如,减速带、安全带是行动调节的例子,通过这些技术可以转译安全驾驶的理念。维贝克以表格形式概括了技术知觉调节、行动调节的过程(见表1)。

表1 技术的调节作用
维贝克所列举的B超、减速带等知觉调节、行动调节技术,更多的是单向度的技术。而智能算法作为具有能动性、社会性的技术,除了能够发挥知觉调节、行动调节的作用,还能够发挥关系调节的功用。所谓关系调节,指智能算法是类人类和个体的“行动者”,在人与人的互动作用关系中发挥着中介性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维贝克对具有能动性、智能性的技术也给予了关注。维贝克吸收和借鉴了唐·伊德的技术意向性概念,提出了“赛博格意向性”和“复合意向性”。“赛博格意向性”指的是人与技术整合成新的实体,而“复合意向性”则指存在人类有意向性的环境。就“赛博格意向性”而言,智能机器人、数字人能够成为人类的“技术伴侣”。就“复合意向性”来说,智能传播算法能够产生“信息茧房”效应,强化特定群体的价值观、激化对峙群体的冲突。因此,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在智能社会还应加以拓展,在知觉调节、行动调节基础上增加关系调节的维度(见表2)。

表2 拓展后的技术调节作用
(二)智能算法技术调节的维度
维贝克基于技术的道德意蕴提出,“扩展伦理学的最重要前提是道德共同体的扩展,即将人类实体及其与人类的联系都纳入到道德共同体之中”。技术的知觉调节、行动调节、关系调节成为“技术道德化”的主要维度。上述三个维度为智能算法的技术道德化提供了坐标系。
1.智能算法的知觉调节
维贝克提出,技术通过放大与缩小效应调节人对世界的知觉和感知。正如技术现象学的代表人物唐·伊德所言的“具身关系”,技术成为人观察和感知世界的中介,如望远镜、显微镜等。而麦克卢汉认为,每一种媒介都是人的延伸:“借助置身于我们外延的中枢神经系统,借助电子媒介,我们创造了一种动力……一种外在的共识和良心,和个人的意识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当下,智能算法正在取代报纸、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形塑着人的知觉和感知。智能算法根据用户的浏览路径、兴趣偏好,支配着个体的信息、情绪和感官体验。正如杰米·萨斯坎德所言:“我们如何感知世界将越来越多地由数字系统向我们揭示或隐藏的东西所决定。我们看到了什么,什么被屏蔽了,哪些情感被激发,哪些没有被触动——我们将把这些决定托付给为我们过滤世界的设备。”智能算法的过滤发挥着知觉放大、缩小的调节作用,使得数字互联网系统呈现情感和情绪主导的“后真相”特征。情感与情绪作为智能算法知觉调节的中介和框架,使公共舆论时刻处于被操控的风险。同时,智能算法通过与元宇宙、虚拟现实等技术,增加和创造新的感官体验,使得人的知觉调节呈现虚拟与现实、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交叠、混合的状态。可以说,智能算法正在成为人与信息世界、物理世界的知觉“过滤网”“缩放器”,甚至创造全新的知觉和感觉体验。
2.智能算法的行动调节
在“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中,技术对社会行动的调节是通过“邀请或抑制”脚本来实现的。技术物通过规定使用技术时该如何行动的脚本来调节行动。譬如,减速带是对驾驶员减速行驶的“邀请”,对超速行为的“抑制”。在“代码即法律”的智能社会,算法则成为数字空间的规则与规范。“算法就是赛博空间的社会规范,它在赛博空间的秩序建构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当下,算法既是微观权力,也是宏观权力,对社会行动发挥着调节作用。就微观层面而言,算法成为福柯所言的全景监视技术,成为个体构建自我的中介。“纪律的实施必须有一种借助观看而实行强制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实现观看的技术能够诱发出权力的效应。”随着智能终端的广泛应用,从身高、体重到购物、驾驶,个人的行动轨迹不断被数据化,通过算法成为个体自我“凝视”、调节行动的中介物。譬如,智能手环成为个体安排日常食谱的调节物。就宏观权力而言,算法通过大数据采集、分析,成为政府、企业、机构进行决策、评估、预测的模型与工具。算法权力以“通行与禁止”“邀请与抑制”等方式,发挥着行动的调节作用。具有某种数据标签的个体能够在算法权力中畅通无阻,而具有特定数据标签的个体则被算法权力边缘化。正如有研究指出:“算法塑造行为是以特定方式进行的,即依据算法治理术离散的‘部落’的特殊性。一个人被归类,分类成为一个人的自我;一个人通过分类寻找其他人。”
3.智能算法的关系调节
智能算法不仅调节个体的知觉和行动,也通过数据、资本、信息的分配与控制调节、形塑复杂的社会关系。“传统社会世界的主导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数字化、智能化孵化了机器的智能,人与物、物与物的关系正在显示出更加重要的地位。”有研究指出,数字社会的社会关系呈现算法依赖、服务网络、监管复杂、平台主导、社交线上、主体透明、劳动灵活等新特点。总结智能算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可将其分为两个方面:公众领域与生活世界。在公众领域,智能算法作为数据、信息、资本的分配与调节者,对于阶层关系、劳动关系产生巨大冲击。智能算法作为“技术利维坦”,滋生了数字资本主义和算法精英阶层。掌握算法、数据和代码权力的技术精英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而劳动者则成为数据“供养者”。“数字资本主义的核心分歧是编程精英和网络无产者的对立,编程精英掌握并控制着数据和软件,而网络无产者必须生产、精炼和处理供养或训练算法的数据。”在生活世界,智能算法成为“主体间性”建构的中介,个体的社会化过程、家庭生活关系发生着深刻变化。智能算法不断放大和强化个体的能力,社会已经或正在成为个体建构自我社会的资源,以个体为中心进行资源组织正在成为新的特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和人形机器人的发展,智能算法已可以模拟人的思想、情感,数字人、机器人伴侣也正在走入家庭生活,而人类作为赛博格复合体的“后人类主义”倾向也日益明显。
四 智能算法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
在智能社会,智能算法的主体性、能动性和社会性正在不断显现。不同于减速带、安全带等单向度技术,智能算法的道德意蕴尤为鲜明。譬如,网约车、快递平台智能算法的调整,便关系着数千万劳动者的福祉。当智能算法成为智能社会的“行动者”,社会治理中也需要将其作为道德共同体、伦理共同体的重要主体。有研究指出,“当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践应以增强信任与韧性为出发点和目标,借助数字赋能,完善行动者组织,丰富合作行动模式,推动建立多元合作关系共同体”。通过分析智能算法技术调节的维度,知觉调节、行动调节、关系调节三个维度为智能算法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参考基座和框架。正如维贝克所提倡的,伴随伦理学,一方面需要更进一步分析特定技术在人类存在、社会和文化中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它需要发展与这些调节作用的伦理关系。聚焦“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目标,智能算法技术道德化、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以围绕“知觉—情感”“行动—权利”“关系—分配”三个维度开展。
(一)“知觉—情感”调节激发人人有责
智能算法尤其是智能传播算法作为信息和流量的调控者,正在通过“放大—缩小”“可见—隐藏”“推荐—过滤”调节着个体的知觉系统。公众的注意力、情感经由智能算法的操控和规训,形成了数字化的知觉惯习。在“马看见什么是由人决定”的效应下,情感则成为信息选择和塑造知觉系统的核心要素。这也使得公众诉诸情感与信念而非事实与真相的舆论生态“后真相时代”特征尤为明显。正如美国学者努斯鲍姆所言,情感具有道德、政治的双重作用,关乎政治社会的内部凝聚与稳定性。在智能算法时代,“知觉—情感”直接关系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同感与稳定性。一方面,“知觉—情感”调节可不断强化群体的边界,以“信息茧房”效应形成群体极化现象。另一方面,“知觉—情感”调节也可以调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责任和道德感。因而,智能算法“知觉—情感”调节的技术道德化,重点在于抑制其群体激化的“零和博弈”,发展其调动个体责任与道德感的“正和博弈”。
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前提是使共同体的个体产生主动参与感和责任感。
基于实践,智能算法“知觉—情感”的技术道德化可从风险感知、道德参与两个维度开展。就风险感知而言,现代社会的风险叠加、风险共振等“风险社会”特征明显,重大疫情、恐怖袭击、环境污染等风险事件层出不穷。智能算法应突出风险事件的“知觉—情感”调节,放大公众的风险感知,充分调动公共参与,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维持现代社会安全发展的底线。譬如,中国在抗击新冠疫情过程中,智能算法与公众情感形成“共振”效应,极大提升了个体的风险感知能力,使得人人有责的超大型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就道德参与维度而言,“淄博烧烤”“哈尔滨文旅”“贵州村BA”等文旅融合案例已凸显了智能算法的“知觉—情感”调节。通过智能传播算法的流量推荐,“网红效应”极大调动了当地市民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责任感,市民走上街头充当志愿者、免费开车接送游客,整个城市、地区呈现“政通人和”的景象。情感能量与网络流量形成正向反馈关系,人人有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得以构建。
(二)“行动—权利”调节保障人人尽责
在数字空间与物理空间互相融合、嵌套的趋势下,智能算法作为社会空间的规则与规范,对于社会行动调节的功能愈发重要。智能算法的行动调节既体现在宏观层面,也渗透到微观层面。就宏观层面,智能算法通过公共资源、数据信息的分配、决策调节着社会行动。譬如,“城市大脑”可以调配警务、交通、文旅、健康等领域的数据与资源分配,从而调节和引导群体行动。就微观层面,智能算法通过“邀请—抑制”等技术操作以“日用而不知”的运作调节个体行动。譬如,智能导航系统通过超速、摄像头等信息提示调节驾驶员行动。社会行动是指向社会关系的行动。因而,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领域,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智能算法“邀请—抑制”的行动调节核心是“小我”与“大我”之间的关系,即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就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而言,发挥智能算法的行动调节功能,其关键在于保障政府、社会等各治理主体人人尽责,形成“国家—社会”的新型共同体。
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智能算法需要从行动调节的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入手,以社会权利调节为主要参照物。就宏观层面,“行动—权利”调节的目标是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和谐、有序。一方面,公权力是算法权力、数据资源的主导者,智能算法的权力与权利边界必须清晰,克服“技术利维坦”“数据鸿沟”的治理弊端,使得公权力不越界、不侵权。基于算法批判的视角,将算法权力作为新形态的公权力,使其在公平和正义的程序下运行。“实现以社会权利约束算法权力,在于坚持算法正义,从算法初始的程序设计与数据收集到算法推荐输出都要保证算法程序正义和最大多数人的平等参与。”另一方面,向上向善是智能算法追求的公共权益目标。智能算法应以便民、利民、兴民、惠民为“行动—权利”调节导向,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增加公共利益福祉。譬如,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保障公共服务分配的公平性。就微观层面,“行动—权利”调节的指向是克服“搭便车效应”“公地效应”,使得个人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动参与者和公序维护者。就主动参与而言,智能算法可通过多种方式调动个体责任感。譬如,提升社会治理参与者的“信用评分”、以智能回收站奖励环保参与者等。就公序维持而言,智能算法可引导驾驶者文明驾驶;通过食品的全流程追溯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等。
(三)“关系—分配”调节推动人人享有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的“涌现”,智能算法不仅在知觉、行动两个维度发挥着技术调节作用,而且日渐成为智能社会的“技术伴侣”。在公共领域、生活世界,智能算法使得社会关系呈现更高的复杂性。关系调节关涉智能算法的现实价值与旨趣追求。正如有研究指出的,我们真正面临的问题,究竟是用已有的算法造福广大民众,还是用算法满足少数人的私欲。如何跳出“算法黑箱”“技术利维坦”等“零和博弈”状态,呈现增进公共利益与公共福祉的“正和博弈”和分配正义,这是智能算法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问题。
智能算法与“人民性”互相嵌入,人人享有社会治理的成果,这是发挥智能算法关系调节的理想价值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引入数据、平台的视角。算法、算力、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三要素。数字平台掌握了算法、算力,公众则生产了数据。就其生成过程而言,智能算法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因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中,智能算法不仅是一种治理工具,还是一种治理资产。要发挥智能算法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关系调节作用,关键是实现人人享有的分配正义。大数据时代的分配正义应遵循机会均等、分配标准与程序合理、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原则。在智能算法的分配正义过程中,平台、公众的关系调节则需要诸多理论和实践创新。“为了发展使用和设计的责任形式,我们需要给用户和设计者提供框架和方法来预见、评估和设计技术在人类生活中的套接作用以及组织社会的方式。”而要实现智能算法“关系—分配”调节的技术道德化,需要引入数据资产的理念。也就是说,公众作为数据的生产者,是智能算法的“训练者”。因而,数字平台要在分配中保障公众从数字资产中受益。一方面,政府平台的数字资产应主要服务于公共利益,其商业开发和应用收益则以税收、定向征收等形式用于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企业平台的数据资产应坚持分配正义、支持三次分配。譬如,算法类网约车平台与劳动者、短视频平台与创作者就数字资产、流量的受益分配开展协商,建构和谐劳资关系。算法类社交媒体应将鼓励和推广慈善、扶贫、捐赠等三次分配作为算法设计的重要原则等。
五 结语
人类是物的尺度,物也是人类社会的尺度。正如维贝克所言:在技术文化的时代,事物也是人类的尺度。物质人工物尤其是逐渐渗入生活的技术装置在伦理学中发生作用。在智能社会,智能算法作为信息、数据、资金、流量分配的底层逻辑,作为物理与数字世界高度融合的新型社会空间的规则和规范,对于个体与社会、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都带来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基于技术伦理学的视角,智能算法在知觉、行动、关系三个维度发挥着伦理调节作用。作为一种具有能动性、社会性的新型技术,智能算法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加大贫富差距、强化平台权力,也能提升公共决策效率和政府管理水平。跳出“乌托邦”与“敌托邦”的对立视角,智能算法也是解决人类社会诸多悖论、实现由“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的新手段。“淄博烧烤”“贵州村BA”“哈尔滨文旅”等实践和经验已经证明,智能算法与“人民性”的互嵌、互动有广阔发展空间。围绕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智能算法可从“知觉—情感”“行动—权利”“关系—分配”三个维度入手,提升社会治理各主体的主动性、责任感、获得感,建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受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而走出“国家—社会”的社会治理新路径和人类文明新形态。


社会治理法学(第1辑)

钟会兵 主编

刘志松 执行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4年10月出版/99.00元

ISBN 978-7-5228-4270-7

内容简介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有效方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这本由天津社会科学院主办,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市法学会社会治理法学研究会共同编撰的学术集刊《社会治理法学》,旨在探究社会治理的法治传统之道、历史之变,回应社会治理的法治现实之惑、实践之问,积极推动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体系建设,提炼社会治理法学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开辟社会治理法学学术阵地。本刊将通过搭建高质量学术平台,不断提升和展示全国社会治理法学研究能力和水平,积极为社会治理法学研究提供扎实的理论、创新的观点,为社会治理法学从理论走向实践提供智库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本书目录

发刊词 《社会治理法学》编辑部


·特稿·

乾隆朝亲属相犯案件驳改与社会治理——以《驳案新编》为文本 于语和 王申萌

零和到正和:智能算法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研究——技术道德化的视角 董向慧


·制度传统与治理传统·

法在中国传统治道中的地位与功能 罗洪启

清代灾荒治理的立法技艺及实践效果——以“检踏灾伤田粮”律为中心 王毓

息讼:传统治理悖论的理论解释 冯岳澄

定罪与量刑:明代民间女性犯罪问题研究——以《明实录》为中心的考察 向扬


·“枫桥经验”与基层治理·

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康兰平 李芳芳

积分制的实践逻辑及其优化路径——基于五个典型案例 王朝霞 成文娟

分配型村庄的矛盾纠纷机制及其化解路径 苏聪聪


·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基于“切实解决执行难”构建中国自主民事执行法学知识体系 唐国峰

省级政府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下放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性探析 李柯青


·治理规范与治理实践·

包容性法教义学解释与多元现代性——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例 卢毅


·学术前沿述评·

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法学前沿问题研究综述(2019~2024) 巩哲

中国当代社会治理法学前沿问题研究综述(2016~2024) 程程


·稀见研究材料·

苏氏新甲堂契约文书辑录(之一) 冯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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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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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曹长香

编辑:张思莹

审校:柳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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