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驾驶员不需要服从和配合一个无任何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空壳出租汽车公司的管理,坚决抵制空壳出租汽车公司的各项缴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帮助大家理清法律关系,明了拒绝服从、配合空壳出租汽车公司的正当性、合法性:
1、空壳出租汽车公司不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空壳公司的死活与驾驶员何干?
2、空壳出租汽车公司不给驾驶员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不管驾驶员的工伤、养老、失业等权益,空壳公司的死活与驾驶员何干?
3、出租汽车公司作为企业,向国家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驾驶员为什么要替空壳公司去纳税?
4、即使驾驶员的收入达到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那么,纳税主体也应当是驾驶员,而不是空壳出租汽车公司,应当是驾驶员去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税务部门委托空壳公司向驾驶员代扣代缴,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向驾驶员开具纳税缴费收据,税务部门应开具给驾驶员纳税凭证。税务部门没有给驾驶员的纳税凭证说明什么问题?税务部门没有收取驾驶员个人所得税。
5、驾驶员配合空壳出租汽车公司乱收费,就是给空壳出租汽车公司送钱制造抢劫并杀死驾驶员的杀租刀。
6、空壳出租汽车公司通知驾驶员去召开安全会,请问:车辆是空壳出租汽车公司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吗?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了吗?为驾驶员办理和缴纳了社会保险么?交通事故发生后,空壳出租汽车公司最终承当了相应的经济责任么?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空壳公司既然对驾驶员不承担任何义务,驾驶员为什么要单方面的对空壳公司承担服从的义务呢?
7、空壳出租汽车公司不是行政机关,却要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驾驶员进行各种罚款,驾驶员为什么不拒绝呢?或许驾驶员害怕公司不给办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服务证),要知道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是交通运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力,不是空壳公司的权力,不给办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是可以直接到运管部门去投诉的。
8、空壳出租汽车公司的黑心还表现在,车辆转让变更登记,运管部门只收取100元过户费用,空壳公司却要收取5000-20000元的过户费,这是典型的诈骗犯罪行为,为了掩盖诈骗犯罪,空壳出租汽车公司将收取的“过户费”称为“违约金”,但驾驶员还不自知,可悲!
9、空壳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签订挂靠、承包、租赁合同,却想将驾驶员的财产据为己有,但是很多驾驶员却愚昧到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员工,不知道自己的权利。甚至一些空壳出租汽车公司威胁驾驶员,要起诉到法院,要求驾驶员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挂靠、承包、租赁合同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吗?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综上,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当驾驶员集体拒绝配合空壳出租汽车公司的管理,拒绝向空壳出租汽车公司缴纳各项费用,空壳公司根本无法维持,只能自我消亡。或许有人会问:空壳出租汽车公司会不会到法院起诉我?如果这种情况发现,驾驶员正好顺势确权和否定合同效力,彻底解体空壳出租汽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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