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公司承租了个人房东的房子给员工当做宿舍,合同约定代开发票的一切税费由我承租方承担,这样约定合法吗?
答复:
这样约定是合法的。但是税费的纳税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合同约定。
也就是这样理解,房东代开房租发票的税费还是需要由房东名义来缴纳,只是最终款项的承担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若是代开房租发票的税费不缴纳的话,税务局仍然追究纳税义务人房东的责任。
建议:
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
1、除了注明房租的税费最终由谁承担外。
2、还要注明房租是不含税价格,承租方需要另外支付开具发票的相关税费。
3、再就是可以注明虽然纳税义务人是房东,但是税费事项的办理可以交由承租方代办。
4、还要明确开具发票的类型是专票还是普票?税率多少等等。
请问:
我公司收取代理商的窜货行为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吗?需要开具发票吗?
答复:
是的,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给经销商。
收取代理商的窜货行为违约金,其实就是合同违约金,之所以需要开具发票,就是因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经发生了,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发生。而这个发生就表明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经存在了。在此基础上额外收取的违约金就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来源:税库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