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司”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为什么和电信网络诈骗有关联呢?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关注了一起“转让公司”涉诈案件,邀请该案法官助理——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前鑫释法说理。
案情简介:
小陈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为了5000元的好处费,他心甘情愿当电诈工具人。2023年6月22日,被告人小陈通过微信认识昵称为“勤劳致富”的好友,后在明知他人使用其名下公司对公账户、U盾、账户密码等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于2023年6月28日将上述材料通过出租车送到对方指定地点,被告人小陈非法获利5000元。2023年6月30日至7月2日,被告人小陈名下对公账户流入资金5614万元,并全部流出,其中1305万余元系电信诈骗被害人庞某某等258人被骗资金经由11家公司账户转入。2023年7月5日,被告人小陈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小陈主动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王某某3万元并获谅解,被告人小陈在公安机关另退缴赃款5000元。
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王前鑫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对公账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非法提供,且所提供的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王前鑫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为了蝇头小利试图充当电信诈骗工具人,所面临的可能不是“赚大钱”,而是牢狱之灾。
转自:河南交通广播