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连发四份文件征求意见,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管理

文摘   2024-12-30 21: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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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接连发布四份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上四份文件均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6日。

《信披办法》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将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一些新的实践经验纳入《信披办法》。

一是风险揭示。明确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二是行业经营信息。明确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三是非交易时间发布信息。明确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四是增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条款。沪深北交易所已出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自律监管指引,为健全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拟在本办法中增加相关条款;结合监管实际,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信披办法》修订还强化了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一是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实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阅外包给外部机构,存在一定的保密风险。拟完善相关监管要求,明确除监管允许的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二是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信披办法》规定了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包括了“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还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的表述。因此,将《信披办法》该条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是完善承诺对象范围。实践中涉及公开承诺的事项包括增减持、收购、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承诺主体范围不仅局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也明确了上述范围,拟在《信披办法》中予以补充规定。

此外,结合法律最新要求作适应性调整。一是根据新《公司法》,调整涉及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职责履行主体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二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金额上限由三万元调整至十万元,《信披办法》相应调整。

《管理规定》总结借鉴了现行监管规则关于暂缓、豁免披露的规定,结合市场诉求做了提升完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豁免方式,坚持披露原则。真实、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豁免披露是例外。《管理规定》明确豁免方式包括三种:豁免按照法定的时点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披露),豁免披露临时报告,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同时,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上市公司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披露有关事项。

二是明确豁免事项,便于实践执行。《管理规定》将可以豁免的事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信息;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对于商业类秘密,《管理规定》列举了允许豁免的前提条件,相关事项公开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者他人利益的,可以豁免。

三是强化内部管理,压实公司责任。《管理规定》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披露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要求上市公司实施豁免时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四是加强外部监管,防范滥用风险。《管理规定》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制度的,依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对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豁免披露的,追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责任;对利用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证监会表示,《证券法》以公开为原则,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保守国家秘密法》《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考虑到上市公司活动复杂,部分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中国证监会部分监管规则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在公开原则和保密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从实践看,豁免披露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制度安排散见在不同规则中,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投资者不熟悉、不了解相关制度安排,不理解豁免披露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有个别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涉密为名开展业务宣传,引发泄密风险。还有个别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滥用豁免制度,规避披露义务。

证监会认为,为落实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有必要作出系统、全面的专门规定。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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