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武斌律师:广强律所刑事辩护律师
利用EA量化软件进行外汇交易,已备受青睐,而越来越多的量化软件研发销售商也不断推出自己的EA量化交易产品,进行外汇交易。最典型的就是,研发销售商会提供量化软件,与客户签订《量化软件使用协议》或者《量化交易合作协议》来收取软件使用费或者是客户交易盈利的分成作为获利来源。
而纵观目前的外汇EA量化交易,存在着三种交易模式:
第一种是自用型模式:即EA软件销售商与客户签订《量化软件使用协议》,双方约定进行外汇EA量化交易合作,销售商提供EA量化软件,客户使用软件进行外汇交易,使用软件盈利后,以盈利的三成利润作为软件使用费。
第二种是风险自担型模式:EA软件销售商与客户签订《量化交易软件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进行外汇EA量化交易合作,客户提供外汇交易初始资金,销售商提供EA软件帮助客户进行外汇交易,交易结束后若亏损由客户自行承担,若盈利则按盈利的三七进行利润分配。
通过对比上述三种模式可以发现,其共同点都是销售商提供外汇EA量化软件,以客户的盈利分成作为获利来源;不同之处在于销售商是否代为进行外汇交易,以及是否具有保本承诺。
因此,对于第一种自用型模式,在法律上的性质应是销售商与客户之间的有偿使用软件服务的合同关系。因为销售商仅仅是提供了基于经济理论和经济公式进行程序化交易的软件,而没有凭借自己的理智、经验研判市场形势后,去帮助客户判断、选择并指令具体交易。
就上述销售商提供外汇EA软件收取盈利分成的三种模式,无论是为了获取客户使用软件的使用费,还是代为进行外汇交易后的交易盈利收益,也无论有无承诺保本,只要是没有公开进行或者针对的是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易,自然不会扰乱到市场秩序,也就不存在任何犯罪的风险,仍然还是属于受民事法律调整的软件服务合同关系或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尤其是第一种自用型模式和第二种风险自担型模式,即使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进行,也不会有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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