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本法中组经理晋升高级组的考核要求,第6条:直接培育组经理 1 人,基本法对于这个没有过多的解释,培育一个组,组经理晋升高级组,不培育组肯定不能晋升高级组(这不废话吗),那么,我们再思考一下,如果培育两个组去晋升高级组呢?基本法中有木有这样的解释说明?
有滴!这就是晋升回算!
《基本法》规定:“当直接培育团队数大于考核要求数时,最近培育出的一个FYC最高的团队的业绩、人力按以下情况进行回算:被培育者为组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组考核,最多回算两个考核季。即若第1个考核季回算后培育者仍未达到晋升考核要求,则第2个考核季,被培育者仍可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
组A晋高组A,要求直接培育1个组B,如果直接培育团队数大于考核要求,也就是说组经理直接培育2个组BC,那么这时,基本法就自动给你施展“回血大法”了,让业绩最高的一个组的FYC和有效人力回算给A组,合并计算A组考核晋升的直辖组有效人力和FYC了!
让我们算一下,培育一个组晋升高组好还是培育两个组晋升高组好。
一、从基本法管理收益上看:
培育两个的组收益肯定比培育一个组收益要多(这不废话吗),一个标准组架构有效人力5人,FYC晋升要求主管本人3Q,直辖组拟组建团队有效人力5人,所以一个标准组晋升的FYC最低要求是7Q,那么最低的培育组经理奖就是7Q*12%,培育两个组就是7Q*12%*2,还有第一年每个月直接培育两个组FYC13%的培育组津贴,并且这个奖励不受品质系数考核影响(绝对干货!)
二、考核压力方面:
晋升高级组,要求直辖组FYC10Q,直辖组有效人力4人,你在晋升考核的当季度,既要好好的培育一个组,又要督促你的直辖组尽量多的上保费,尽快达成10Q,并且主管本人还要达成4Q的FYC考核要求,可以说,这三座大山,那一座都不小!
如果这个季度主管本人多培育一个组,培育两个组去晋升高级组,利用晋升回算规则,这样的话,业绩最好的组的有效人力和FYC都可以回算到主管的直辖组有效人力和FYC考核中去!原来的考核要求是需要主管本人的直辖组达成4个有效人力,FYC为10Q,如果多培育一个组的话,因为新培育的组的晋升本来就有FYC7Q(主管3Q+4个有效人力4Q)和有效人力4人的内在考核要求,如果你仅仅是因为自己的晋升考核要求而去要伙伴们上业务的话,效果很一般,还不如用度培育一个组的方式,让这个多培育的组自动自发的上业务,比你干巴巴的去调度是不是强很多很多?让这个多培育的一个组的7Q+4个有效人力弥补你的直辖组10Q+4个有效人力,这样你会发现,压力突然轻了好多,主管本人只需要做4Q即可了(主管本人有4Q的FYC考核)!
然后对比一下晋升高级组压力:
笨法子:本人FYC4Q,直辖组FYC10Q,直辖组有效人力4人,直接培育1个组;
聪明的办法:本人FYC4Q,直接培育2个组;
如果你是组经理,正好处于晋升高级组经理的窗口,聪明的你,该选择哪种方式晋升高级组?高晋资组,资组晋处,处晋高处,高晋资处/部,资处晋区,区晋高区,同样适用晋升回算规则,何不尝试一下,用多快好省方法晋级晋档呢?玩转基本法,你也可以!OH Y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