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无条件赔付

政务   2025-01-20 18:04   河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这就是交强险无责赔偿。那么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张A驾驶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其车辆前部撞上陈B驾驶的重型货车尾部,导致陈B车辆又撞上郭C驾驶的普通货车尾部,郭C车辆又撞上王D驾驶的半挂车尾部,后张A驾驶的重型货车与树木相撞,最终,造成四方车辆受损,道路北侧树木受损,张A、郭C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A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张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C、陈B、王D不负事故责任。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A将郭C、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郭C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赔偿项下1800元、伤残赔偿项下18000元,共计198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原告张A负事故全部责任,郭C不负事故责任。现原告张A要求被告郭C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赔偿19800元。但根据法律规定,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虽然原告张A碰撞陈B的事故与陈B后续碰撞郭C的事故时间上具有先后连续性,但是两起事故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且被告郭C驾驶的车在事故中未与原告张A发生接触,也未对原告张A的损害后果产生任何影响,故与原告损失的产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具有过错及原因力,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A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事故责任”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当事人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代表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统一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行政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分离的、不能互相替代,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使没有行政责任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俗称:交强险)的保险给付以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不受行政责任有无的影响。


二、交强险无责赔偿并非无条件赔偿


交强险无责赔偿是指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不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赔付。虽然叫作“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由于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无责赔偿应当考虑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责”并非“无条件”,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无关,机动车与事故后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无责任赔付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四、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有责赔付的区别


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即使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过错,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无责赔付主要是针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这里的受害方通常是指与无责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另一方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等。


交强险的有责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以上责任(含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责)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无条件进行赔偿。有责赔付的对象同样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但此时的被保险人因为对事故负有责任,所以要对在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所有相关方进行赔偿,包括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转自: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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