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种姓制度,有多坑人?

文化   2024-11-10 00:11   德国  
印度种姓制度或称作作印度卡斯特体系,种姓”一词原为“宗族”之意,后来随佛教传入中国,有时被转用来称呼瓦尔那。这是在印度与南亚其他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体系。这种种姓制度以婆罗门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一般认为,印度种姓制度是公元前1500年左右,随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社会制度,原始的古印度文明的继承者反倒变成了低阶的种姓、征服者变成了高阶种姓的人。原本的种姓制度并非要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而是要确保本身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但是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很多支持种姓制度的专家学者在宗教、哲学、人类学上亦有提出大量种姓制度适合印度社会的理论,认为在印度种姓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有些理论在印度非常深入人心。
早期婆罗门所著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借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规范,构成一严谨的阶序:
1. 婆罗门: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祭司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分充公遗失物等。
2. 刹帝利: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命”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3. 吠舍: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畜牧与放贷的工作。并且吠舍是唯一拥有经商能力的阶级。
4. 首陀罗:最低等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

印度经历过四次改革种姓制度的时期:最早为佛教与耆那教为首,这两个宗教都宣称众生平等,一开始就是为了反对不平等的种姓制度而创立的宗教,特别是佛教在日后还成为了普世宗教;第二个时期是随着信仰伊斯兰教的马木留克、蒙兀尔等外来征服者统治印度,这些伊斯兰教徒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种姓制度、大量低阶种姓的人为了逃避次层次的生活改信伊斯兰教;进入现代以后的第三个时期,在民主国家的英国统治的英属印度时期,英国人带来的西方平权思想很大程度上冲击了种姓制度;最后第四个时期开始于1947年印度独立后,种姓制度正式被法律明令废除,各个种姓分类与歧视行为被视为非法,然而在现今印度的社会运作与日常里,种姓仍有相当深远的影响,法律的约束力对改善实际生活中充斥的不平等其实效力有限。

瓦尔那制度下个人社会地位取决于他的家庭出身,严格按照血统世代保持不变。各种姓之间原则上不能通婚,法律地位也不平等。后来由于人种增加,规定种姓之间可通婚,但只准顺婚,反之,逆婚所生子女叫贱民,排斥在四个种姓之外,地位比首陀罗还低。该制度显然是保护新生贵族剥削阶级的工具。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工制度,这种制度是世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世袭的。这种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种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尔在家中做做的话,则不像专业那么有污染性;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态度也不一样。例如理发师,在印度南部,因为要负责丧礼事情,所以极度不洁;但在印度北部,因为不用负责丧礼事情,地位较高。
除了婆罗门种姓不可离婚与寡妇不可再婚(婆罗门只可分居,如无子则可再婚),一般种姓的妇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认真,之后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历史上如果丈夫过世其寡妇会执行殉夫仪式萨蒂投火自尽。嫁娶必须门当户对,相同种姓。低种姓嫁给高种姓,不但无法晋级高种姓,反而夫妇一同贬为贱民,后代亦不得翻身。印度教种姓不平等,两性也不平等,尤其歧视女性,婚姻嫁娶,女方必须付出高昂的嫁妆,否则男方有权苦待妻子。这也导致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地出现为了嫁妆谋杀妻子的现象——索奁焚妻。

来源: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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