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一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查

文摘   2024-08-31 22:56   湖南  

张家界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重拳出击,查办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头盔案
2023年12月4日,永定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国标的智能头盔并进行全部召回,更换符合新国标的智能头盔产品,并作出罚款6779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9日,永定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交通瘴痼疾疾”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发现当事人在共享骑行服务中提供的头盔产品外壳表面未见任何反光材质,不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至6月12日分别两次从亚科特(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68元/顶价格采购同一批次智能头盔产品1100顶,其产品标识型号:YKTZNTK02A,执行标准T/ZJBE001-2020,生产日期:2023/5/05,产品批号:20230505001,采购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证照、发货单据。当事人的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永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尤其是当事人提供的头盔是用于“共享电单车”骑行服务使用,投入数量多,使用的对象是面向广大市民,极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加大对不合格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执法力度,是向社会公开传递对产品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最严厉处罚”的信号,引导从业者敬畏法律,不得逾越产品质量安全的底线,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体现。
2、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慈利县向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8日,慈利县市场监管局对向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35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对向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检察意见书》(张慈检检建受[2023]28号),要求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经查,2018年9月至2023年3月间,当事人明知李某销售的是假冒“国窖”1573和“五粮液”品牌白酒,仍以1650元/件或者1800元/件(500ml/瓶,6瓶/件)的价格从李某处购进“五粮液”白酒21件和“国窖”1573白酒20件,共计41件。当事人将上述购进的假冒白酒以720元/瓶至1000元/瓶不等的价格销售共计10件,累计收取货款54240元,非法获利36990元。经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国窖”1573、“五粮液”品牌的白酒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属于侵犯“国窖”1573、“五粮液”白酒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慈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酒类产品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商业信誉,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保护了企业品牌价值,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大力提振市场消费信心。同时,告诫引导烟酒商户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确保销售商品合法安全。
3、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慈利县某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案
2024年1月16日,慈利县市场监管局对慈利县某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6日,慈利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抽取了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筷子”等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6日,慈利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2023年10月16日抽检有关《检验结果告知书》以及《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相关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被抽检检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均为自行清洗消毒后供消费者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慈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大于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从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家界某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4年7月16日,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界某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3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餐厅厨房进行了查封,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查,当事人于2002年7月22日注册张家界某酒店有限公司,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宝峰路从事餐饮及住宿服务活动。当事人餐厅于2024年5月18日开始对外营业,但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自营业以来,当事人共接待客人三批次,共收取餐费683元,其中5月22日晚餐340元,当事人已将餐费退还客人,未实际收取,故违法所得为34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对经营者场所、设施、人员、制度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该起案例的办理,及时有效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也有助于提升旅游行业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
5、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慈利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15日,慈利县市场监管局对慈利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的肌酸激酶(CK)测定试剂盒(IFCC法)2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发现在当事人检验科冷藏柜内存放的肌酸激酶(CK)测定试剂盒(IFCC法)2盒已超过有效期。经查,上述涉案过期医疗器械是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30日从长沙某有限公司分别购进1盒,暂未开封使用,货值金额为644.00元。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肌酸激酶(CK)测定试剂盒(IFCC法)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慈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的体外诊断试剂作为医疗器械领域的重点监管产品,当事人在日常管理上疏忽大意的行为,可能会给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对使用过期体外诊断试剂后果的严重性更应该清楚认知。该案的办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排查化解医疗器械领域安全风险隐患。

来源:张家界市场监管

↓ 留言  点击阅读原文

红网315
直达红网《消费维权》栏目!助您消费更安全、更明白、更快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