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远赴辽宁省海城市开展异地腾房工作。在当地法院执行干警和居委会干部的积极协助下,被执行人徐某的涉案房产被顺利腾退,有力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月,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206国道南城县里塔镇某路段行驶时,因避让不及造成行人王某福、王某、王某祥三人死亡。2023年5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会等7人共计人民币约8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徐某未履行赔偿法律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会等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查询显示其名下有一套坐落于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执行法官及时采取了查封措施,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成功处置该房产。
因徐某家属拒不迁出房屋,为保障竞买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遂前往海城市开展本次强制腾房行动。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到达当地后,并未立即强制腾房,而是联合当地法院执行干警、社区居委会干部对徐某家属进行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不利后果,最终徐某家属“回心转意”,主动配合法院完成腾房工作。
下一步,南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强制执行和善意柔性同频共振,用足用好用活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加强与兄弟法院、基层组织的协作配合,努力办好每一个执行案件,用高质量执行工作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END】
来 源 丨 南城县人民法院
一 审 丨 陈 巍
二 审 丨 范 萍、吴 琛
三 审 丨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