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公司收取代理商的窜货行为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吗?需要开具发票吗?
答复:
是的,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给经销商。
收取代理商的窜货行为违约金,其实就是合同违约金,之所以需要开具发票,就是因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经发生了,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发生。而这个发生就表明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经存在了。在此基础上额外收取的违约金就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请问:
不动产无偿划转到100%控股的子公司,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吗?
答复:
是的,如果仅仅是单纯的不动产划转,这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来源:税库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