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彩礼可以追回的情况主要归纳如下: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男女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彩礼的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这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即使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如果他们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彩礼的给付方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彩礼返还请求,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通常是男方)在婚前即面临生活困难,那么在满足双方离婚的条件后,给付方也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的情况:
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用于双方共同花销的部分,如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通常不被计算在返还数额内。
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情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这些通常被视为赠与性质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返还彩礼的具体规定
返还范围:
彩礼的返还通常不包括共同花费和赠与性质的财物。
共同花费,如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应从中剔除。
赠与性质的财物,如定情物、信物等,通常不被视为彩礼的一部分,因此不在返还之列。
诉讼主体:
在实践中,诉讼方通常也会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妇女权益保护:
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彩礼。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男方始乱终弃或双方已同居多年,法院在彩礼返还数额上会酌情减少或不予返还。
“生活困难”的理解: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解释,即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里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