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社会学坊|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嵌入性困境及其治理

文摘   2024-08-06 20:20   湖北  




王泗通: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嵌入性困境及其治理,《环境社会学》2024年第1期,第179-194页。

摘要:随着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时代的来临,依托政策和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嵌入社区日常工作,逐渐成为政府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手段。但就实践而言,政府在向社区嵌入生活垃圾分类的过程中,由重激励社区参与到重行政驱动社区的管理思维转变,致使部分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出现了从积极响应到消极应付的行动变化。究其原因,大多数城市在未形成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之前,特别是末端不通推前端的做法,不仅导致基层政府为了维系社区的信任关系与上级政府产生了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结构张力,还导致社区多元主体为了稳固日常工作而不得不展开理性行动。由此,本文提出政府应分阶段稳步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依托政策和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适时、适度、适宜地嵌入社区日常工作。


关键词:城市社区 生活垃圾分类 嵌入性困境


作者:王泗通, 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 研究方向为环境社会学。


01

  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原有的混合收集、集中处置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所存在的缺陷逐步显现出来。随着城市生活垃圾种类和总量的不断增加,简单混合收运加大了末端处置的难度,进而影响了生活垃圾末端处置的效率。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我国大部分城市普遍面临的现实难题。在此背景下,各地开始关注并反思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问题,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特别是到2000年,建设部为了有效降低生活垃圾分类产量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选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八个城市开展以城市为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由此也标志着我国生活垃圾分类正式进入国家政策层面。按照2000年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要求,各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陆续选取试点街道和试点社区,自上而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试点城市政府扮演发起者和推动者的角色,出台相关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政策,并从组织、财政、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政府的推动下,城市社区成为落实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力量。但就试点城市实践效果而言,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进展相对缓慢,分类收集率较低,效果不尽如人意,生活垃圾分类获得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多数试点城市社区陷入难以分类的境地。
由此,学界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失败的原因及其破解策略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有学者提出,政府垃圾分类动力不足、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不强、回收市场机制缺失以及末端处理设施不健全等因素都是导致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失败的原因所在。也有学者认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失败的重要原因在于试点不能使整个城市的分类行为形成统一整体,出现有的社区需要分类而有的社区又不需要分类的局面,从而导致试点社区更多只是象征性地应付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要求。因此,很多学者指出,破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困境的关键在于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使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由自愿性和鼓励性转变为责任性和约束性。2019年《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城市生活垃圾正式进入强制分类时代。随后,北京、广州、杭州、南京等城市也陆续颁布生活垃圾分类强制条例。然而,这些已颁布强制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城市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依然陷入困境,很多社区居民甚至并未知晓城市已颁布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为此,不少学者围绕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实施困境分析发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科层逻辑、市场逻辑和社区逻辑三种竞争性制度逻辑,但由于科层逻辑占据着主导地位以及过于重视政策目标控制,生活垃圾分类政策陷入制度性的嵌入性困境。
“嵌入性”最早由波兰尼提出,主要讨论社会关系如何嵌入经济体系。后经格兰诺维特将其由经济学领域引入社会学领域。格兰诺维特认为个体行为不仅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所嵌入的社会结构的制约。因而,嵌入性理论为研究生活垃圾分类提供了全新的分析视角,即生活垃圾分类已然成为政府推行的制度规范,强调行政目标和科层理性。同时,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制度规范嵌入社区,要求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将垃圾进行分类,但垃圾分类与社区居民已有文化习惯相矛盾,社区居民缺乏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行动,因而产生了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嵌入性困境。故而,可将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嵌入性困境理解为政府主导下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在嵌入社区过程中对居民原有的行为习惯造成一定的冲击,导致不少社区居民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消极应付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情绪及行为。鉴于此,本文试图厘清各地由激励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到试图依托强制政策将生活垃圾分类嵌入社区过程中,社区为什么会出现从积极支持到消极应付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及背后的复杂原因,进而寻求破解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困境的治理策略,以期为各地更好地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提供政策建议与思路。

02

激励到嵌入:政府主导的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
我国作为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农业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再利用的传统自古有之,其直接表现为传统农业重视废物再利用。传统农业的废物再利用理念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利用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勤俭节约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一方面,居民在居家过日子时,普遍以勤俭持家为基本原则,尽可能地增加可再利用物的使用次数;另一方面,居民还会将实在不需要而又可以再利用的废品集中卖给废旧品回收商。可以说,即使是在城市,废弃物再利用的理念也是深入人心。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城市社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上海市政府于1995年率先提出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的基本要求,由此正式拉开了城市规模化、体系化的生活垃圾分类序幕。我国主要以试点的方式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故而在尚未颁布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之前,试点城市主要采用以奖促分的方式调动社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然而,以奖促分方式的并未在根本上破解社区生活垃圾难分类的难题,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试点城市认为只有依靠完善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才能在源头上将生活垃圾分类嵌入社区日常工作,才能从根源上破解社区生活垃圾难分类的困境。
(一)以奖促分:激励社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在未颁布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之前,大多数试点城市对于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居民并没有相应的约制措施,致使社区居民多是按照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为此,不少试点城市在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时以激励为主,在实践中形成形式多样的激励措施。
一是重视对做好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居民的精神激励。比如,南京等城市主要以评选“优秀生活垃圾分类个人”“优秀生活垃圾分类家庭”等方式激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杭州等城市还以“致敬城市最美的人”的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做得较好的社区居民树立为全市“典型”,由此引导更多的城市社区居民以其为榜样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当前,“树典型”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能够以较低的管理成本,通过优劣对比的“软”功能调控社会行为。试点城市塑造“典型人物”的背后,暗含了其利用自身的话语权威为所有城市居民树立良好形象的诉求,并借助权威进行宣传,以使其他城市居民成为“典型人物”的自觉追随者。
二是以物质激励驱动社区引导居民有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城市社区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担基层政府的行政任务,这也使得社区成为基层政府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优选择。在宁波等城市推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社区已然成为推动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主体。故而,这些试点城市将社区作为直接激励对象,并以资金奖励的方式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比如,宁波市政府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做得相对较好的社区直接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至于这些资金奖励如何使用则完全由社区自行决定。这一举措既解决了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缺乏管理资金的难题,又使社区拥有了调动居民有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物质激励基础。
就试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践而言,以奖促分的方式有力地激励了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即在试点城市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的共同驱动下,很多社区都能积极配合政府引导居民有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比如,笔者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等多个试点城市实地调查发现,政府依靠行政力量、以奖促分等方式快速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少社区居民能够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并且这些居民基本上都能养成较好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然而,借助以奖促分的方式来激励社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也存在一定隐患,虽然城市社区居民能够在短时间内改变原有的生活垃圾投放习惯,但一旦政府取消相应的激励,尤其是取消相应的物质激励,不少社区居民便不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这也成为以奖促分方式的重要弊端。
(二)以罚促改:嵌入社区日常“行政”工作
实践证明,试点城市仅凭激励的方式很难有效约制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违规的居民,这就导致试点城市开始重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的制定实施。在以奖促分的实践过程中,很多试点城市政府的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虽然奖励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但这种方式可持续性相对较差,特别是财政能力相对较弱的试点城市,根本难以长时间维系,如何将生活垃圾分类变成社区日常“行政”工作才是从源头上破解垃圾分类困境的关键。既有实践经验亦是如此,日本生活垃圾分类是世界公认的成功典范。日本基于本国居民特点在多年的实践中制定了责任明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体系,在各种强制政策的约束下,国家、各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居民等各个相关主体,根据明确的各自责任和义务划分,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相互协作,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目标的实现。重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既可以为政府处罚生活垃圾分类违规社区提供相应的政策依据,又可以在根源上有效约制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违规的社区居民。
因而,随着国家将生活垃圾分类上升到政策和制度层面,很多试点城市也将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化、制度化作为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重点工作,尝试通过建立相应的政策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嵌入社区日常工作,以“行政化”手段要求社区引导居民有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由此,以罚促改逐步成为试点城市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举措。一方面,试点城市在要求社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同时,对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力求以适度的处罚迫使社区改进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比如,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试点城市政府以罚促改的根本目的还是试图将生活垃圾分类嵌入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使生活垃圾分类成为社区居民的日常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区居民在根本上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然而,实地调查发现,很多城市在颁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后,也并未完全按照管理条例强制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从而导致颁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流于形式。

03

“响应”到“应付”:城市社区推进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的态度变化

如前所述,随着城市不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也将逐渐成为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策的激励下,大多数试点社区都能积极配合政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少部分治理较好的社区,还能依托社区自治使居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养成有序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试点城市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政策和制度体系,不少试点城市逐渐取消激励措施,将生活垃圾分类以“行政化”手段嵌入社区日常工作,从而导致更多的社区只能依托自身基础条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由此,本是试点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强制要求下,逐渐变成社区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这就使得很多原先响应但自身基础条件一般的社区,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得不以消极应付的方式被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别是在不少试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普遍存在末端不通推前端问题的情况下,很多社区认为当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实则是无用功,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社区以多种方式消极应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积极响应:社区主动配合政府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在试点城市政府主导下,社区成为推进源头生活垃圾分类的关键。生活垃圾分类对于政府和社区而言都是全新的工作,如何有序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需要不断探索。但可以肯定的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因而大多数试点城市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模式,将源头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重心交由社区落实,从而使社区成为培育居民形成良好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习惯的主要力量。相比城市政府,社区与居民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且更熟悉居民的基本情况,因此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广、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时更具有优势。社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便是落实政府布置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逐步增强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并协助居民自觉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随着试点城市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大多数试点城市社区能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方面,社区能够按照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及入户指导工作。在宣传工作方面,很多社区能够创新宣传方式,使社区居民知晓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方式及其重要意义。在培训工作方面,大多数社区主要通过讲座、知识竞赛、活动奖励等形式,进一步培养、增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在入户指导工作方面,社区工作人员、楼道长、志愿者等群体采取不定期上门劝说、入户指导的方式,鼓励社区居民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另一方面,社区还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践中有很多有条件的社区能够依托社区既有人力、物力及财力,自主探索适合本社区的垃圾分类模式,破解社区生活垃圾难分困境。比如,有的社区通过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营造“全民参与”的邻里氛围,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垃圾分类;也有的社区以居民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的方式,逐步摸索出一些破解社区垃圾分类难题的实践经验。
总体而言,在社区的积极响应下,以政府为主导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很快便取得了较好的成果,特别是在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方面,只要社区宣传、培训以及入户指导到位,社区居民便能较快地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
(二)消极应付:社区被动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当前,人们对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存在一定的误解,总是简单地认为生活垃圾分类是现代社会和高文明素养的表现。因而,很多学者指出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居民观念落后、责任意识不强,由此提出政府只有不断加大宣传和教育投入,才能有效推进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然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教育并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很多试点城市认为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几十年乃至几代人才能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从而导致很多试点城市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能持续。当前我国大多数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仍未建成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末端处置技术的不完善致使生活垃圾分类陷入“重形式、轻效果”的实践窘境。
“末端不通推前端”实则是在做无用功。实践中,不少社区响应政府号召引导居民做好分类的生活垃圾仍被混收混运,直接导致社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大打折扣。特别是当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时,不少知晓混收混运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居民便会直接质问社区工作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意义何在。随着越来越多的社区居民知晓这些情况,他们便逐渐不再愿意参与社区生活垃圾分类,从而使得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比如,实地调查发现,不少社区负责人认为,如果不能解决社区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问题,做再多的源头垃圾分类工作都是无用功,随着时间的推进,反而可能激起社区居民反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因而,本是对资源再利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却变成社区苦于应付的“累”工作。
由此,试点城市很多社区由原先积极响应号召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渐转变为被动应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归根结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过程中,社区更多是在政府激励下探索经验。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政府简单地以“行政化”手段不断要求社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以及入户指导等工作,生活垃圾分类变成社区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原先响应的社区,投入了较多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仍未达到较好的生活垃圾分类效果,也就导致这些社区疲于应付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再加上很多试点城市并未完全解决末端处置问题,致使社区分类的生活垃圾仍被混收混运,这在一定程度上激起社区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的反感,从而影响其信任感。故而,有的社区逐渐将“等”“拖”“推”等策略作为应对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的行动策略。“等”主要是政府如果不能给社区配备足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或者不能给社区及时配备垃圾分类相应物资,社区就会选择等等再看;“拖”主要是社区在被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推进体系以及获得政府配备的生活垃圾分类物资后,依然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主要是社区主动增加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难度,并寻求合适的理由将生活垃圾分类这一难题推给政府。总而言之,社区采用各种策略消极应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表明社区并不支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这也是有的试点城市在已经颁布生活垃圾分类条例的情况下,仍难通过以罚促改来实现社区有序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原因。

04

结构张力与理性行动: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嵌入性困境

从政府由以奖促分到以罚促改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方式的转变,可以看出,很多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更希望以“行政化”的手段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然而,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条例颁布实施之后,社区仍陷入生活垃圾分类困境的事实表明,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困境的根源在于不少试点城市既没有形成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又没有充分赋予基层政府和社区自主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的空间。这导致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陷入生活垃圾分类的结构张力,即上级政府为了达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不断压缩基层政府自主空间,致使基层政府不得不消极应付上级政府不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样,随着上级政府以“行政化”手段向社区下压不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也导致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物业及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不得不采用各种“合理合情”的行动策略进行消极应对。上述行为最终导致在城市政府颁布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条例的情况下,社区生活垃圾分类陷入嵌入性困境。
(一)政府层级之间陷入生活垃圾分类结构张力
从宏观科层结构来看,政府层级之间能否形成有效合力的关键在于上下职能部门的结构张力能否维持平衡状态。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如果过度挤压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执行空间,就会导致政府上下级职能部门之间难以形成政策执行合力,进而可能导致政策执行出现严重偏差。城市政府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政策过程中亦是如此,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主要由市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因而在政策设计过程中往往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再加上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试验性,导致下级政府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结合实践情况,重新理解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政策并将政策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这就要求上级政府职能部门给予下级政府职能部门充分自主施策的空间。然而,很多试点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实践中,更加强调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刚性要求,试点城市政府往往将社区难以达成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目标的原因归结于基层政府没有认真推动社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故而,不少试点城市市级政府甚至直接建立针对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效果的监督机制,从而倒逼基层政府按照市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督促社区有效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政策。
由此,基层政府逐步增加了对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行政化”干预,导致社区疲于应付各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一定程度上引发社区消极应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换言之,作为政府行政末梢的基层政府,需要直面广大人民群众,也就更需要与广大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这不仅有利于基层政府顺利推进上级政府的各项工作,还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因而,很多基层政府多采用柔性助推的方式引导社区积极落实上级政府的各项工作要求。一方面,基层政府在推进相应工作时,多会使用协商的方式与社区商讨相应工作实施的可能性,相应工作也就较为容易被社区推进。另一方面,有为的基层政府还需要体恤社区各项工作难度,毕竟城市社区的工作状态常被形容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区在落实基层政府工作要求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难题。因此,在基层政府知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暂时难以推进时,便会就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向上级政府汇报。比如,有的基层政府拖延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进度,有的基层政府借助向上级政府诉苦的形式在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撂挑子”,等等。从这些都可以看出,上级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结构张力使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难以嵌入社区。
(二)社区多元主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理性行动
既有研究表明,政府主导的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症结在于,政府超负荷承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忽视对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习惯的培养,从而导致社区多元主体对政府主导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支持不足。很多学者提出政府应不断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引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生活垃圾分类,从根本上破解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困境。然而大量实践表明,很多试点城市往往将社区多元主体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归结于各种客观原因,比如,社区工作人员将生活垃圾分类视为“边缘性工作”;社区物业更多考虑行动的机会成本,对于投入多、回报少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多会理性地选择应付了事;社区居民一定程度上认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与其无关。殊不知,随着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稳步推进,社区不仅能够知晓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还能发现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存在的问题。
因此,在社区看来,如果明知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存在问题,还一味推进,才是对政府和社区的不负责。在帕森斯看来,每个人都具有能动性,能够基于社会事实自发地选择合适的行动“手段”,进而达到所期望的目的或目标。同样,社区针对不合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亦会采取相应的行为策略予以回应。比如,社区工作人员在未看到源头生活垃圾分类较为成功的经验之前,只要政府不强制推行,就多会选择以观望为主。社区物业在未看到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之前,也不会特别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如果因要求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而“得罪”社区居民,其后续物业服务工作便很难开展。社区居民在未看到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置体系之前,便会认为当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都是在做无用功,也就不愿配合相应工作。

05

              结论及治理策略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源头生活垃圾分类。但就城市社区实践效果而言,我国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还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很多已颁布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城市,其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存在困难。对于大多数城市政府而言,其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职能部门在以激励社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试点实践中,认为只有“行政化”手段才能使社区足够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政策化、制度化的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嵌入社区日常工作,才能破解社区源头生活垃圾分类的困境。然而,对于社区而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逻辑在于政府主导下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符合社区实际情况,否则社区根本无法持续落实政府的相应工作要求。由此,政府需要理性思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难以成功的症结所在,才能有效破解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嵌入性困境。

归根结底,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嵌入性困境的根源还是末端不通推前端。这致使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条例难以真正落实,也导致科学地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手段也多流于形式。故而,各地应立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际状况,分阶段稳步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首先,各地应立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构建,着重解决末端不通的问题,特别是在尚未形成有效的末端处置设施和较强的处置能力之前,仍以试点的方式探索破解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困境的实践经验。其次,各地应聚焦社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增强,以社会文明和绿色低碳为引领,增强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推动社区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最后,待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特别是解决末端不通的问题后,各地才应依托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条例将生活垃圾分类嵌入社区日常工作,并不断创新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手段,比如可借助数智技术实现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数智化管理,从而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如此,以城市政府为主导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才能被适时、适度、适宜地逐步嵌入社区的日常工作,最终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质的突破。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本期编辑: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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