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设备租赁起纠纷 依法裁决护权益
政务
2024-12-12 17:31
河南
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购买的机器设备质量不达标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依法公正裁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
2023年赵某在网上看到“某袜业合作模式”,称合作加工户只要有空闲的房间,在家里足不出户轻松创业,赵某经过多次与河南某实业发展公司自称“马小姐”的女士联系后,于2023年10月30日到该公司实地考察并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对合作共识、设备的租赁与租金(租金17500元/台/年,8台共计117000元)、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当日,赵某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8台织袜机及辅助设备后,向该公司支付租金80000元(欠20000元租金未付),安装费3000元、运费4000元。在设备试产期间,赵某发现该批机器在工作运转过程中会出现“跳针、卡线、断针,不能连续工作”等问题,且一直未有技术指导。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河南某实业发展公司退还设备租金93000元、赔偿运费、厂房租金、工人宿舍租金、工人工资等各项经济损失73583元,并按照支付合同款100%赔偿违约金117000元,各项共计283583元。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案涉《租赁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部分租金,被告提供给原告案涉8台机器设备,由于案涉8台机器设备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出现跳针、卡线、断针等故障,且在出现上述故障后被告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导致无法持续正常生产,无法达到原告合同目的,故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9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650元,原告将租赁物返还给被告,运费由被告承担。该案涉合同因被告违约解除,但原告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被告支付合同履约金,原告本身也存在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新密法院支持被告按照原告实际支付的租金93000元的5%即465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关于原告诉请的运费、厂房租金、工人宿舍租金、工人工资和配套设施费等损失。一方面,已支持被告按照原告实际支付的租金93000元的5%即465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弥补;另一方面,原告作为案涉织袜机的承租人,应当知道经营风险,谨慎投资,在织袜机无法持续工作未获得被告的技术指导时,亦应当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困境,防止损失扩大,而原告在明知织袜机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不仅未采取措施规避风险,降低损失,反而在此情形下租赁厂房、招聘工人导致损失扩大,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有不当,故对原告诉请的运费、厂房租金、工人宿舍租金、工人工资和配套设施费等损失,不予支持。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为了避免租赁合同纠纷发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明确的租赁合同,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的规定;二是在签订租赁设备合同时,要了解机械设备的情况,性能如何等,千万别因为看到设备外观感觉比较新就不试用,以免吃了哑巴亏;三是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逾期支付租金等情况发生;四是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因小问题而发展成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