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杂志发表的《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重要文章中明确提出,“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特别强调:“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近几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纷纷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严征细管”。在税务检查中,一些自然人发生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对于要不要加收滞纳金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对纳税人加收了滞纳金,有的则未加收滞纳金;针对此类违法行为该不该加收滞纳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实务做法
【税案1】福建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泉税三稽处〔2023〕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部分)明确:“向你(单位)追缴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7,969.2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17,969.20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税案2】江苏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镇的税稽处〔2023〕2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部分)》明确:“追缴你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3534087元的同时,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查,你2020年9月7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7380元,同时缴纳滞纳金24734.5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的规定,该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税款限缴日期应为2020年6月30日,滞纳之日为2020年7月1日,应加收滞纳金3359.61元,多缴滞纳金24734.52-3359.61=21374.91元”。【税案3】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长市二税稽处〔2024〕5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部分)明确:“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对你2014年11月至2018年10月追缴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加收滞纳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2023年3月应追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国税函〔2004〕1199号
不加收滞纳金的法理分析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上述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提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规定;因此,站在纳税人角度来说,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对扣缴义务人来说,《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前提是已经代扣或代收了税款,只有扣缴义务人已扣税款,但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才加收滞纳金;但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也就不能加收滞纳金。
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了就不加收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也就是说,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另外,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可见,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经程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实务中,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加不加收滞纳金取决于纳税人是否有申报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有申报纳税义务,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未及时申报纳税造成逾期缴税,就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综上所述,从201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按规定主动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申报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未及时申报纳税造成逾期缴税,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其加收滞纳金,滞纳之日为次年7月1日,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有申报纳税义务,逾期申报纳税,就应当缴纳滞纳金。
结论:不收滞纳金的国税函〔2004〕1199号已经“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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