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政务   2024-12-20 17:25   河南  

案件详情
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吕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吕某向银行贷款80000元,用于购买装饰材料。被告李某作为吕某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原告崔某、被告路某为吕某向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吕某去世,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要求原告崔某履行保证义务,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崔某向银行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92141.06元。原告崔某履行担保责任后,被告李某仅向原告崔某偿还15000元,剩余77141.06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崔某起诉本院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路某作为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吕某、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及银行与崔某、路某签订《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吕某、被告李某未按时偿还借款致使原告崔某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崔某代偿借款本息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李某追偿,被告李某应偿还原告崔某下欠代偿款77141.06元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崔某、被告路某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中签名并按印,原告崔某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有权向被告路某追偿,原告崔某与被告路某未约定各自还款份额,应视为份额相同,故对于原告崔某请求被告路某对被告李某不能清偿的案涉债务承担50%的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崔某77141.06元及利息;如被告李某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被告路某向原告崔某承担50%的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如果有约定追偿可以按照约定追偿;


2、如果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3、如果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4、如果未约定相互追偿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除以上情况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本案属于上述第4种情形,故被告李某对于原告崔某不能清偿的部分,可要求被告路某承担50%的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为他人提供保证时应评估审查债务人的还贷能力及自身的保证能力,并对保证份额、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损害自身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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