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被告罪名及刑期
密謀殺警7犯判刑 法官指等同向社會宣戰須嚴懲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和主謀吳智鴻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即各人串謀的「12·8殺警計劃」,主謀吳智鴻、主犯黃振強等7名被告,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張慧玲直斥涉案計劃以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及顛覆特區政府為目標,不顧他人死活,是向社會宣戰,法庭必須予以嚴懲。其中,法官形容吳智鴻心腸之惡毒令人咋舌,判其監禁23年10個月。黃振強同樣惡毒,但考慮他出庭頂證其他被告,亦令吳智鴻「轉軚」認罪,所犯兩罪獲一半刑期扣減,故判囚13年半,餘下5人則判囚5年10個月至12年不等。這是香港首宗涉及反恐條例的案件判刑。
7名被判刑被告分別為吳智鴻、黃振強、彭軍壕、蘇緯軒、蔡凱明、陳玉龍及賴振邦。他們面對不同控罪,其中吳、黃、彭承認律政司首度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蘇、蔡、陳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賴則受審後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黃、蘇及彭作控方從犯證人出庭作供。
首宗引聯合國反恐條例起訴案件
法官張慧玲昨日判刑指,本案殺警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且針對警察,將令社會大亂,必須嚴懲。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無量刑指引及先例,英國的判刑亦不適用於本港,但用以爆炸品破壞財產和傷害生命作區分,有參考價值。
張官表示,一般的悍匪犯案的目標為了錢財,雖然都是與社會為敵,但是本案案情嚴重得多,並以「葉繼歡案」判囚18年為例:葉案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為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及顛覆特區政府為目標,故本案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量刑起點必須遠超18年。
對本案主謀吳智鴻,張官批評他為滿足其政治目的、顛覆香港特區政府而招兵買馬,更特意在炸彈中加入鐵釘增加殺傷力,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由於吳是因黃振強轉任從犯證人才認罪,並非出於悔改,故就其承認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合共判囚23年10個月。
對「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張官指他帶領隊員,計劃引爆炸彈殺害警員以引起社會恐慌,並非一時興起,而是有周詳計劃,即使計劃最終未能成事,但計劃提到的大肆破壞行為有目共睹,其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且涉案計劃不顧他人死活,向社會宣戰。黃雖非案中主腦,沒處理過槍械及彈藥,但主要負責指引隊員誘使警察到場,罪責不輕。
「屠龍」隊長刑期減半囚13年半
同時,黃在眾籌期間發布失實的煽情訊息,短期內籌集大量資金,更有部分拿來自用。考慮他出庭頂證同案其他被告,主腦吳智鴻在得悉他會擔任從犯證人才「轉軚」認罪,故就黃所承認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可獲一半刑期扣減,合共判囚13年6個月。
案發時年僅18歲的槍手蘇緯軒,案中管有一把手槍、一把AR15長槍及大量彈藥,計劃從高處開槍射殺警員。張官考慮他出任從犯證人,獲一半刑期扣減,故就其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和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三罪合共判囚12年。
運送炸彈的彭軍壕,主責送遞槍械及彈藥,其跑腿角色十分重要,又計劃當日負責把風,但因為出任從犯證人,同樣給予一半刑期扣減,判囚10年。
協助吳智鴻設計炸彈引爆裝置的蔡凱明雖非涉案計劃串謀者之一,但他必然知道引爆裝置是用來引爆土製炸彈,同時罔顧引爆裝置的用途,在給予認罪刑期扣減後,判囚5年10個月。陳玉龍負責收取槍械包裹及送遞槍械及配件,家中被搜出逾70發子彈,在給予認罪刑期扣減後,判囚9年。
案中受審後唯一被裁定交替控罪罪成的賴振邦,控方指控他屬於串謀以炸彈及槍械殺警的同謀者。張官認為,賴雖非主謀,但從旁協助主謀吳智鴻,知悉計劃的程度不低,而他選擇不認罪,無法獲得認罪刑期扣減,遂判其監禁10年10個月。
7名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綽號「鴻仔」)
角色:主謀,採購槍械、彈藥及炸藥,製造引爆裝置及炸藥,及計劃當日引爆炸彈
定罪: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反恐條例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判囚:23年10個月
黃振強(22歲、無業)、從犯證人
角色:「屠龍小隊」隊長,負責眾籌開支,計劃當日誘警進入炸彈陣
定罪: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反恐條例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反恐條例控罪)
判囚:13年6個月
彭軍壕(33歲、無業、綽號「小恨」)、從犯證人
角色:積極參與及運送炸藥,計劃當日負責把風
定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反恐條例控罪)
判囚:10年
蘇緯軒(18歲、無業、綽號「軍火佬」)、從犯證人
角色:槍手,負責在高處用長槍射殺警員
定罪: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判囚:12年
蔡凱明(21歲、倉務員)
角色:設計遙控引爆裝置
定罪: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
判囚:5年10個月
陳玉龍(27歲、維修技工)
角色:協助送遞槍械及配件,非法購入來自美國的真槍部件、彈藥
定罪: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判囚:9年
賴振邦(29歲、技術員、黃店「3C維修工作室」老闆)
角色:製造和引爆裝置及炸藥
定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首罪的交替控罪)
判囚:10年10個月
備註(1):上述被告除賴振邦受審被定罪,其餘人均於審前認罪
備註(2):上述年齡為2021年被起訴時年齡
備註(3):除黃振強外,其餘罪成被告均屬吳智鴻團夥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原文來源:香港文匯報)
(圖片轉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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