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农民工代发工资,个税谁来申报扣缴?乙方如何做账?附上哪些原始资料?
答复:
(一)农民工代发工资,个税由分包方乙方申报扣缴,原因是分包方乙方对于工资金额有决定权,甲方只是代发。分包公司乙方负责编制工人工资表,并按时提交给总承包单位甲方,同时负责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及申报。
(二)乙方的会计分录:
(1)乙方计提工资,农民工工资是企业工程的成本支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代扣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并代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甲方
(3)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三)附件:
1、总包分包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
2、工资支付表;
3、农民工考勤表;
4、农民工工作量计量单;
5、个税扣缴完税证明;
参考:
(国税函〔1996〕6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请问:
异地施工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请问异地销售建筑材料、异地设备租赁需要办理异地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
1、异地销售建筑材料,属于销售货物,销售货物在增值税上不存在异地预缴的问题。
2、异地设备租赁,若是建筑设备而且配备了操作员的,由于增值税上属于建筑服务,异地需要开外管证异地预缴增值税。
注意:
1、省内未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异地经营。无需异地预缴增值税,所得税。
2、开具建筑服务特定业务的数电发票,如果选择跨地市标志为是,需要同时带出和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建筑企业异地经营,数电票开票系统已填报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务机关就可以从后台提取数据并监控比对异地报验信息。
因此建筑公司一定要及时办理异地税款预缴,否则会有滞纳金损失。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来源:税库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