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颜某等3人被移送起诉

文摘   2024-10-21 23:45   湖南  

青山绿水 万物可爱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事关绿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可是偏偏有些人

心存侥幸 顶风作案

最终自食其果

来看衡阳市衡东县森林公安局

公布的这起案例
2024年8月2日,衡阳市衡东县森林公安局获悉衡东县吴集镇的颜某在网上大量购买电子报警器等狩猎物品。民警对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和核查,发现颜某、曹某有结伙非法狩猎的重大嫌疑。8月17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颜某、曹某分别抓获归案。经进一步分析研判,民警深挖犯罪再获战果,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戴某于8月27日被抓获归案。
现查明:2022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颜某、曹某合伙网购国家禁用的带电子报警装置的猎夹、猎套等猎捕工具,违反湖南省关于禁猎期、禁猎区域、禁猎物种等规定,在衡东县吴集镇境内山林中非法布放猎夹、猎套,猎获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小麂4只;颜某、曹某还与戴某合伙在衡东县杨桥镇境内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非法猎获小麂2只。猎获的6只小麂被三人出售获利或宰杀食用。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移送起诉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以来,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生态警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警种主战、派出所主防、多警种合成作战”优势,通过组织专班、精心研判、深挖犯罪、扩大战果,衡东公安机关不断提升野生动物类案件的侦破能力,重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共侦破非法狩猎案4起,刑事拘留9人。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衡东公安打出了声势、打出了成效,有力地维护县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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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提醒


请广大市民爱护野生动物
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发现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衡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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