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余盐与明前中期开中法的关系
二、余盐问题的出现与户部的对策
三、余盐制度的基本内容
由表2可知,两浙余盐每引价银,在不同批验所有所不同。从横向来看,嘉兴所、杭州所、绍兴所的价银比温州所要高,嘉靖时期绍兴所的余盐价银是温州所的2倍多。从纵向来看,嘉靖至万历间,随着余盐每引斤重下降,余盐价银亦下调,从0.5两/引至0.175两/引不等。嘉靖间,长芦的正盐斤重变化较大,每引从205斤至225斤、240斤、330斤不等,余盐斤重与每引价银,亦有变动,详见表3:
由表3可知,嘉靖间,长芦余盐每引斤重略有增加,相应地,余盐价银也略有上调。如果论斤计算,长芦余盐价银仅略为上涨,南所从0.0013两/斤增至0.0015两/斤,北所从0.0016两/斤增至0.00165两/斤,相对稳定。
嘉靖间,山东、福建和广东的余盐斤重与价银,也逐步走向规范。嘉靖十四年,山东盐每包斤重430斤,内205斤为正盐,每引定价0.25两;内225斤连包索为余盐,每引价银从0.38两降为0.31两。嘉靖间,福建运司规定其正、余盐斤重量皆为每引205斤,而广东的正、余盐斤重皆为250斤。福建的正盐价银大致保持每引纳银0.3两,但余盐价银从每引0.5两降至0.4两。嘉靖时期的广东盐区规定正盐每引纳价0.1两,余盐每引纳价0.15两,此外,正余盐每引还要交纳军饷银,正盐一引交纳军饷银0.05两,余盐一引交纳军饷银0.1两。可见,广东盐法包括余盐政策更具有充当地方军饷的地方性特点。
第四,余盐之外的割没或夹带盐斤,各地大致确定了折银标准。在两淮,嘉靖十七年(1538),“都御史黄臣题准……割没盐斤,淮南定拟一百六十斤,淮北二百斤,各纳银一两”。嘉靖二十一年(1542),淮南割没盐斤的折银标准更加细致,“其割没盐斤,除淮北照依时估,每二百斤纳银一两外,淮南照依御史洪垣批允,系三千斤以上,每十六斤收银一钱,三千斤以下,每百斤加与耗盐三斤,该盐一百六十四斤一十二两八钱,折银一两。若是二百斤以下,银罪俱免追究”。可见割没盐斤,淮北200斤纳银1两,而淮南则要看具体割没斤数,3000斤以上才实行之前定下的每160斤纳银1两,3000斤以下则不仅按百斤相应加耗,而且约165斤才折银1两。此外,若割没数少于200斤,便不予追究,既不罚银,亦不论罪。在长芦,嘉靖四十四年(1565),将规定的盐每包605斤之外,多带20斤,纳银0.1两,“再多,则问罪有差”。在广东,嘉靖间规定“余盐之外,更有多余盐斤,许令自首,免其没官,每一引令其纳银二钱”,即余盐之外的割没盐斤每引纳银0.2两,比余盐价银稍高。而广东余盐每引另外交纳的军饷银,主要开支两广总督平定境内山匪和海寇的地方军费,这与淮浙盐区的余盐银乃中央财政收入,主要开支国家北部边防军费不同。
第五,在余盐银的征收、解运方面,两淮运司的规定十分细致。两淮运司接受商人交纳余盐的地点在运司仪门内戒石亭旁的收银亭,共两座,左边收银亭收纳淮南余盐银,右边收银亭收纳淮北余盐银。余盐纳银时,需收银经纪、银匠、盐商同时到场,“三面验看成色,秤兑数目,收毕,送堂复验、贮库,候起解之日,照数交与银匠倾销,每五十两五钱为一锭,送司验兑明白,方许堑凿商人银匠姓名在上,听候类解”。仪征、淮安二所交纳的余盐银两,“每遇朔望,分单类总报院,以凭不时委官查验,不许经纪、地主人等侵克轻重作弊”,即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初一、十五各所向运司官造册汇报,以杜绝经纪、地主等中间势力作弊。
两淮余盐银起解赴部前,先在运司由银匠倾销成锭,每锭约50两,外加耗银小计7钱9分8厘,“每正银五十两外加耗五钱,倾入锭内,以备解京秤头加耗”,还有下炉耗银1钱,银匠炭硝工食银8分,以及木鞘木匠油漆铁箍匠工价、解官脚价、会手工食等银1钱1分8厘。余盐银每年解部次数,嘉靖十六年(1537)前并无规定,之后每年以二月、八月为限,分两次解送,每次解送30万两,共计60万两,且由两淮运司廉干佐贰官负责解往户部交纳。
由上可知,自嘉靖后期,余盐政策基本趋向稳定,其内容包括:正余盐引的配比为一比一,广东除外。两淮正余盐每引斤重相对较重,正盐每引约285斤,余盐每引从265斤降为200斤;两浙每引正盐重约200至250斤不等,但余盐每引斤重变化较大,从200斤跌落至70斤,后大致维持在100斤;长芦的正盐每引约重205至330斤不等,余盐每引斤重有一定变化,约为225、375、265斤;而山东的正、余盐斤重大约为每引205、225斤;福建和广东的正余盐斤重相同,福建每引重约205斤,广东每引重约250斤。每个盐区的每引正盐价银虽不同但大致保持稳定,每引余盐价银差异较大且处于变化中,总体来看,两淮每引余盐价银较他处高,广东每引余盐价银最低,广东余盐每引还要额外交纳军饷银。此外,两淮余盐银在征收、解运方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结 语
余盐是与开中法管理对象正盐性质不同的存在,它在明前期的临时性管理措施失效后逐渐沦为私盐,导致盐业管理失序。明中叶的势要将余盐视作正盐之外新的占中卖窝对象,试图染指余盐之利。于是嘉靖间,即使大臣们分析了余盐加入开中的诸多好处,余盐不进行开中的诸多弊端,以及户部实行余盐在司纳银解部的现实做法的坏处,户部仍然基本确立了与原有正盐开中于边并行的余盐在司纳银解部的余盐制度。余盐制度的确立,既是户部顺应盐商分化现实之举,又是户部应对势要破坏开中法的措施,还是户部加强白银财政管理权的表现。余盐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正余盐引配比逐渐稳定为一比一(广东盐区除外),盐区之间的余盐每引斤重略有差异但各盐区内部的正余盐斤重大致相同(浙江盐区除外),余盐每引价银以两淮较高,但各盐区余盐价银皆存在区域性变动等等。从余盐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户部在制定余盐政策时,存在明显的因地制宜的考量。非常重视和依赖两淮、两浙等地的余盐银收入,将这些余盐银收入作为中央白银财政收入,且大多用作国家北边的兵饷;但对广东的余盐政策放得较开,广东正盐一引可带销余盐六引,且广东余盐银及从每引余盐另外征收的军饷银主要充作地方财政收入并开支地方军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