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什么是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等。
为什么说保密工作人人有责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那么
我们该如何保守国家秘密?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经手的涉密文件疏于管理,被别有用心之人轻易获取后,拍摄上传至互联网引发泄密。其疏忽大意的行为虽无主观故意,但却为泄密后果的发生大开方便之门,既危害了国家安全,本人也受到纪律处理。
案情回顾
案例1:2023年1月,某单位工作人员张某按领导安排,外出领回1份涉密文件。张某将涉密文件送科室负责人阅知后,即按要求办理有关事宜。随后,张某将涉密文件放在办公桌上,被不明人员用手机偷拍并发送到多个微信群。案发后,张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受到相应处分。
案例2:2019年8月,王某参加某专项工作会议后,将1份涉密文件带回家中。其妻趁王某不注意,使用手机对涉密文件进行拍照,并在参加聚会时将文件照片扩散。案发后,王某被给予降级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有关分管负责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3:2021年2月,白某根据工作安排到单位保密室抄写文件。因文件内容较多,白某趁文件管理员于某临时外出办事,用手机将3份涉密文件进行拍照并上传到微信工作群。白某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于某受行政警告处分,相关科室负责人也受到相应处分。
案情分析
上述泄密案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3个共同因素:
疏忽大意的持密人。3个案例中,对涉密文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张某、王某和于某,在办理、保存或传阅涉密文件时疏忽大意,管理松懈,被人趁其不在现场或不注意之机,用手机偷拍后上传到互联网泄密。已经泄了密,而他们却浑然不觉,事后追查时又茫然不知,及至追责时才大呼冤枉,悔不当初。
别有用心的窃密者。案例中的“窃密者”,或为我内部人员出于炫耀交流、学习使用等目的,如案例1、3中的不明人员和白某;或为体制外人员意欲窃取我内部政策以获取特殊利益,如案例2中王某之妻。由于他们的作案动机比较隐蔽,事前没有计划,往往是临时起意、见机行事,其窃密行为往往难以察觉。同时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也为其窃密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工作中如不加以防范,稍有不慎就给人可乘之机,导致失泄密案件发生。
形同虚设的保密制度。在上述3个案例中,机关单位的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均未得到落实。案例1中,张某领取涉密文件后未交文件管理员统一登记就直接呈办,离开工作岗位时也未将涉密文件保存至保密柜中;案例2中,王某违反规定将涉密文件带回家中;案例3中,白某违规将手机带入保密室,于某对此熟视无睹。如果有关工作人员能够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上述泄密案件就不会发生。
造成相关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之举的原因主要有4个方面。
意识薄弱。保密意识薄弱,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密工作往往重之于言而失之于行;防范意识薄弱,毫无敌情观念,将保密规定抛之脑后;纪律意识薄弱,无视保密纪律的严肃性,没有想到过失泄密也要受到纪律处分,严重者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缺失。有的工作人员政治站位不高,不能将保密工作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去看待,缺乏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盲目信任。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认为对方是可信可靠之人,就忽视保密纪律要求,没有做到提醒、监督,及至案发时才追悔莫及。国家秘密必须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使用国家秘密必须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切不可盲目信任,将国家秘密置于危险之中。
侥幸心理。保密工作没有一万、只有万一,来不得半点儿虚假。有的人一两次保密违规没有发生问题,就以为自己是幸运的那一个,经常以“放松一下没关系”“下次好好做”来麻痹自己。殊不知,侥幸正是不幸的开始,没有人能一直幸运下去。
保密无小事,人人当尽责
强化保密意识,筑牢保密防线
素材来源:国家保密局、保密观
视频:李冰、于华、祝励、王智超、马仲民
编辑:李昕晴
复审:李冰
终审:贾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