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上海|司法实践典型案例(三)

政务   2025-01-06 17:29   上海  

上海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首提地,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担负着特殊责任和使命。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紧紧围绕常委会党组部署要求,着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十大行动”,面向全市司法机关开展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切实履行司法监督职责,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落地见效。
经过筛选,一批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脱颖而出。这些案例犹如一颗颗璀璨的明珠,闪耀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光芒,生动展现了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贡献。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些精彩案例,领略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实践中的独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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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努力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到每一个办案环节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摘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在办理陈某等四人房屋拆迁裁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案的过程中,探索将司法民主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最终成功化解了长达十年的矛盾纠纷。该案是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全市检察机关首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之中的一件,也是人大代表参与公开听证助力解民忧的典型案例,相关报道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采用转发,并得到时任宝山区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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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情况


陈某四人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法院行政判决向二分院申请监督。二分院受理后,在对全案材料进行审查,详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裁决阶段依法两次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执法程序规范;对被裁决主体、应安置人口、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评估价格的确定,都有相应依据,行政机关的裁决依法有据。法院对被诉裁决在程序和实体上进行了全面审查,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但是在办案中同时发现,该案自2010年拆迁至今,历时十年,申请人家庭人口众多、居住条件较差,而且其中一人身患重病,每周需要做三次血透,另一人为独居老人,经济生活条件十分困难,原先的安置方案确实无法完全解决实际困难。

02

主要做法


(一)听取各方意见,反复释法说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搭建案件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平台强化协调联动。民主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体现在司法办案中,也就是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表达权。办案组在尊重各方意愿的情况下,一方面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就案件行政裁决、法院判决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政策依据,向案件申请人解释法理、说明事理、讲清情理,努力获得申请人的认可,打开申请人的心结。另一方面,牵头行政单位、拆迁公司等,共同协商和解方案。拆迁公司在得知申请人目前状况后,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协商提出了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和解方案。

(二)充分发挥市院、分院、区院三级联动一体化办案优势,群策群力共同做好案件矛盾的多元化解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三级检察机关落实民主决策的具体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提出办案建议,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指挥下,一方面加强与房屋确权登记、税务等相关行政机关沟通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帮助解决和解方案在执行中将会遇到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引导重病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用好政策工具。在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通力配合下,最终该案申请人、行政机关及拆迁公司三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初步和解意向。

(三)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和相关媒体现场监督,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分院积极贯彻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要求,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调工作,邀请两位上海市人大代表现场参与协调,同时邀请相关媒体到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听证会之前,承办检察官向两位市人大代表详细介绍了案情以及相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听证过程中,两位代表对当事人释法析理,进一步促进了矛盾化解,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在两位代表和媒体的见证下,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司法救助,解民忧更暖民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本案中,通过和解协议,陈某等申请人在原有拆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调换了安置房源,并享受到结算差价款减免政策;其中一名申请人因大病及生活困难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获得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发放的国家司法救助金,至此这起长达十年的行政纠纷最终成功案结事了。申请人在案结后向二分院及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赠送了感谢锦旗,感谢检察机关为化解案件矛盾、解决群众困难的艰辛付出,感谢行政机关和拆迁单位对申请人实际困难的理解和帮助。通过检察官的接访和释法说理,真正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彻底放下了心结,相信未来生活一定会更加美好。

03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落实司法民主,应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司法公开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等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围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积极采用公开听证等办案方式,保障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办案中也应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二)检察机关落实司法民主,应积极发挥多元解纷作用,服务和保障基层民主自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融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坚持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充分借助行政主管部门、律师、基层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依法运用司法救助等政策工具,为人民群众提供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努力化解消弭社会矛盾,从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通。

(三)检察机关落实司法民主,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确保法律监督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市人大代表应邀参与听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代表就焦点问题、难点问题发表意见,也有助于督促检察机关全程高效履职,便于引导检察机关查漏补缺,全方位、有重点、有效率推进检察工作形成高效闭环,有助于实现人大监督与检察工作优势互补,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同时,相关新闻媒体也应邀参与听证,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进行了采访报道,通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方式,真正做到让检察监督权力规范化、透明化运行。 





聚焦全流程一体解纷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松江区人民法院 

摘要

松江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共同打造全市首家“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工作全流程融合,以机制创新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刑事审判领域落地生花。该创新工作机制得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入选“2023年松江区法治建设十大优秀案例”。2023年以来,依托该平台,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撤率93.22%,位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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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背景缘由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旨在实现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将人民调解制度融入刑事审判全流程,既是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创新举措,又是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刑事案件常见多发,该类案件纠纷源于民间借贷、邻里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进一步激化矛盾。人民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更多的是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定罪量刑,但并未充分发挥人民民主在多元解纷方面的制度优势。为有效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司法履职,使司法工作更有力量、有温度,“松江区刑事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应运而生。将人民调解力量引入刑事和解,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能够更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践也已证明,这类案件中“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02
基本做法

(一)精准划定刑事案件调解“主阵地”

根据轻伤害案件多源于亲友、邻里矛盾或偶然事件的案发起因,及当事人常处同一社会关系链条的特点,确定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为调解“主阵地”,并不断覆盖到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且有赔偿意愿,或双方矛盾激化需妥善处理的其他案件。明确可适用调解的轻伤害刑事案件需满足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确保刑事案件公权性,法院“补位”不“缺位”。

(二)有序规范刑事调解工作“操作间”

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单位会签《关于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的工作办法》,明确分工、细化流程,打造具有首创特色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刑事案件不同阶段调解工作的处理期限,审判阶段遵循“3+1+5”规定,即立案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调解、调解期限为1个月、调解组织结案后5日内反馈法院,防止程序空转。符合委托调解条件的,当事人签署《人民调解申请书》,法院移送《人民调解联系函》,人民调解员签署《保密承诺书》,规范调解程序,共同开展后续调解工作。

(三)深入探索案件联合调解“最优解”

依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工作室及各街镇调解室,选派业务能力过硬的调解员专人负责调解。加强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双向衔接、联合调解,承办法官全程指导,全面审查案发原因、人员关系、前科劣迹等,为调解员找准症结、化解矛盾打好基础。调解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严格审核协议内容,确保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会同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通过法律讲座、旁听案件、法官座谈等活动,助力调解员有的放矢,提高调解成功率。

(四)积极构建社会关系自愈“快车道”

以调处平台为抓手,健全完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调解对接机制,加强全流程审查和监督协作,为矛盾实质性化解奠定基础。探索资源融合、数据共享等机制,区公安分局、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将调解进程及结果一并移送。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公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起诉至法院的公诉案件,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调解效果及社会关系修复情况妥善从轻裁判。在松江区政法委的领导下,四机关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成立工作联络群,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一体化调解工作经验,研判调解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优化工作机制。

03
主要成效

(一)做“实”——聚焦需求,同频共振,推动轻伤害刑事案件调解全覆盖

自2023年以来,依托一体化调解平台,区公检法司四家单位联合互动、衔接有序、成果互享、共同推进,共参与调解轻微刑事案件356件,调撤成功163件。2023年松江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撤率93.22%,同比上升19.54%,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二。为更好地融入一体化调解工作,松江区法院不断拓宽调解“次干道”,目前中心已成功调解多起交通肇事案件、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经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邀请,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双方对抗激烈、矛盾尖锐的案件,松江区法院提前介入调解工作,共同研判调解方案,引导双方尽早化解矛盾。

(二)做“细”——细化流程,有序推进,夯实纠纷化解调解实效

确立跨部门沟通机制,对于符合纳入轻伤害一体化调解的案件,注重案件起因、涉案当事人关系、事件引发后果、双方和解意愿、调解进展的阶段性总结与信息沟通,在案件不同部门流转程序中层层递进开展调解工作;细化调解工作流程,在联合签发《关于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的工作办法》基础上,制定法院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工作实施细则,规范法院阶段一体化调解工作程序;强化事后修复效果,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了解当事人工作、生活状态,为困难当事人纾困解难,全面巩固调解成效。

(三)做“深”——刑民衔接,以调促改,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调解中心已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27人,通过调解工作积极修复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刑附民案件审限短、节奏快,对该类案件,松江区法院主动加强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衔接,采取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法官指导的联合调解模式,发挥各自所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完成调解工作。上述案件在“以调促改”中,涉案被告人均认识到其所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接受调解方案的基础上,通过登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道歉,积极消除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影响。

(四)做“宽”——多方合作,全程发力,助力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加大亮点工作和典型案例宣传力度,相关宣传文章被多家主流媒体转载。结合调解成效,深入开展法治宣传,2023年开展刑事普法宣传23次,开展主题讲座8次。通过轻伤害等案件登记、梳理、总结,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人员或特定领域的案件多发状态提出司法意见,积极延伸司法触角。针对社区轻伤害案件,总结梳理常用调解方法,帮助属地政府完善社区管理机制,指导下辖村居委等组织参与纠纷化解,实现对轻伤害纠纷的源头治理

04
推广价值

“松江区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既是松江区法院创新探索刑事案件多元化解的新阵地,更是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轻伤害案件,推动人民群众全过程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新方式。建立健全在涉及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刑事轻伤害案件中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的双轮驱动机制,有利于以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方式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目标,助力司法工作不断提质增效,实现刑事司法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值得进行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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